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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環辦大氣函〔2021〕432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3. [發佈日期] 2021-09-14
  4. [有效性]

關於控制副産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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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辦大氣函〔2021〕4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基加利修正案》)將於2021年9月15日對我國正式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我國須履行《基加利修正案》關於控制副産三氟甲烷(HFC-23)排放的管理要求。為進一步明確HFC-23履約要求,確保實現履約目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5日起,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或氫氟碳化物(HFCs)生産過程中副産的HFC-23不得直接排放。

  二、除作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副産HFC-23應採用《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核準的銷毀技術(見附件)盡可能銷毀處置。

  三、企業應建立HFC-23副産設施及銷毀處置設施運作臺賬,對HFC-23産生量、銷毀量、儲存量、使用量、銷售量等進行監測和計量,並按有關規定報送數據,具體規定將另行發佈。

  四、企業應加強HFC-23排放管理,配套HFC-23存儲設施(設備)或採用其他措施,避免在銷毀處置設施出現停車等緊急情況時向大氣直接排放HFC-23。當HFC-23回收、存儲和銷毀設施無法正常運作時,應停止相應HCFC-22或HFCs的生産,防止HFC-23直接排放。

  五、企業應加強裝置、設備的維護管理,防止HFC-23泄漏和排放,並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檢查。

  六、鼓勵企業開展生産技術革新和升級改造,降低HFC-23副産率,開發推廣將HFC-23作為原料用途的資源化利用技術。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積極督促和協助企業認真執行上述規定,切實做好HFC-23排放管理工作。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附件:《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核準的HFC-23銷毀技術清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9月10日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核準的HFC-23銷毀技術清單

  注:本清單為《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第30次締約方大會核準的HFC-23銷毀技術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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