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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資環〔2021〕91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21-09-26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項目儲備制度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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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資環〔202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應急管理廳(局)、林業和草原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林業和草原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充分發揮生態環保資金職能作用,我們制定了《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項目儲備制度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項目儲備制度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應急部 國家林草局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項目儲備制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避免“資金等項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於支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具體包括: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水污染防治資金、土壤污染防治資金、農村環境整治資金、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和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不含兩項資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採伐、林業防災減災及到人到戶補助)、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補助資金(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經費、安全生産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資金、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

  第三條 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均應納入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範圍。納入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範圍或納入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農村環境整治、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和林業改革發展等資金,被整合的部分,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未被整合仍用於生態環保方面的部分,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項目儲備是項目執行的基礎。各地項目申報和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項目的情況,作為中央財政生態環保轉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五條 採用競爭性分配的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預算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佈項目申報指南,各地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項目,先不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待財政部會同中央有關部門開展競爭性評審擇優確定項目後,再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

  其他方式分配的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預算資金,省級有關部門按要求對各地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擇優篩選,按照中央有關部門規定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

  第六條 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應急部、國家林草局(以下統稱四部門)負責中央項目儲備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四部門會同財政部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項目儲備管理,編制本部門職責範圍項目入庫指南,組織地方開展項目申報,加強項目入庫指導和績效管理。

  第七條 省級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省級項目儲備庫建設,切實加強項目儲備和項目管理,對中央財政分配到本地區的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應在預演算法及項目入庫指南規定時間內落實到項目,按時完成中央項目申報,並承擔本地區申報中央財政支援項目審核的主體責任,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項目審核部門應嚴格按照項目入庫指南規定時間,對地方申報的項目進行入庫審核。

  第九條 中央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滾動管理。進入儲備庫的項目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有效期內可申請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援,3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將自動出庫,出庫項目申請再次入庫的按照新項目入庫要求和流程辦理。

  第十條 已進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涉及項目支出方向、申請中央財政資金數額等資訊原則上不得進行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入庫指南和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由中央部門審核的,原則上應在收到地方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確保預算按時執行。

  第十一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對項目入庫相關工作實施監管。

  第十二條 各省級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四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加強生態環保資金管理 推動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的通知》(財資環〔2020〕7號)同時廢止。此前各有關部門發佈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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