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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鐵運輸監〔2021〕31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鐵路局
  3. [發佈日期] 2021-10-12
  4. [有效性]

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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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鐵集團、國家能源集團、各地方鐵路公司,局屬各單位:

  為加強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國家鐵路局重新修 訂了《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自2021 年 12月1日起實施,請各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原鐵道部《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鐵運〔2012〕280號)同時廢止。

國家鐵路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佈)

   

  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確保營業線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鐵路、地方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鄰近營業線施工納入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範疇。

  鐵路營業線施工是指影響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作業。

  鄰近營業線施工是指在營業線鄰近區域,影響或可能影響鐵路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作業。

  第三條 鐵路營業線施工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安全風險。

  第四條 營業線施工各參與單位應當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全面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投入,落實安全措施,正確處理施工與行車安全的關係,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管理水準,確保安全生産。

  第五條 參與營業線施工的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營業線施工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第六條 鐵路營業線施工實行分類管理,按組織方式、影響程度分為施工和維修。

  施工是指影響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較大的作業。主要包括鐵路運輸企業自行組織實施的設備大修、中修和技術改造等;鐵路建設工程涉及鐵路營業線的作業;非鐵路運輸企業或個人在鐵路營業線規定範圍內進行的、影響鐵路安全的作業或生産活動。

  維修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組織實施的、作業開始前無行車限制條件、結束後須達到正常放行列車條件,並且在維修天窗時間內能完成的設備檢查、維護、修理作業。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施工、維修項目內容及鄰近營業線施工種類和內容。

  第七條 嚴格執行天窗修制度。編制列車運作圖應當明確各條線路天窗時間和位置。天窗時間和次數,應當滿足施工和維修需要。安排施工和維修應當適應天窗條件,並滿足安全生産、作業標準和品質要求。

  天窗是指列車運作圖中不鋪畫列車運作線或調整、抽減列車運作線為施工和維修作業預留的時間,按用途分為施工天窗和維修天窗。

  第八條 鐵路營業線施工是鐵路運輸組織的重要內容,應當統籌兼顧運輸和營業線施工,加強營業線施工組織和營業線施工期間的運輸組織,按計劃、有組織地推進各項營業線施工。

  鼓勵應用先進科學的技術、機具和方法,運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強營業線施工組織和安全風險管控。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營業線施工組織領導和安全管理工作。明確營業線施工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控,提高作業效率,保障安全。

  第十條 相鄰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協商做好營業線施工期間涉及雙方的營業線施工、運輸、安全、應急等相關工作,簽訂營業線施工運輸組織協議。同一調度指揮系統的鐵路運輸企業間的相關工作,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做出規定。

  委託運營鐵路,營業線施工的組織、管理由受託方鐵路運輸企業負責。

  第十一條 按照施工對鐵路運輸影響的程度,施工等級分為三級。

  (一)Ⅰ級施工:超出圖定天窗時間且需要調整圖定跨鐵路運輸企業旅客列車開行(含確認列車)或者施工時間長、影響範圍大的大型站場改造、新線引入、信聯閉改造、電氣化改造、CTC中心繫統設備及列控系統設備改造、換梁、上跨鐵路構築物(電力線)、中斷行車通信業務的通信網路設備等施工。

  (二)Ⅱ級施工:不需要調整圖定跨鐵路運輸企業旅客列車開行(含確認列車)或者施工時間較長、影響範圍較大的站場改造、新線引入、影響信聯閉、CTC中心繫統設備及列控系統設備改造、整錨段更換接觸線或承力索、換梁、上跨鐵路構築物(電力線)、中斷行車通信業務的通信網路設備等施工。

  (三)Ⅲ級施工:除Ⅰ、Ⅱ級施工以外的各類施工。

  鐵路運輸企業結合實際明確各等級施工內容。

  第十二條 為加強施工組織領導,應當按照施工等級成立相應的施工協調小組。

  (一)Ⅰ級施工由鐵路運輸企業管理層分管運輸負責人、有關分管負責人擔任施工協調小組正、副組長,成員由行車組織、設備管理、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安全管理等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組成。

  (二)Ⅱ級施工由鐵路運輸企業管理層施工主管部門、施工主體項目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施工協調小組正、副組長,成員由行車組織、設備管理、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安全管理等有關單位(部門)主管人員組成。

  (三)Ⅲ級施工。

  1.在車站登記的Ⅲ級施工,由鐵路運輸企業作業層(站段)行車組織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施工協調小組組長,施工主體項目專業的設備管理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組長(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由行車組織、設備管理、建設、施工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

  2.在調度部門登記的Ⅲ級施工,由施工主體項目專業的設備管理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施工協調小組組長(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分管負責人擔任施工協調小組組長,施工主體項目專業的設備管理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由行車組織、設備管理、建設、施工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

  3.其他情形由鐵路運輸企業規定。

  4.施工協調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因Ⅲ級施工較多等原因不能到現場組織時,應委託勝任人員擔當。任職資格由鐵路運輸企業明確。

  第十三條 施工協調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部門)落實施工安全責任,協調解決鐵路營業線施工、運輸、安全等問題,做到運輸、施工統籌兼顧,確保人身、行車和施工安全。

  (二)負責並參加施工現場的組織協調工作。檢查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掌握施工進度,維護施工期間的運輸秩序,協調解決施工各部門臨時發生的問題。

  (三)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控工作。按專業分工對施工期間運輸、施工進行安全監控,協調解決影響安全的相關問題。

  (四)負責組織召開施工預備會和總結會。

  (五)Ⅰ級、Ⅱ級施工協調小組負責審定相應施工等級的施工方案、施工過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六)需要由施工協調小組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加強維修的組織領導,明確維修管理和作業規定。按照作業複雜程度和設備影響範圍,可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維修)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維修)等級安排勝任人員擔任負責人;需要設備管理單位派員配合營業線施工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配合人員的資格。

  第十六條 施工(維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施工(維修)現場的組織指揮工作,對施工(維修)現場的安全負責。檢查施工(維修)和施工準備工作,指揮現場施工(維修),安排施工(維修)防護,確認放行列車條件等。

  (二)負責組織協調各單位施工(維修)工作,解決施工(維修)中發生的問題,掌握進度,及時向施工協調小組彙報施工(維修)情況。

  (三)負責總結分析施工(維修)組織、進度和安全等情況。

  第十七條 施工(維修)現場為兩個及以上施工(維修)單位綜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區間或站內作業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施工(維修)主體單位和主體施工(維修)負責人。主體施工(維修)負責人負責協調各單位施工(維修)組織,各單位服從主體施工(維修)負責人指揮,按時完成施工(維修)任務,確保達到規定的列車放行條件。

  兩個及以上單位作業車進入同一個區間移動作業時,由主體施工(維修)負責人劃分各單位作業車作業範圍及分界點,作業單位按規定分別設置防護。 

  第三章 施工方案、計劃管理

  第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施工方案審核部門和許可權、審核流程,組織對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涉及行車組織和人身、行車、營業線施工安全的內容,科學優化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提交、審核的時間,應當滿足相關單位(部門)工作需要。

  施工方案應當包括:施工項目基本情況(含作業內容、地點和時間、影響及限制行車條件範圍、設備變化等)、技術標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過渡方案、施工組織、施工安全和品質的保障措施、施工防護辦法、列車運作條件、驗收安排、指揮體系、應急預案等基本內容。

  第十九條 施工方案審核確定後,施工單位應當與設備管理單位、行車組織單位按施工項目分別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設備管理單位在自管範圍內進行的維修作業,可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涉及到非自管設備時,應當與相關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施工安全協議基本內容包括:

  (一)工程概況(施工項目、作業內容、地點和時間、影響範圍)。

  (二)施工責任地段和期限。

  (三)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四)安全防護內容、措施及結合部安全分工(根據工點、專業實際情況,由雙方制定具體條款)。

  (五)雙方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包括共同安全職責和雙方各自安全職責)。

  (六)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辦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鐵路營業線施工實行計劃管理,所有施工(維修)應當納入施工(維修)計劃。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施工(維修)計劃管理部門和職責,規範計劃提報、審批、編制、發佈流程及內容。

  第二十一條 嚴格編制、審核施工方案、施工(維修)計劃,簽訂施工安全協議,認真執行,落實責任。

  營業線施工單位在提交施工(維修)計劃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施工安全協議。

  未經審批、未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未納入計劃的施工(維修)項目,嚴禁施工(維修)。

  已發佈的施工(維修)計劃,不得隨意調整、變更。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變更時,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批。鐵路運輸企業制定調整、變更審批制度和流程。

  遇突發性設備故障和災害的緊急搶修、行車設備需要臨時維修、臨時封鎖要點施工等情況,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處置流程,及時組織施工(維修)。

  第二十二條 非鐵路運輸企業和個人涉及鐵路營業線施工,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提出申請。鐵路運輸企業接到申請後,按規定及時辦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明確負責部門、工作流程和辦理時限並對外公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科學、安全、高效地組織營業線施工。各項施工(維修)應當統籌安排、平行作業,綜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有關單位(部門)在制定作業計劃涉及其他單位(部門)時應當加強聯繫、共同協調,減少或避免作業時相互干擾。

  第二十四條 營業線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充分準備,並提前向設備管理和使用單位進行技術交底,特別是影響行車安全的工程和隱蔽工程;提前向設備管理單位提出施工計劃、施工地點及影響範圍。設備管理單位接到營業線施工單位的申請後,應當對施工方案和計劃及影響範圍進行認真核對,並在營業線施工開始前派員進行施工配合和安全監督。

  營業線施工開始前不準安排危及行車安全的列車慢行、超範圍準備等作業。

  第二十五條 營業線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調度命令指定的時間內完成作業。嚴格執行技術標準、作業標準、工藝流程和安全防護、作業卡控措施,嚴禁無計劃、超範圍、無命令作業,確保施工品質。設備管理單位應當認真配合併嚴格把關。

  第二十六條 嚴把列車放行關。營業線施工完成,經營業線施工、設備管理單位檢查確認達到放行列車條件後,由施工(維修)負責人(駐站、駐調度部門聯絡員)、設備單位檢查人(或設備單位指定人員)辦理開通登記(施工銷記),車站值班員(或列車調度員)簽認後,按規定開通線路。

  第二十七條 線路開通後,營業線施工單位、設備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設備監測監控和維護,確保設備品質安全穩定;應當逐步提高列車運作速度,儘快恢復正常速度。

  第二十八條 加強運輸組織和調度指揮,確保天窗次數和時間兌現。因旅客列車晚點等原因,准許變更天窗起止時間。列車調度員應當提前通知駐調度部門聯絡員或通過車站值班員通知駐站聯絡員,駐調度部門(駐站)聯絡員通知施工(維修)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加強營業線施工登銷記管理。制定管理措施,明確《行車設備施工登記簿》(格式見附件)《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的設置處所、有關人員登銷記、簽認及保存期限等要求。未經簽認(須調度命令准許的施工,無調度命令准許),嚴禁上道作業。

  第三十條 加強營業線施工安全防護。營業線施工前應當按規定設置駐站(調度部門)聯絡員、防護員,駐站(調度部門)聯絡員、現場防護員不得臨時調換。現場防護員應當根據作業現場地形條件、列車運作特點、人員和機具佈置等情況確定站位和移動路徑,做好作業人員和自身防護。

  作業過程中,駐站(調度部門)聯絡員與現場防護員須保持通信暢通並定時聯繫。一旦聯控通信中斷,作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命令所有作業人員下道。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駐站(調度部門)聯絡員、現場防護員及作業負責人之間的聯控辦法,明確通信設備管理要求,規範聯控時機、聯控內容、聯控對象、聯控標準用語及復誦確認等環節。

  第三十一條 加強施工(維修)作業列車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明確上線運作、進出區間、區間作業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要求;作業列車應當裝設必要的安全設備,具備必須的通信條件,管理單位加強相關設施設備的維護。

  軌道作業車、大型養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上線運作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運輸企業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擾動道床不能預先軋道的線路、道岔施工區段,開通後第一趟列車不得為旅客列車。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視為軋道:

  (一)大型養路機械施工經過穩定車作業。

  (二)開通後經過重型軌道車牽引的施工列車。

  (三)開通後經過單機。

  (四)開通後經過大型養路機械作業機組。

  第三十三條 普速鐵路維修作業,雙線V型天窗區段一線作業時不得影響另一線行車設備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線時由鐵路運輸企業安排。

  第三十四條 原則上維修作業應當納入天窗,不得利用列車間隔時間作業。高速鐵路天窗時間外,任何人員、機具不得進入橋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柵欄範圍內。普速鐵路確需在天窗時間外安排維修作業,不得影響行車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維修作業項目,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但嚴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車與前一趟列車之間的間隔時間進行。

  第三十五條 嚴禁進路有關道岔未納入聯鎖時開放信號辦理列車和調車作業。鐵路營業線站場改造工程中,所接入或移動的道岔,應當按信號過渡工程設計、施工,將道岔表示納入車站聯鎖後方可開放相應的信號機。未啟用信號機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防護。

  第三十六條 車站信聯閉設備施工後,應當封鎖進行全面的聯鎖試驗,確認聯鎖關係無誤後方可開通使用,涉及列車進路使用的設備嚴禁利用列車間隔進行聯鎖試驗。列控設備施工後須動態試驗正確後方可開通使用。

  第三十七條 落實作業門管理制度。根據線路封閉情況,明確作業門看守、進入作業門查驗、人員和機具登銷記以及確保人身、行車、作業安全措施等要求。

  橋梁救援疏散通道門和防護柵欄、圍墻處通道門統稱為作業門。

  第三十八條 施工期間需設置臨時道口時,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施工單位按鐵路道口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應當設人看守,設備、標識應當符合標準,施工結束後及時拆除。

  第三十九條 加強營業線工程(含過渡工程)竣工驗收交接工作。制定管理制度,明確驗收交接負責部門、具備條件、工作流程、運營維修、人員培訓、安全措施、安全宣傳等要求。

  第四十條 加強汛期營業線施工安全工作。嚴格執行鐵路防洪工作管理規定,落實防洪安全措施。營業線施工中保持營業線排水系統的暢通,對可能影響營業線路基、橋涵、隧道等設施設備穩定的任何作業,必須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制定汛期防洪專項預案,有效應對突發事件。

  第五章 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對營業線施工期間運輸、營業線施工、安全等各方面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規範營業線施工組織流程,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執行安全管理規定,保障安全投入,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部門)有計劃地組織營業線施工和運輸生産,確保安全生産和有序運輸。

  第四十二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審核設計、營業線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機械設備、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産保障措施等。按規定做好勘察、設計、工程招投標、預審施工方案、項目經理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法制教育、工程品質和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確保安全生産。

  第四十三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應當明確營業線施工期間的行車安全條件,影響範圍內行車設備的狀況,所涉及的行車設備的防護措施,為確保行車安全採取的營業線施工工藝和指導性施工安全方案、施工過渡方案等。

  第四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認真履行監理合同,監督營業線施工單位按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範、規定施工,防範施工中的安全隱患,消除施工品質不良等遺留的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 營業線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和日常檢查的職責;落實安全教育和培訓責任;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對Ⅰ、Ⅱ級施工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圖、施工作業流程計劃圖、安全關鍵卡控表,並嚴格按審定的方案、範圍和批准的封鎖慢行計劃組織施工。

  第四十六條 施工(維修)負責人應當具備必需的施工(維修)安全素質,對施工(維修)項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項目經理、副經理,安全、技術、品質等主要負責人應當經過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線施工安全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擔任上述工作。

  營業線施工單位的安全員、防護員、聯絡員、帶班人員和工班長應當經過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線施工相關知識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擔任上述工作。

  第四十七條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被派遣勞動者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但不能擔任安全防護員和帶班人員等工作,不得單獨上道作業。

  第四十八條 設備管理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勘察設計和營業線施工單位核查既有設備情況,提供地下管、線、光電纜等隱蔽設施的準確位置。無法提供準確位置時,由勘察設計單位會同營業線施工、設備管理單位共同探查、核實,劃定防護範圍。在簽訂安全協議時,明確各方安全責任。設計和營業線施工單位對既有設施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損壞。

  第四十九條 設備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營業線施工的點前準備、點中控制、點後開通、逐步提速等情況的監護工作。對施工涉及行車的設備安全實行全程監督檢查,對施工單位違章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以及危及行車安全的行為,有權停止其作業。

  第五十條 營業線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鐵路各項規章制度。對於營業線施工前超範圍準備、施工中挖斷光電纜、爆破損壞行車設備、作業車輛溜逸、軌道車輛違章行駛、施工後線路未達到放行列車條件違章放行列車、開通後整修線路不及時、機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連線和違章使用手搖把等危及行車安全的問題,應當制定防範措施,堅決杜絕此類問題發生。施工料具應當集中管理,必要時派人看守。對影響行車的各個環節,應當加強管理,落實措施,嚴密防範,確保安全。

  第五十一條 行車組織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營業線施工情況下的運輸組織措施,提前調整車流,加強施工期間的行車組織指揮,為施工創造條件。非正常情況下接發列車,應當派勝任人員到崗監督作業,嚴格執行作業標準,落實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行車命令發佈核對、確認區間空閒、進路檢查確認、行車憑證填寫交付、引導信號使用等關鍵環節。營業線施工開通應當嚴格執行登記開通、簽認和列車調度員發佈開通命令的程式。

  第五十二條 施工過渡是增建線路、新線引入、技術改造、電氣化工程等營業線建設項目組織施工和運輸配合的重要環節。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行車組織、設備管理單位(部門)應當加強過渡工程管理,保證人身、行車和營業線施工安全。

  建設管理單位應當組織行車組織、設備管理、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部門)對營業線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過渡方案進行審查。

  行車組織和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參加指導性施工過渡方案和施工過渡方案的審查工作,做好現場配合。

  過渡工程的開通速度和運作速度由營業線施工單位依據設計和施工資料提出申請,經運營單位審查後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營業線施工的監督管理,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制定和執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整治,關鍵時段、關鍵環節和突發事件時的安全控制等工作,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鐵路運輸企業及有關單位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整治,堵塞安全漏洞,確保安全。

  第五十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和制止影響鐵路安全的營業線施工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責任追究,按規定進行公告;依法對因鐵路營業線施工發生的鐵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定責處理。

  第五十五條 鐵路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監督管理工作不力、發生鐵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單位、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可採取約談、通報、警示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實和吸取教訓。

  第五十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研究分析營業線施工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建議,針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可採用安全預警和掛牌督辦的方式,提醒、督促及時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七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對營業線施工安全事故、事故隱患或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五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準。鐵路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鐵路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作風嚴謹、堅持原則,紀律嚴明、廉潔自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鐵路營業線施工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鐵道部《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鐵運〔2012〕2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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