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國市監計量發〔2021〕81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1-12-23
  4. [有效性]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推進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

字號:        

國市監計量發〔2021〕81號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部署要求,加快推進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項和主要內容。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6個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調整為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也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但應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

  二、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後,企業可參照計量標准考核規範和相關專業計量技術規範等技術要求,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確保各項計量標準量值準確。企業自主管理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應當溯源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或計量基準器具,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或計量基準器具無法滿足溯源技術要求的,應當通過計量比對的方式保證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過溯源至國際互認的校準測量能力滿足溯源要求。對社會開展檢定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

  三、加強指導和幫扶。有關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幫助企業了解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技術和管理要求、計量溯源性要求和溯源方式等,指導有需求的企業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維護和使用計量標準器具。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建立資訊平臺、開展技術諮詢等方式,幫助企業不斷提高計量能力和水準。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關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自主管理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事中事後監管,確保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和計量標準準確。通過監督檢查或抽查等發現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不齊全、未依法進行檢定或校準、環境條件或工作場地不適宜、計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況的,要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

  五、加快改革落地實施。有關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式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建立健全改革試點推進工作機制,落實責任機構和人員,明確工作措施和工作時限,週密安排部署,強化預研預判和跟蹤監測,制定改革實施方案,確保既放得開又管得住。在此基礎上,鼓勵地方結合工作實際,在風險總體可控前提下,創新性開展好改革試點工作。浙江省、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要分別加強對杭州市和廣州市、深圳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政策支援。

  六、做好工作銜接。有關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要求,及時優化調整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行政許可業務流程,修訂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已按照《計量標准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取得計量標准考核證書的,在其有效期內證書依然有效;已經受理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行政許可申請的,有關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終止審批程式,並做好後續監管工作,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七、強化評估總結。有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跟蹤、監測、評估、總結試點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出現問題和風險的要及時按程式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必要時請示報告國務院予以調整或停止實施。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市場主體歡迎的經驗做法、改革措施要及時予以總結推廣。有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半年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改革基本情況、經驗做法、事中事後監管情況、社會反響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意見建議等。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2月20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