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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銀保監發〔2021〕114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3. [發佈日期] 2021-04-29
  4. [有效性]

北京銀保監局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責任人員內部問責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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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銀保監發〔2021〕114號

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北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管理水準,加強對違法違規責任人員的內部問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8〕9號)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內部問責制度。各機構要依據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管規定和參照行業自律規則,建立健全本機構從業人員內部問責制度體系,確保制度完備、執行有效、懲教並舉,並加強與內外部紀檢監察部門的協調聯動。監管部門依法對各機構內部問責制度的建設、實施及持續改進情況進行指導,引領督促轄內機構積極提升內部問責工作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二、依法合規實施內部問責。監管部門對金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各機構要依法依規對行政處罰案件涉及的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做到失責必問、違規必究。

  三、準確認定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員。各機構要區分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對照下列人員範圍準確認定責任人員:(一)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經辦人;(二)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審批人;(三)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管理人;(四)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領導者;(五)命令、指使、強迫經辦人員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人員;(六)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內部監督者;(七)其他應當予以懲戒的責任人員。

  四、合理確定內部問責的方式和力度。各機構要按照“懲戒到位、責罰相當”的原則,合理採用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紀律處分、經濟處分、組織人事處理等內部問責措施,不得畸輕畸重、避重就輕。依照國家規定、監管要求應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分或其他問責方式替代。構成涉刑案件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內部問責應依照涉刑案件相關監管規定執行。

  五、及時組織開展內部問責。各機構要結合監管部門檢查調查情況並根據內部責任認定情況,及時組織開展內部問責。監管部門對金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相關機構原則上應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內部問責,並將人員問責情況書面報告北京銀保監局。

  六、強化處罰問責資訊的錄入及運用。各機構要按照規定將違法違規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內部問責等情況及時錄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處罰資訊管理系統等。各機構要將擬錄用任職人員的處罰問責記錄作為選人用人的重要調查事項,切實防止從業人員“帶病流動”。

  七、加強監管督導。鼓勵各機構對違法違規責任人員主動採取內部問責措施。對於問責措施及時到位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相關機構未能及時完成問責或問責結果明顯不當的,監管部門將督導其及時整改;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監管部門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法律、法規或中國銀保監會對違法違規責任人員內部問責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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