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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交辦安監函〔2021〕1880號
  2. [發文機構] 交通運輸部
  3. [發佈日期] 2021-11-02
  4. [有效性]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2021年度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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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辦安監函〔2021〕18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做好2021年度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工作,依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交安監發﹝2018﹞78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時間安排

  (一)2022年1月15日前,試驗檢測機構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錄入信用自評資料,同時提交自評表(見《辦法》附件5)。

  (二)2022年1月31日前,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監機構在系統中錄入本省份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基本資訊,並請試驗檢測機構在系統中完成其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自評(自評表見《辦法》附件6)以及項目業主和項目質監機構的評價。

  (三)2022年3月15日前,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監機構完成系統內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的信用復核評價,並於3月20日前在系統中錄入本省份從業的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資料。

  (四)2022年3月20日前,部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在各省份信用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甲級、專項試驗檢測機構進行信用復評,並對全國範圍內的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工程師)進行累加評價。

  (五)2022年3月26日前,部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監機構對各自公示的評價對象完成信用評價資料的規範性檢查,並對不規範的信用資料進行完善。

  (六)2022年4月25日前,部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和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公示的評價對象完成信用評價結果公示及異議處理。

  (七)2022年4月30日前,公佈信用評價結果。

  二、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檢測信用評價工作,在保證工作品質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評價工作。加大對試驗檢測失信行為的核查力度,規範對失信扣分依據的採集和保存,失信扣分證據文件應在信用評價結果正式公佈後5年內妥善保存並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二)2021年度等級發生變化的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程式均按新等級進行,資訊採集必須覆蓋全年資訊。2021年首次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證書的試驗檢測機構,不參加2021年度信用評價。

  (三)2021年度開展試驗檢測工作超過3個月的工地試驗室及現場檢測項目,均應參加2021年度信用評價。

  聯繫人: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 高旭鳳、紀昌安,電話:010-65292743、65292712;郵箱:jcwyh@ctvic.cn。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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