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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銀保監辦發〔2021〕143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2-01-07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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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辦發〔2021〕1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租賃公司通過項目公司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強化風險防範,促進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以下簡稱專業子公司)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等特定目的而專門設立的項目子公司。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包括飛機(含發動機)、船舶、集裝箱、海洋工程結構物、工程機械、車輛以及經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設備資産。專業子公司設立的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應當符合專業子公司業務領域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章 項目公司設立與業務範圍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可以在境內保稅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境內區域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專業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境內區域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經批准取得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資格。

  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按照必要性原則設立項目公司,審慎控制項目公司數量,不得在無實際業務背景的情況下設立項目公司。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全資設立、持有項目公司,其下設的所有項目公司的資本金之和均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産(合併報表口徑)的50%。

  第八條 項目公司可以開展融資租賃以及與融資租賃相關的進出口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産、向金融機構借款、向股東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諮詢等業務,以及經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項目公司應當遵循:

  (一)並表管理原則。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覆蓋項目公司的並表管理體系,加強對項目公司的並表管理。

  (二)穿透管理原則。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加強對項目公司穿透管理,通過項目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應當適用不低於直接開展業務的風險管理要求。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完善的項目公司集中統一管理機制,明確管理牽頭部門和其他責任部門的具體職責和分工安排。

  單家項目公司原則上不得設置獨立的部門和人員開展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制定科學規範、系統完備的項目公司管理制度,至少涵蓋項目公司設立、運營管理、人員管理、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授權管理、外包管理、清算關閉等,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向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將通過項目公司形式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加強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國別風險、聲譽風險、資訊科技風險等管理,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風險。

  第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項目公司專項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和有關問題整改意見及時報送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在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附注中單獨説明項目公司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每個項目公司對應一筆租賃合同或單一承租人;每個項目公司實行單獨核算,並按照相關規定編制財務和稅務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可以轉讓、受讓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公司股權。

  項目公司股權轉讓應當符合真實、整體、潔凈的原則。

  第十六條 項目公司項下無尚未履行的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合同及未決事項滿6個月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依法組織清算關閉。

  第十七條 專業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設立以投資管理其他項目公司或以發行債券等方式向其他項目公司融資為目的的管理型項目公司。

  專業子公司設立管理型項目公司,應當根據業務實際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審慎論證,並經董事會批准同意。專業子公司原則上最多可以設立3家管理型項目公司。

  專業子公司應當加強管理型項目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及資金運用管理,合理確定總量規模,確保資金用於配置融資租賃資産。

  第十八條 境內項目公司應當保持1個層級,不得投資下設其他項目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原則,保持境外項目公司層級結構清晰、簡單、透明,境外項目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2級。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專業子公司對境外項目公司日常管理的監督,確保其業務經營活動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依法建立項目公司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並對項目公司執行情況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設立的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海關監管、稅收、外匯管理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設立的項目公司接受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並表監管,境外專業子公司設立的項目公司接受境外專業子公司母公司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並表監管。

  境外項目公司應當在遵守註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專業子公司設立管理型項目公司,至少於設立前30個工作日向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設立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擬設名稱、擬設地點、具體功能、註冊資本、擬設公司章程草案、董事成員等。

  第二十四條 管理型項目公司發行債券,專業子公司應當至少於發行前10個工作日向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發行主體及擔保主體(如有)概況、發行債券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發行方案、發行計劃等。

  第二十五條 管理型項目公司應付債券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專業子公司(合併報表口徑)資本凈額的5倍。銀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該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將通過項目公司形式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納入銀保監會監管報表的統計範圍,並根據銀保監會要求及時、準確填報相關專項報表。

  第二十七條 項目公司出現重大損失、重大風險及涉訴等事項,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境外項目公司受到註冊地監管、司法等相關部門現場調查、行政處罰、刑事調查等,專業子公司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項目公司、開展業務,或因未採取有效風險管理措施致使相關業務出現重大風險和損失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定義,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在會計上可分為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保稅地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實行封閉管理,貨物出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徵稅,國內貨物入港視同出口,實行退稅的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特殊海關監管地區。

  第三十一條 專業子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設立的項目公司,比照本辦法境外項目公司進行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於本辦法頒布後3個月內向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存量項目公司情況及規範整改方案,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存量項目公司在規範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資産業務。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於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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