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向公民提供優質保健服務,提高生活品質和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衛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規範(修訂)》,制定“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規範”。
一、婚前保健服務內容
婚前保健服務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所進行的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指導和婚前衛生諮詢服務。
(一)婚前醫學檢查
1.婚前醫學檢查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的醫學檢查。婚前醫學檢查項目包括:
(1)詢問病史:應詢問既往史、現病史、既往婚育史、與遺傳有關的家族史、血緣關係及家族近親婚配情況、女性詢問月經史等;
(2)體格檢查:按“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的項目進行體檢。檢查女性生殖器官時應做肛門腹壁雙合診,如需做陰道檢查,須徵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後進行。除處女膜發育異常外,嚴禁對其完整性進行描述。對可疑發育異常者,應慎重診斷。
(3)常規輔助檢查:應進行胸部透視、血常規、尿常規、梅毒篩查、血轉氨酶和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女性陰道分泌物滴蟲、黴菌檢查等。
(4)其他特殊檢查:包括乙型肝炎血清學標誌檢測、淋球菌、艾滋病病毒抗體(HIV)、風疹病毒抗體、支原體和衣原體檢查、精液常規、B型超聲、心電圖、乳腺、染色體檢查等,上述項目應根據醫學需要或自願原則確定。
2.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3.婚前醫學檢查的轉診、會診
婚前醫學檢查的轉診、會診工作按《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轉診、會診工作管理規定》執行,對需會診的病例,由申請轉診的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填寫《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轉診單》,轉至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會診,申請轉診的婚前保健服務機構根據會診結果出具《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保留原始資料。
對婚前醫學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
4.醫學意見
婚前保健服務機構應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在“醫學意見”欄內註明:
(1)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的,註明“建議不宜結婚”。
(2)發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臟器疾病,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註明“建議不宜生育”。
(3)發觀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或其他醫學上認為應暫緩結婚的疾病時,註明“建議暫緩結婚”。
(4)對於婚檢發現的可能會終生傳染的不在發病期的傳染病患者或病原體攜帶者,在出具婚前檢查醫學意見時,應向受檢者説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及採取其他醫學措施的意見。若受檢者堅持結婚,應充分尊重受檢雙方的意願,註明“建議採取醫學措施,尊重受檢者意願”。
(5)未發現前款第(1)、(2)、(3)、(4)類情況,為婚檢時法定允許結婚的情形,註明“未發現醫學上不宜結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醫學意見時,婚檢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説明情況,並進行指導。
(二)婚前衛生指導
婚前衛生指導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的以生殖健康為核心,與結婚和生育有關的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
1.婚前衛生指導內容
(1)有關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3)受孕前的準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4)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5)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6)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2.婚前衛生指導方法
由市級婦幼保健機構根據婚前衛生指導的內容,研究製作宣傳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服務機構通過多種方法系統地為受檢對象進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為受檢對象播放錄影、提供婚前保健宣傳資料等。宣教時間不少於40分鐘,並進行效果評估。
(三)婚前衛生諮詢
婚前醫學檢查醫師應針對醫學檢查結果發現的異常情況以及受檢對象提出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交換意見和提供資訊,幫助受檢對象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適宜的決定。醫師在提出“建議不宜結婚”、“建議不宜生育”和“建議暫緩結婚”等醫學意見時,應充分尊重受檢對象的意願,耐心、細緻地講明科學道理,對可能産生的後果給予重點解釋,並由受檢雙方在體檢表上簽署知情意見。
二、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及人員的管理
(一)婚前保健服務機構與人員的審批
1.從事婚前保健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批,經審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婚前保健服務專業),並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予以註明。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婚前保健服務的,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具體申請審批的辦法、程式等嚴格遵守《北京市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基本標準
1.工作場所要求:
(1)從事婚前保健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設置婚前醫學檢查科。
(2)婚前醫學檢查科應設置:男婚前醫學檢查室、女婚前醫學檢查室、內科診室、諮詢室、宣教室、分診室、資料室及候診區域。
(3)必須具備檢驗室、檔案室等相應的輔助科室。
(4)宣教室面積不得少於40平方米。
2.人員要求:
從事婚前保健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技術水準。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師須具備大專以上的醫學專業學歷。應具有婦産科、外科、內科的理論及實踐經驗,具有優生遺傳、生殖醫學等多學科知識,能運用人際交流技巧,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進行諮詢指導。
涉外婚前醫學檢查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一定的外語水準。
(2)從事女性婚前醫學檢查、男性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師必須是從事本專業3年以上的同性別執業醫師;從事內科的婚前醫學檢查醫師必須是從事本專業並具備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務;從事婚前衛生諮詢的醫師必須是具備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3)負責婚前醫學檢查的主檢醫師,應具有一定的經驗,必須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
(4)從事婚前衛生指導的健康教育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
(5)檢驗人員應具有檢驗專業學歷,具備檢驗師以上技術職務。
(6)從事婚前保健服務的護士,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
(7)從事婚前保健服務的衛生專業人員必須經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的培訓及考核,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後方能上崗。
3.人員的配備
(1)婚前醫學檢查科的在編在崗人員不得少於6人,其中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師不得少於4人,主檢醫師不得少於2人。
(2)婚前醫學檢查科的負責人須由從事臨床專業5年以上,並具有副主任醫師技術職務的執業醫師承擔。
4.設備要求
(1)分診室:設在婚檢科入口處。應有登記桌、身高體重計、血壓計、聽診器、宣傳版、資料櫃、體檢表、化驗單、登記本等。
(2)女婚前醫學檢查室:設診查桌椅、婦科檢查床、器械桌、屏風、洗手池。備檢查必須品:婦科檢查器械、手套、臀墊、潤滑劑、玻片、生理鹽水、滴管、棉簽、顯微鏡、聽力及視力檢測儀器(色譜儀、視力表、音叉等)、消毒物品、紫外線燈、浸泡槽、污物桶等。
(3)男婚前醫學檢查室:設診查桌、診查床、器械桌、屏風、洗手池。備檢查必須品:手套、指套、潤滑劑、手電筒、玻片、消毒物品、棉簽、睪丸和陰莖測量用具、聽力及視力檢測儀器(色譜儀、視力表、音叉等)、污物桶等。
(4)內科診室:設診查桌、診查床、聽診器、血壓計、叩診錘。
(5)宣教室:有關生殖健康知識的挂圖、模型、放像設備等宣教設施。
(6)諮詢室:備電話、電腦及諮詢軟體、宣傳畫冊、避孕藥具及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圖片等。
(7)資料室:應有檔案管理及進行電腦處理的設備。
(8)檢驗科:應設有開展常規輔助檢查及特殊檢查的相應檢測條件。
(9)其他輔助科室:應有X光機、乳腺透照儀、B型超聲儀、心電圖儀。
5.環境要求
佈局合理,有利於保護受檢對象的隱私;符合潔凈要求,防止交叉感染;建築結構和內裝修良好、溫馨;設施完備,環境優雅、安靜、嚴肅、整潔;室內光線明亮充足;人員儀容儀錶美觀大方,服務主動、熱情、耐心、周到。
三、婚前保健服務管理
(一)組織管理
1.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在市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婚前保健服務機構的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1)制定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的制度、規範及培訓計劃等;
(2)組織實施全市從事婚前保健服務專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3)負責各婚前保健服務機構的技術指導、品質管理工作;
(4)負責全市婚前醫學檢查疑難病症的轉診、會診協調工作;
(5)定期組織召開主檢人員的工作例會及專題研討會;
(6)負責全市婚前醫學檢查資訊資料的匯總、統計、上報及反饋工作;
(7)組織對各婚前保健服務機構的年度檢查及抽查工作;
(8)完成全市婚前保健服務工作的年度總結,並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2.從事婚前保健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定期對本機構對《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衛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規範》和本規範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主管領導及主檢醫師負責本機構婚前保健服務的技術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1)組織完成對應婚前醫學檢查的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2)定期組織從事婚前保健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業務學習;對婚前醫學檢查中發現的疑難病症進行討論、分析,提高診斷正確率和醫學指導意見的準確率;
(3)定期對“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進行分析、評價、審核;
(4)做好婚前保健服務的資訊資料登記、統計、上報及檔案管理;
(5)做好婚前保健工作的年度總結,並上報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及區縣衛生行政部門;
(6)完成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及市級婦幼保健機構下達的各項任務。
(7)接受國家及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業務管理、技術培訓、技術指導。
3.成立北京市婚前保健服務技術專家委員會,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為委員,應承擔的任務:
(1)承擔對婚前醫學檢查疑難病症的會診工作;
(2)參與制訂、研討婚前保健服務的各項常規、制度及品質保證的措施、方案;
(3)參與對從事婚前保健服務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4)參與對婚前保健服務機構的定期檢查及抽查。
(二)品質管理
1.必須具備完善、健全的規章制度
(1)人員崗位責任制
(2)科室工作制度
(3)各項技術操作規程
(4)品質管理、考核、評價制度
(5)轉、會診制度
(6)消毒、隔離制度
(7)藥品、避孕藥具、設備等管理制度
2.人員培訓
培訓目的應達到: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素質和專業素質;熟練掌握婚前醫學檢查的標準、方法、要求,做到方法統一、標準統一、記錄統一、診斷正確、醫學指導意見準確。
(1)制訂培訓計劃
計劃應包括每年至少一次定期的業務學習或專題講座,每年1—2次的疑難病症的研討,凡從事婚前保健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參加上崗前專業培訓及定期培訓。
(2)培訓內容
包括法律、法規、規範及規定,相關的各學科專業知識,醫學倫理。
3.品質控制
(1)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婚前保健工作規範》及本規範,把好病史關、體檢關、醫學指導關;嚴格掌握出具《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標準,做到:疾病診斷規範,檢查結果與診斷相符,醫學意見正確,諮詢指導準確。
(2)必須嚴格執行主檢醫師負責制。主檢醫師負責體檢項目的核準,品質的控制,必要的進一步檢查項目的確定及轉、會診病例的確定,負責填寫《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3)建立健全品質保證制度,制定與組織實施婚前保健服務品質保證方案,開展年度品質控制目標監測,並將品質保證的實施,做為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確保婚前保健服務品質。
(4)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及各項操作規程。婚前醫學檢查中發現有患淋病、梅毒、艾滋病的受檢者,應及時報告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同時報所轄區縣的性病防治機構,杜絕在本機構內發生交叉感染。
(5)凡因婚前醫學檢查的原因造成的糾紛,婚前保健服務機構應搜尋原因,認真分析,明確責任,並及時向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報專題報告。
4.實驗室品質管理
(1)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執行北京市臨床檢驗中心的有關規定及操作規程,建立室內、室間質控;
(3)出具規範的檢驗報告;
(4)檢驗時必須使用有生産單位、生産批准文號和國家規定的診斷試劑;
(5)採集血液檢驗標本時,必須做到一人一墊一止血帶,必須使用有生産單位、生産批准文號和在有效期內的一次性注射器。
5.資訊資料的管理
(1)各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必須有專人負責資訊資料的管理,定期進行登記、統計,按要求逐級上報;
(2)應建立“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登記本”、“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疾病登記本”、“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轉診登記本”“北京市婚前衛生諮詢登記本”、“北京市婚前衛生指導登記本”“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B型肝炎疫苗接種登記本”;
(3)定期進行報表準確性的審核;
(4)尊重受檢對象的隱私權,妥善保存《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除司法機關出具公函外,其他非相關人員不得查閱婚前醫學檢查資料。
6.《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和《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管理
(1)《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分“國內”和“外國人、港澳臺居民、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兩種,由北京市衛生局統一制訂,統一印製。
(2)《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是法律規定的醫學證明之一,由主檢醫師填寫簽名,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加蓋婚前醫學檢查專用章(圖章印模式樣見附件)。
《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分兩聯,存根聯由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存檔保存,另一聯交受檢者。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須將《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交婚姻登記部門。
(3)《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的保存同醫療機構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於30年;《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保存同醫療機構門診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於15年。婚前保健服務機構應逐步以電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和《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7.《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書寫要求
(1)《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的書寫是指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師通過詢問病史、查體、輔助檢查、診斷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進行歸納、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2)《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是婚前醫學檢查的原始記錄,是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依據,書寫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應逐項認真的填寫。
(3)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用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4)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徵、疾病名稱可以使用外文。
(5)主檢醫師有審核、修正婚前醫學檢查表內容的責任,應當註明修正日期,主檢醫師簽名,並保持原記錄的清楚、可辨。
(6)實施輔助檢查及特殊檢查前,婚前醫學檢查醫師應告知受檢對象檢查的項目、目的、可能出現的並發癥及風險,並由受檢對象簽署同意檢查的醫學文書,受檢對象簽名。
(7)《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應由受檢雙方簽名。受檢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名。受檢者在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
(三)婚前醫學檢查工作程式
嚴格執行婚前醫學檢查工作程式,做到秩序良好。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查驗受檢對象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 、戶口本、軍官證、護照等),收取3張1寸近期免冠照片。
2.指導受檢對象按規定填寫“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有關內容。
3.婚前醫學檢查醫師按規定的應檢項目進行檢查和必要的復查,並將檢查原始記錄、檢驗報告等結果報主檢醫師。
4.主檢醫師根據檢查結果,對受檢對象的《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進行審核,及時填寫簽發《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加蓋婚前醫學檢查專用章。
5.對婚前醫學檢查結果異常的病例,承檢醫師告知受檢對象,並在其自願的情況下,進一步檢查作出診斷、出具證明。
6.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例,承檢醫師應及時告之受檢者,並經主檢醫師批准後轉至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會診,婚前保健服務機構根據會診意見出具證明。
7.婚前醫學檢查的原始資料按規定存檔。
附件:
1.婚前保健醫師職責
2.婚前保健主檢醫師職責
3.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女性)
4.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男性)
5.《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填寫説明
6.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及存根
7.《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填寫説明
8.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女性外國人、港澳臺居民和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9.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表(男性外國人、港澳臺居民和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10.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及存根(外國人、港澳臺居民和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11.婚前醫學檢查專用章式樣
12.婚前保健服務技術人員考核審批表
13.北京市從事婚前保健服務技術人員崗前培訓考核成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