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財金〔2021〕102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21-12-08
  4. [有效性]

關於規範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字號:        

財金〔2021〕102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各國有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有關精神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要求,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提高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透明度,規範相關資産交易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益,現就規範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依規,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及實際控制金融機構(含其分支機構及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通過資産轉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資産轉讓過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式。

  國有金融機構轉讓股權類資産,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轉讓不動産、機器設備、知識産權、有關金融資産等非股權類資産,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行業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標的資産在境外的,應在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開展正常經營業務涉及的抵(質)押資産、抵債資産、訴訟資産、信貸資産、租賃資産、不良資産、債權等資産轉讓及報廢資産處置,以及司法拍賣資産、政府徵收資産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涉及底層資産全部是股權類資産且享有浮動收益的信託計劃、資管産品、基金份額等金融資産轉讓,應當比照股權類資産轉讓規定執行。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援的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有關事宜執行本通知規定。

  二、夯實管理職責,落實國有金融機構主體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並完善集團或公司內部各類資産轉讓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許可權、決策程式、工作流程,對資産轉讓交易方式、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應當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其中重大資産轉讓,應當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依法依規履行相應公司治理程式;按規定需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式的,應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國有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各分支機構和各級子企業的資産轉讓監督管理工作,杜絕暗箱操作,確保資産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三、規範轉讓方式,嚴格限制直接協議轉讓範圍

  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原則上採取進場交易、公開拍賣、網路拍賣、競爭性談判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轉讓在公開市場交易的證券及金融衍生産品,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交易系統和交易場所進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式,國有金融機構不得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産。屬於集團內部資産轉讓、按照投資協議或合同約定條款履約退出、根據合同約定第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將特定行業資産轉讓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及經同級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情形,經國有金融機構按照授權機制審議決策後,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交易。

  四、合理確定價格,有效防範國有資産流失

  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等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産評估的,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産評估並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並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依據確定轉讓底價。對於有明確市場公允價值的資産交易,轉讓標的價值較低(單項資産價值低於100萬元)的資産交易,國有獨資、全資金融機構之間的資産交易,國有金融機構及其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的資産交易,以及國有金融機構所屬控股子企業之間發生的不會造成國有金融機構擁有的國有權益發生變動的資産交易,且經國有金融機構或第三方中介機構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依法依規履行決策程式後可以不評估,有明確市場公允價值的資産交易可以參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轉讓底價,其他資産交易可以參照市場公允價值、審計後賬面價值等方式確定轉讓底價。對投資協議或合同已約定退出價格的資産交易,依法依規履行決策程式後,經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可按約定價格執行。

  五、明確交易流程,確保資産轉讓依法合規

  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採取進入産權交易場所交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金融企業非上市國有産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執行;採取公開拍賣方式的,應當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採取網路拍賣方式的,應當在網際網路拍賣平臺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採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應當有三人以上參加競價;採取其他方式的,國家有相關規定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當至少有兩人以上參加競價,當只有一人競價時,需按照公告程式補登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後,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參加競價才能成交。

  資産轉讓成交後,轉讓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額較大(超過1億元)、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其餘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照不低於上一期新發放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受讓方未付清全部款項前,不得進行資産交割及辦理過戶手續。國有金融機構及其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的資産轉讓,其款項支付和資産交割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六、擇優選擇機構,確保交易資訊充分公開

  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採取進入産權交易場所交易的,參照《規範産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企業國有産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財金〔2020〕92號)執行,應當在省級財政部門確認的承辦地方金融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業務的産權交易機構中進行。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原則上需向社會公開發佈資産轉讓資訊公告,公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統一渠道、查閱便利的原則,確保轉讓資訊發佈及時、有效、真實、完整。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含)的資産轉讓項目,資訊公告期應當不少於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的資産轉讓項目,資訊公告期應當不少於20個工作日。除國家另有要求外,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七、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行為的監督管理,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加強對屬地中央國有金融機構資産轉讓行為的監督管理,發現轉讓方未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依法要求轉讓方立即中止或者終止資産轉讓行為,並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産轉讓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所屬分支機構及各級子企業資産轉讓事項進行內部審計,並於每年5月20日前,將上年度資産轉讓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國有金融機構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通知規定,越權決策、玩忽職守、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應當依法依規承擔賠償責任,並由有關部門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財政部    

2021年11月29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