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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關稅〔2022〕3號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發佈日期] 2022-01-20
  4. [有效性]

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調整疫情期間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經營和招標期限等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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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關稅〔20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廳(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緩解疫情對市場主體的影響,現將《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和《口岸出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財關稅〔2016〕8號和財關稅〔2019〕15號,以下統稱管理辦法)中有關免稅店經營和招標期限規定調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辦法批准設立並已完成招標的免稅店

  已按照管理辦法批准設立並已完成招標(含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準的其他方式確定經營主體的情形,下同)的口岸進、出境免稅店,免稅品經營企業與招標人(或口岸業主,下同)可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延長免稅店招投標時確定的經營期限,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長2年。延期後的經營期限可超過10年。

  免稅品經營企業與招標人的延期協議應在2022年12月31日前簽署。簽署延期協議後,應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二、按照管理辦法批准設立但尚未完成招標的免稅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批准設立的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標工作,可不受批准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招標的時間限制,但最晚應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標。

  三、未按照管理辦法批准設立的免稅店

  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批准設立的免稅店,繼續由口岸所屬地方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批准。

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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