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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
  3. [發佈日期] 2022-01-06
  4. [有效性]

北京市國有文化企業資産損失財務核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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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資産損失財務核銷行為,促進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國有企業資産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3〕72號)《中央企業資産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國資評價〔2005〕67號)《北京市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宣發〔2016〕6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市屬國有文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文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子企業”)。上市公司資産損失財務核銷事項,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産損失財務核銷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對預計可能發生損失的資産,在取得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實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事實損失(除企業正常經營中存貨進銷差價損失、固定資産改造或正常報廢損失外),對該項資産進行處置,並對其賬面餘額和相應的資産減值準備進行財務核銷的行為。

  第四條 市文資中心對企業資産損失財務核銷管理實行備案制和核準制。一般資産損失財務核銷事項,由企業核準並按年匯總報市文資中心備案;較大資産損失財務核銷事項,以及實施企業合併、分立、重組等改變企業形式的過程中形成的資産損失,由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以正式文件報市文資中心核準。

  較大資産損失標準暫定為:集團內單戶企業單項或批量流動資産原值超過(含)500萬元;單項或批量非流動資産原值超過(含)1000萬元;企業當年累計核銷各類資産原值達到2000萬元以上(含)的。

第二章 資産損失核銷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規範建立資産減值準備計提制度,定期對各項資産進行減值測試,如實預計潛在損失和合理計提相應的資産減值準備,並做好資産減值準備的轉回和核銷工作。

  第六條 當資産成為事實損失時,無論是否提足減值準備,都應按照本辦法對資産賬面餘額與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進行財務核銷。對尚未形成事實損失的,不得作為資産損失申報、核銷。

  第七條 企業對已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産應及時進行財務核銷,核銷時間一般應在取得該資産損失確鑿證據的半年之內。

  第八條 企業對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産進行認真甄別分類,對不良資産應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組織力量進行認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金或殘值應當及時入賬,對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産進行認真確認,取得確鑿證據,履行規定的財務核銷程式。

  第九條 企業資産損失財務核銷,應在查明資産損失事實和原因的基礎上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屬於非正常經營損失的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 資産損失認定的各類證據

  第十條 企業需要申報認定的各項資産損失,均應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等。

  第十一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企業收集到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産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市場監督部門出具的登出、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産清算公告及清償文件;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産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第十二條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本企業在清産核資及日常經營過程中,對涉及資産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産報廢、毀損及相關資金挂賬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鑒定意見書等,主要包括: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産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産損失項目,應當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技術鑒定和論證);

  (五)企業的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説明;

  (六)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説明。

  第十三條 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分析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的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證意見書,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鑒定機構等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或鑒證意見書。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産損失,雖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證明,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或者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明的有關資産損失,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後出具鑒證意見書。

  第十四條 對作為資産損失的所有證據,企業都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逐級審核,認真把關。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根據現行制度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復核、甄別工作,逐項予以核實和確認。

第四章 各類資産損失的認定

  第十五條 貨幣資金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於短款的説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三)由於管理責任造成的,應當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説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五)企業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機構已付、企業未付的款項,根據清查基準日的銀行對帳單及相應的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要逐筆查明銀行已付、企業未付的原因,確認與收款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核實情況分清責任,對不能收回的款項,比照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的認定要求,進行損失認定。

  第十六條 債權投資、合同資産等金融資産及長期股權投資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金融資産發生事實損失的,應當取得企業內部業務授權投資和處置的相關文件,以及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合法交易資金結算單據;

  (二)被投資單位被登出、吊銷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應取得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登出、吊銷公告,或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被投資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三)被投資單位被宣告破産的,應取得法院破産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長期股權投資等發生事實損失的,應取得企業內部業務授權投資和處置的相關文件,以及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機構出具的合法交易資金結算單據、有關資産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的外部證明等;

  (七)其他足以證明該金融資産發生事實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十七條 應收、預付類款項、貸款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債務單位被宣告破産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産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二)債務單位被登出、吊銷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登出、吊銷公告、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被投資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三)債務人失蹤、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當取得有關方面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及其遺産(或代管財産)已經清償完畢或確實無財産可以清償,或沒有承債人可以清償的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與債務單位(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取得債務重組協議及執行完畢證明;若債務重組雙方有關聯關係的,還需取得法院裁決同意的判決書或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或國有企業債轉股有關部門批准文書;

  (七)有債務重組協議的逾期3年以上的款項,應取得企業董事會決議、二級及其以下企業報經上一級企業審批同意的文件、債務重組協議、已收回資金證明等資料;

  (八)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取得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文件;債權逾期3年以上的款項或超過訴訟時效的,應當取得公司法律部門或公司法律顧問等出具的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證明以及企業催收磋商記錄、企業與對方單位最近3年無業務往來承諾等;

  (九)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而無法收回,應當取得債務人當地發生自然災害的客觀證據(如公開報道)、與債務人的往來函件、涉及保險公司的理賠情況説明;

  (十)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單筆原值5萬以下且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應當取得三年以上的帳齡的證明、清欠部門的情況説明以及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議批准的會議紀要;

  (十一)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母子公司之間的互相往來款項、投資和關聯交易的核銷,需要經過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債務人核銷債務要與債權人核銷債權同等金額、同時進行,並簽訂書面協議,互相提供處理債權或者債務的財務資料;

  (十二)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十八條 存貨、固定資産、在建工程、工程物資、採用成本模式後續計量投資性房地産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發生盤虧的,應當取得完整、有效的資産清查盤點表、盤虧資産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同相近採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説明;

  (二)報廢、毀損的,應當取得相關專業品質檢測或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應取得企業內部技術鑒證證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應取得國家技術鑒證部門的證明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技術鑒證證明)、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説明(涉及保險索賠的)、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説明等。無殘值的應提供無殘值情況説明,有殘值的應取得殘值相關證明;

  (三)對被盜的,應當取得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説明;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説明(涉及保險索賠的)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強令拆除的,應當取得國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畢證明;

  (五)對外折價銷售的,應當取得合法的折價銷售合同和收回資金的證明;

  (六)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七)出版、發行類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包括超過三年的紙質圖書;超過兩年的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一年的具有時效性的教材和輔導書、紙質期刊和掛曆年畫等,應取得企業內部技術鑒證小組的相關證明;

  (八)依法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或《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未上映,或上映後成本未收回、近3年內無相關收入的影視劇;主創團隊中出現按照相關文件要求被封禁的劣跡藝人,且將來不再上映的影視劇;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九)對於由於拍攝、製作、播映設備更新換代,導致原有製作技術嚴重過時,無法滿足上映條件或受眾群體的觀賞要求,喪失上映價值的影視劇;以及在劇本研發或拍攝過程中,原創IP授權到期而未續約的影視劇應當取得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或不少於5人的行業專家意見;

  (十)其他足以證明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十九條 無形資産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應當取得相關技術、管理部門專業人員提供的鑒定報告;

  (二)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且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取得已超過法律保護的合法、有效證明;

  (三)其他足以證明無形資産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二十條 商譽損失應當依據分攤商譽的資産組或資産組中有關資産形成事實損失的相關依據進行財務核銷。

  第二十一條 長期待攤費用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産損失應由企業作出專項説明,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進行財務核銷。

  第二十二條 企業或有負債(包括擔保、抵押等行為造成的損失)成為事實負債後,對無法追回的債權,分別按有關資産損失認定要求,進行損失認定,申請資産損失財務核銷:

  (一)對發生的擔保損失,除取得壞賬準備相應的證據外,還應當取得擔保合同等證明或資料、投資項目集體決策相關材料,涉及訴訟的,應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涉及仲裁的,應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二)抵押資産變賣的損失,除取得壞賬準備相應的證據外,還應取得抵押合同、抵押資産被變賣或拍賣的證明。

第五章 資産損失財務核銷的工作程式

  第二十三條 企業資産損失財務核銷,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提出核銷報告,説明資産損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責任追究等工作情況,並逐筆逐項提供足以説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內部審計部門對資産損失成因及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

  (二)企業財務部門對核銷報告和核銷證據材料進行復核,並提出復核意見;企業法務部門對核銷事項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核論證,提出復核意見;

  (三)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董事會審議,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對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形成會議紀要;

  (四)對於金額較大或性質特殊的資産損失,企業可聘請專業技術鑒定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相應報告;

  (五)按照企業內部核準許可權,需報上級企業(單位)核準確認的,應當報上級企業(單位)核準確認;

  (六)根據會議紀要、上級企業(單位)批復(較大資産損失需取得市文資中心核準批復)及相關證據,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企業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七)企業每年對本企業集團發生的資産損失財務核銷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在年度財務決算專項説明中披露。

  第二十四條 資産損失財務核銷按規定應報市文資中心核準的,企業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資産損失核銷請示,主要包括資産損失核銷的類別、金額和形成原因,清理與追索情況、並附資産損失匯總表及明細表,逐筆附資産確認為事實損失的相關合法證據及經濟鑒證證明等材料;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産損失核銷專項審計報告;

  (三)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會議決議及會議記錄;

  (四)有關資産損失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情況等;

  (五)與資産損失相關的其他材料或證據。

  第二十五條 市文資中心在規定工作時限內,對上報的企業工作報告及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合規性、合法性審核,並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必要時到企業實地抽查、重點核實,或委託中介機構復核。

  第二十六條 資産損失財務核銷按規定應報市文資中心備案的,在企業按照程式進行資産損失決策後,在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向市文資中心報送備案表。

  市文資中心對企業此類損失財務核銷原則不回復,但發現企業存在違規或不合理的情況,應要求企業糾正,企業需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以加強對企業資産損失財務核銷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資産損失財務核銷後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産流失。對以後追索收回的殘值或者資金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時入賬並做有關收入處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損失。賬銷案存資産管理相關情況應在企業次年報送市文資中心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進行專項説明。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清産核資工作檔案,清産核資工作底稿、各項資産損失認定證明、會議紀要和會計基礎材料等相關材料,應分類裝訂成冊,按規定期限保存,做到有據可查,資産損失可追溯。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加強對子企業賬銷案存資産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核銷程式合規合法。

第七章 工作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對資産損失財務核銷負領導責任,財務部門及資産管理部門負具體管理責任,內部審計部門負審核與監督責任。企業集團總部對所屬子企業資産損失財務核銷工作負組織和監督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向市文資中心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資産損失財務核銷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資産損失財務核銷審核説明的真實性、可靠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資産損失財務核銷過程中,未履行相關內部審批程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證據,弄虛作假,擅自處置的,市文資中心將不定期開展檢查,責令予以糾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追究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在承辦企業資産損失財務核銷審計業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財務資訊,情節嚴重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市文資中心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資産損失財務核銷抽查和監督及對企業重大資産損失財務核銷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依法追究工作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內部資産損失財務核銷、資産減值準備計提標準等各項財務及內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文資中心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以及市有關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委託市文資中心管理的市屬文化企事業單位的資産損失財務核銷,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文資中心負責解釋。其他辦法與其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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