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國市監認證規〔2021〕5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1-08-27
  4. [有效性]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開展北斗基礎産品認證工作的實施意見

字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各有關單位:

國市監認證規〔2021〕5號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是我國自主建設運作的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是為全球用戶提供全天候、全天時、高精度的定位、導航和授時服務的國家重要時空基礎設施。為進一步提升晶片、模組、天線、板卡等北斗基礎産品品質,保障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在各領域各行業的廣泛應用,現就開展北斗基礎産品認證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北斗基礎産品認證工作堅持“統一管理、共同實施、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基本原則。市場監管總局加強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會同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建設發展有關主管部門加大認證結果採信力度,營造有利於北斗基礎産品發展的良好環境。

  二、北斗基礎産品認證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認證規則和認證標誌(認證標誌見附件)。認證目錄和認證規則由市場監管總局另行發佈。

  三、市場監管總局牽頭組建由政府部門、科研機構、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標準化機構、生産企業和用戶等相關方參與的北斗基礎産品認證技術委員會,協調解決認證體系建設和實施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等。

  四、從事北斗基礎産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具備從事北斗基礎産品認證相應的技術能力。

  五、認證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北斗基礎産品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開展認證工作,建立可追溯工作機制對認證全過程完整記錄。

  六、認證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收費要求,公開認證收費標準和認證證書有效、暫停、登出或者撤銷的狀態等資訊,接受社會的查詢和監督,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北斗基礎産品認證實施情況及獲證産品資訊。

  七、認證委託人可自願向認證機構提出北斗基礎産品認證委託,對認證機構的認證工作和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八、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北斗基礎産品認證機構以及有關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附件:北斗基礎産品認證標誌圖案

logo.png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8月23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