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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2022〕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
  3. [發佈日期] 2022-01-06
  4. [有效性]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關於印發《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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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出資企(事)業單位:

  為規範我中心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7日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簡稱“市文資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優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預演算法》、《企業國有資産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實施意見》、《北京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文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等預算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第四條  市文資中心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章  預算收支範圍

  第五條  市文資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市文資中心組織上交,並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産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

  (四)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第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外,主要用於:

  (一)解決國有文化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

  (二)國有文化企業重大項目支出及資本金注入;

  (三)其他經市委宣傳部、市文資中心認定的支出。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文資中心職責: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單位預算執行。

  (一)負責建立市文資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

  (二)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負責;

  (三)下達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四)組織所出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五)按要求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審核和評審、組織預算執行、落實預算支出進度、開展績效評價、實施項目跟蹤檢查等,對本單位預算執行的結果負責;

  (六)配合審計等部門對本單位及所出資企業預算管理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七)組織開展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公開工作。

  第八條  市文資中心所出資企業職責: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申請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一)負責制定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履行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義務;

  (三)健全預算支出決策機制,提前做好項目立項論證、可行性研究,科學編制績效目標;

  (四)按要求編制本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

  (五)配合財政部門、預算單位進行績效評價、預算評審等工作;

  (六)嚴格按照預算批復使用資金,推進項目實施;

  (七)按要求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八)接受審計等部門及市文資中心對本企業預算管理情況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預算編制和批復

  第九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市文資中心按照市財政局要求,根據所出資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和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政策進行測算後編制。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式進行編制:

  (一)市財政局印發編制市級預算統一要求,明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和方向,佈置編報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二)市文資中心根據市財政局編報要求,向所出資企業佈置編報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

  (三)所出資企業根據有關編報要求,編制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將有關材料報送市文資中心;

  (四)市文資中心對所出資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劃進行初審後,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報市委宣傳部審核;

  (五)市文資中心將審核後的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報市財政局。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市屬國有企業分類監管要求,市文資中心所出資企業比照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按照10%比例收繳。

  第十二條  市文資中心應當及時核定所出資企業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並組織收繳,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及時、足額上交財政,不得隱瞞和拖欠。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的利潤應于每年6月30日前繳入國庫。

  第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按照經批復的預算執行,未經規定程式,不得擅自調劑。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超收收入結轉下年安排,市文資中心統籌安排;如出現短收,通過削減支出實現平衡。

  第十七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余資金,由市財政局在下一年度預算編制中統籌考慮。撥付至市文資中心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參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資金凈結余、撥付至企業1年以上且有關事項仍未實施的預算資金,應由市文資中心按程式收回並上交國庫。

  第十八條  企業收到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適用《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加強企業財務資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財企〔2013〕930號)規定。

第六章  決  算

  第十九條  市文資中心根據有關要求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委宣傳部備案。

  第二十條  市文資中心將審核後的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

第七章  績效與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文資中心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績效管理,按照《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京發〔2019〕12號),重點關注收益上繳、支出結構、使用效果等情況。科學設立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策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已實行事前績效評估的事項,可不再實施預算評審。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情況納入預算管理綜合考核,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結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五條  市文資中心、所出資企業應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實施意見》落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應與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相銜接。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文資中心負責解釋。所出資企業應依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下簡稱“國資預算”)管理,強化支出責任,規範國資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提高國資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市財政局《北京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北京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及《北京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實施細則》、《北京市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跟蹤管理辦法》等要求,結合市文資中心國資預算支出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資預算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市文資中心根據國資預算支出項目確定的績效目標,運用一定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資金申請、資金撥付、資金管理、資金效果等環節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文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績效評價主體為市文資中心,績效評價對象為市文資中心國資預算支出。

  第四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公正公開、目標導向、績效相關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內容和方法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資金申請情況。重點評價企業項目決策的規範性,項目決策內容的一致性,項目資料的完整性。

  (二)資金撥付情況。重點評價一級企業撥付國資預算資金到項目承擔企業的到位率、及時率;國資預算資金及項目配套資金執行進度是否按預期進行。

  (三)資金管理情況。重點評價企業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其中包括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制度執行有效性;財務核算的規範性及資金使用合規性等。

  (四)資金效果情況。包括産出效率和項目效益。産出效率包括項目完成情況、品質達標情況等;項目效益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可持續影響。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績效評價分為年度評價和總體評價。年度評價是對上一年度國資預算支出進行年度評價;總體評價是選取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在項目完成後進行的總體性評價。

  第七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等。

第三章  績效目標

  第八條  績效目標是國資預算資金支援項目在一定階段內預期達到的産出和效果,分為總體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第九條  企業申報績效目標,要經過調查研究,參照行業標準、歷史數據等進行測算,使目標合理可行。要採用量化指標,從數量、品質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無法量化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錶述。

  第十條  企業在申報國資預算支出項目的同時申報績效目標,根據項目評審結果修正績效目標。按照項目進度,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做調整。項目執行期間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調整和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國資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企業要及時向市文資中心報告,並採取一定的矯正措施。

第四章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指標、指標權重和評分標準構成。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系統性原則。既考慮設置反映當年預算完成的靜態指標,也考慮設置反映企業未來發展的動態指標。

  (四)實用性原則。在保證評價結果客觀性、全面性前提下,簡明有效,便於績效評價工作的操作。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指標由三個級次構成,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一級指標包括資金申請指標、資金撥付指標、資金管理指標、資金效果指標。

  第十五條  指標權重是指具體指標所佔的分值,反映具體指標在指標體系中的重要性。

  第十六條  評分標準是以市文資中心制定的績效評價指標為依據,對國資預算支出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及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分。

第五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  市文資中心主要負責制定市文資中心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委託中介機構,組織、指導和實施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不斷完善國資預算支出管理,對企業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十八條  企業主要負責申報績效目標,保障績效目標實現;配合市文資中心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落實市文資中心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改進企業的國資預算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工作套裝程式括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

  1.制定評價工作方案。明確績效評價實施工作範圍、數量、時間、人員等具體事項。

  2.部署評價工作。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下發績效評價通知書,召開評價工作部署會,組織開展相關培訓。

  (二)實施階段

  1.收集與審核資料。評價工作組收集、核實、分析資料,對重要的和存在疑問的基礎數據資料進行核實確認。

  2.現場實地調研。結合項目情況,評價工作組到項目現場進行實地調研,使評價結果更加客觀真實。

  3.召開專家評價會。根據項目需要,召開專家評價會,專家對績效實現情況進行評價,並出具評價意見。

  (三)總結階段

  評價工作組撰寫績效評價報告,初稿完成後,與被評價單位進行溝通,形成正式績效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結束後,及時將資料整理歸檔。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施百分制和四級分類。四個級別分別為:優秀(90分(含)—100分)、良好(80分(含)—90分)、一般(60分(含)—80分)、較差(60分(不含)以下)。

  第二十一條  市文資中心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企業落實整改。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認真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報送整改報告,強化績效理念和支出責任,改進和加強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市文資中心安排以後年度國資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市文資中心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總結國資預算管理經驗,完善預算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國資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文資中心將績效評價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文資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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