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自然資規〔2021〕2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3. [發佈日期] 2021-11-04
  4. [有效性]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字號:        

自然資規〔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部機關各司局:

  臨時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來,各地結合實際加強臨時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臨時用地範圍界定不規範、超期使用、使用後復墾不到位及違規批准臨時用地等問題,甚至觸碰了耕地保護紅線。為規範和嚴格臨時用地管理,切實加強耕地保護,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界定臨時用地使用範圍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後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後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的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産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鑽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鑽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臨時用地選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使用臨時用地時應堅持“用多少、批多少、佔多少、恢復多少”,儘量不佔或者少佔耕地。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佔用耕地。鐵路、公路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應科學組織施工,節約集約使用臨時用地。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佔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臨時用地確需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並符合《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週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城鎮開發邊界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准之日起算。

  三、規範臨時用地審批

  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託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一併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用地審批,具備條件的還可以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併出具相關批准文件。油氣資源探採合一開發涉及的鑽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臨時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産使用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轉入生産的,油氣企業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按期歸還。

  申請臨時用地應當提供臨時用地申請書、臨時使用土地合同、項目建設依據文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土地權屬材料、勘測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臨時用地申請人根據土地權屬,與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明確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和現狀地類,以及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其中,所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位於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已批准土地復墾方案範圍內的,不再重復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四、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

  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復墾期限。

  嚴格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臨時用地期滿後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築物,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品質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於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

  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監督臨時用地使用人履行復墾義務情況,對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違反土地復墾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按年度統計,縣(市)範圍內的臨時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所在縣(市)暫停審批新的臨時用地,根據縣(市)整改情況恢復審批。

  五、嚴格臨時用地監管

  部建立臨時用地資訊系統。自2022年3月1日起,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範圍、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影像資料資訊等傳至臨時用地資訊系統完成系統配號,並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准資訊。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臨時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在資訊系統中及時更新土地復墾等資訊。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報制度,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抽查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臨時用地的使用和復墾情況,對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復墾任務的,予以公開通報。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要加強臨時用地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門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整改糾正臨時用地違法違規突出問題。

  加強“一張圖”管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中要結合臨時用地資訊系統中的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資料、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等,認真審核臨時用地的批准、復墾情況。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審批、使用臨時用地,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用地超出復墾期限未完成復墾等行為,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並依規依紀依法移送問題線索,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資源部    

2021年11月4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