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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民發〔2021〕105號
  2. [發文機構] 民政部
  3. [發佈日期] 2022-01-05
  4. [有效性]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印發《“十四五”時期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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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發〔2021〕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鄉村振興局:

  現將《“十四五”時期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1年12月27日 

  聯繫人及電話:

  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 王錚鍵、王瑞芳,(010)58123107、58123109

  國家鄉村振興局社會幫扶司 安珣,(010)84419783

“十四五”時期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等要求,積極發揮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在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中的作用,引導促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投身鄉村建設,現就“十四五”時期繼續實施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引導先發地區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援派機構)結對幫扶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援機構),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目標任務

  從2021年至2025年,以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為主,從社會工作先發地區遴選一批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一對一牽手幫扶受援地區,力爭實現受援地區縣域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全覆蓋,培育一批政治可靠、成效突出、管理規範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培養一批紮根鄉村、能力突出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協助受援地區建立完善社會工作服務制度,提高社會工作服務水準,搭建社會工作服務東西部協作、城鄉融合平臺,推動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項目內容

  (一)實施範圍。

  以160個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為主,結合各地鄉村振興和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建設實際需要,確定一批受援機構,建立援派機構和受援機構一對一結對幫扶關係,實現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牽手計劃”全覆蓋。鼓勵結合援藏、援疆工作實際,選派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對口幫扶西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鼓勵延續往年“牽手計劃”實施任務,拓展受益範圍,創新實施方式,結合各地鄉村振興和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建設實際需要,多方籌集財政資金、彩票公益金和社會資金等,開展結對幫扶工作。

  (二)幫扶方式。

  幫扶方式分為跨省幫扶和省內幫扶兩類。跨省幫扶由社會工作先發地區省級民政部門與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級民政部門協作實施。省內幫扶由省級民政部門在本省(區、市)內組織實施。結對幫扶任務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任務分配表》(以下簡稱任務表,見附件1)。

  有關省級民政部門根據任務表擇優遴選援派機構和受援機構。援派機構和受援機構應是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老年人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優撫安置服務機構、殘疾人福利與服務機構、青少年服務機構、婦女兒童援助機構等法人單位。遴選援派機構應綜合考察政治立場堅定、管理規範、服務專業、群眾認可等條件,遴選受援機構應綜合考慮受援地區社會工作服務需求、工作基礎等條件。

  (三)幫扶任務。

  1.支援建立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援派機構重點支援受援地區建設一批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優化服務清單,重點做好社會救助對象、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社區融入和社會參與工作,打造一批群眾認可、特色鮮明、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社會工作服務品牌項目。

  2.支援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創投、設立基金、項目合作、專業扶持等方式,孵化培育一批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幫扶受援機構提升內部治理、專業服務、資源整合和組織發展能力。

  3.支援培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引導、鼓勵受援機構相關人員接受社會工作專業培訓,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準考試。援派機構定期選派資深社會工作者到受援機構開展培訓、督導和項目指導等,提升本地社會工作者專業水準。

  4.支援建立社會工作發展制度。進一步暢通和規範社會工作助力鄉村振興的途徑與方式,探索建立健全農村地區社會工作發展制度,逐步提升農村地區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水準,充實壯大農村地區基層民政工作力量,探索形成符合農村地區特點的社會工作發展模式。

  (四)工作步驟。

  1.制定實施方案。各有關省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要按照任務表,確定援派機構與受援機構名單,明確一對一結對幫扶關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2022年1月25日前經援派省份和受援省份省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審核後,將具體實施方案(附件2)分別報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國家鄉村振興局社會幫扶司。

  2.落實幫扶任務。各有關省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要指導援派機構與受援機構共同落實方案規定的各項幫扶任務,加強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傾斜支援力度。每個工作年度援派機構應選派至少2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開展幫扶,派出人員應取得全國社會工作師職業水準證書,且直接從事社會工作服務2年以上;受援機構應選派至少3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接受幫扶。每個工作年度援派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參與計劃時間累計不少於40個工作日,接受幫扶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參與計劃時間累計不少於120個工作日。

  3.開展總結評估。各有關省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要定期跟蹤掌握“牽手計劃”實施情況,總結好的經驗做法,研究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年度幫扶任務結束時,及時對“牽手計劃”進行總結與評估,形成書面情況分別報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國家鄉村振興局社會幫扶司。

  (五)職責分工。

  1.民政部負責“牽手計劃”的統籌規劃和監督指導。制定總體實施方案,提供政策指導和培訓支援,安排落實補助資金;指導各地民政部門、全國性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做好落實工作;組織實施情況的總結評估。國家鄉村振興局負責推動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牽手計劃”工作落地,為參與“牽手計劃”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鄉村振興政策支援和工作指導,配合民政部做好總結評估工作。

  2.省級民政部門負責本省(區、市)“牽手計劃”的組織實施,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做好跨地區溝通對接,指導援派機構和受援機構簽訂幫扶協議。多渠道爭取各類資金支援,多形式整合社會資金投入,為“牽手計劃”實施提供資金保障,做好資金監管。指導受援地縣級民政部門做好實施保障,調動本省(區、市)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牽手計劃”實施。協調解決“牽手計劃”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好實施情況宣傳總結。省級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提出結對幫扶關係建議,配合民政部門制定實施方案,提供鄉村振興政策支援和工作指導,加強總結宣傳。

  3.受援地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地“牽手計劃”的具體實施。與援派機構和受援機構進行溝通對接,開展本地社會工作服務需求評估,擬訂服務項目計劃;為計劃實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保障;設立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引導扶持創辦本地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受援地縣級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根據本地鄉村振興發展規劃,配合民政部門研究制定具體項目計劃,指導“牽手計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根據群眾需求和本地鄉村振興工作重點開展服務。

  4.援派機構和受援機構共同做好計劃落實。因地制宜擬訂幫扶計劃,簽訂幫扶協議,合作完成計劃任務要求。援派機構重點做好人員選派、項目設計、培訓督導、專業服務、資金籌措等。受援機構在援派機構支援下負責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具體實施,選派本地接受培養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配合設立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創辦本地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積極發揮援派機構社會動員、資源整合優勢,調動挖掘受援機構能動作用,創新協作方式,推動牽手雙方優勢互補、長期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經費保障。民政部採取補助方式,統籌有關社會資助資金,按照跨省幫扶3萬元/家和省內幫扶2萬元/家的標準,每年向援派機構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由援派機構統籌用於“牽手計劃”實施工作,支出範圍主要包括活動費用、交通補貼、餐補、工資津貼和保險。各省級民政部門統籌各級財政資金,積極爭取慈善組織等社會資金支援,按照本省(區、市)派出的援派機構每年不低於3萬元/家的標準,為計劃實施提供資金保障。受援地縣級民政部門要為“牽手計劃”實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幫助解決相關人員食宿等基本生活問題。鼓勵援派機構和受援機構通過申報財政資金和福彩公益金、開展慈善募捐等方式,自主籌措資金。

  (二)完善激勵機制。民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對參與“牽手計劃”實施且成效評估較好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在參加全國社會工作服務示範單位創建、鄉村振興評優評先中優先推薦,並作為該機構申報國家級相關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重要參考指標。各省級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要對在“牽手計劃”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方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和政策支援。

  (三)做好宣傳引導。以民政部網站、國家鄉村振興局網站、中華社會工作網、中國社會報、中國社會工作雜誌、中國鄉村振興雜誌等媒體為重點,組織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對“牽手計劃”的實施效果、社會影響及實施過程中涌現出的先進事跡、優秀人物、典型經驗與好的做法進行廣泛宣傳,選樹“牽手計劃”優秀典型,提高社會工作的社會認同與支援,促進社會工作均衡、高品質發展。

  (四)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責任。要壓緊壓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責任,指導援派機構和受援機構嚴格落實當地疫情防控有關要求,持續做好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個人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1: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任務分配表

  附件2:  省(區、市)對口  省(區、市)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實施方案

  附件1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任務分配表

  注:西藏、新疆幫扶任務另行安排;湖南省“牽手計劃”資金由湖南省民政廳與深圳市民政局負責解決。

  附件2

省(區、市)對口  省(區、市)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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