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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司法部
  3. [發佈日期] 2021-11-25
  4. [有效性]

司法部辦公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規範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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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司法局,各銀保監局:

  為切實解決專項治理髮現的突出問題,嚴格規範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以下簡稱涉保司法鑒定),加強行業監管,提升司法鑒定品質和公信力,增強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等規定,現就規範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確保鑒定品質

  近年來,廣大司法鑒定機構和保險機構認真履責,積極作為,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但涉保司法鑒定還存在著不規範、不誠信等問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銀保監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規範涉保司法鑒定、加強行業監管作為“我為群眾辦實事”的具體舉措,完善制度機制,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堅決杜絕涉保司法鑒定中“司法黃牛”“暗箱操作”,堅決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提升保險業服務能力和服務水準,提高司法鑒定品質和公信力,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強化監督管理,規範執業行為

  (一)堅持公正合規。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堅持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原則開展涉保司法鑒定,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財物、接受請吃、出具虛假鑒定意見、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險機構和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司法鑒定程式規則,不得干涉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公正執業,不得與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相關組織或個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鑒定牟利。保險機構不得與司法鑒定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違規兼任司法鑒定人。

  (二)提倡共同委託。為提高工作質效,提倡保險機構和當事人共同委託鑒定。保險機構應當主動與當事人溝通,告知共同委託鑒定的意義、程式、法律後果等,協商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無法協商一致的,雙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機關公告的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隨機選擇。保險機構和當事人共同委託鑒定的,雙方應當確認鑒定材料,未經雙方確認的,不得用於鑒定。當事人單方委託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告知單方委託的風險及法律後果,嚴格審查鑒定材料,當事人應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符合程式規則的,不得受理。在出具鑒定意見書之前,保險機構和(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鑒定事項另行委託鑒定,如另行委託且故意向司法鑒定機構隱瞞情況的,司法鑒定機構不承擔由此引發的不利後果。

  (三)鼓勵到場見證。為防止“司法黃牛”對鑒定過程的干擾,保險機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派員到場見證,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如實記錄保險機構和當事人到場情況,雙方應當在委託(確認)書、鑒定告知書等材料上簽字確認。到場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鑒定程式通則》,不得干擾或干預司法鑒定人獨立、公正執業。當事人單方委託鑒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通知保險機構到場見證,保險機構在約定時間不到場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規定實施鑒定。保險機構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鑒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三、加強溝通交流,構建長效機制

  (一)構建資訊共用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同級銀行保險監管部門提供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及相關監管資訊,中國銀保監會指導中國銀行保險資訊技術管理有限公司將上述資訊納入反保險欺詐資訊系統供行業使用,並及時更新。各保險機構應當指定內設部門負責涉保司法鑒定的對外溝通協調和對內統籌管理等工作,同時明確專門聯絡員。各銀保監局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匯總保險機構聯絡員資訊及相關監管資訊,提供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如有變動應當及時更新。

  (二)構建通報會商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同級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建立涉保司法鑒定重大案件通報和重大問題會商機制,及時通報新出臺的監管政策、工作舉措和案件風險形勢,共同研究解決涉保司法鑒定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輿情監測,及時發現苗頭線索,完善應急預案,依法妥善處置;廣泛宣傳政策法規,指導發佈典型案例,組織交流經驗做法,促進提升業務能力水準。

  (三)構建糾紛解決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同級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受理渠道,及時進行調查處理。鼓勵各地司法鑒定協會、保險行業協會建立糾紛調解機制,充分發揮專家優勢,積極化解矛盾。保險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及從業人員要注重事前預防,積極宣講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耐心聽取當事人意見,引導其理性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構建聯合執法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同級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要強化協作協同,通過聯合執法、委託執法、異地交叉執法等措施,切實加強行業監管,嚴厲打擊“司法黃牛”利用鑒定進行保險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共同規範涉保司法鑒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各地可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執行本通知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和中國銀保監會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

司法部辦公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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