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進一步優化食品生産許可工作,推動低風險類別食品生産許可更加高效便捷,根據《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以及《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在自貿試驗區內,對低風險食品類別生産許可新辦、變更、延續及登出事項,試行告知承諾制度。
第二條 北京自貿試驗區內食品生産許可告知承諾制度,是指食品生産許可政府部門一次性公佈辦理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並根據申請人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確認其可從事的食品生産類別,並由申請人承擔違諾失信後果的許可方式。
北京自貿試驗區內食品生産許可告知承諾程式與常規審批程式(見北京自貿試驗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食品生産許可工作規範(試行))並行,由申請人自主選擇許可申請方式。
第三條 北京自貿試驗區內食品生産企業提出的食品生産告知承諾申請,由自貿試驗區所在各區域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經開區行政審批局,在各自行政區劃的範圍內辦理。
第二章 適用範圍及辦理程式
第四條 適用範圍:
北京市在自貿試驗區內實施食品生産許可告知承諾,地域範圍包括朝陽區、海淀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自貿試驗區。
申請人申請糧食加工品、調味品(味精)、可可及焙烤咖啡産品、食糖、澱粉及澱粉製品(澱粉糖)五個低風險類別食品生産許可的新辦、變更、延續和登出事項時,可選擇告知承諾程式。
企業提出申請時,如只有低風險食品類別,可選擇告制承諾程式申請;如還包括其他類別,則按常規審批程式提交申請。
第五條 告知承諾制度通過全程電子化方式辦理。
第六條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統一制定並公佈食品生産許可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及申請材料標準,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域食品生産許可機關(以下簡稱許可機關)在受理環節實現一次性告知。告知承諾書內容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編制。
第七條 申請人對下列內容做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資訊、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形式齊全,內容完整;
(二)已經知曉許可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且達到相應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許可機關告知的違諾失信懲戒後果;
(四)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第八條 告知承諾書經申請人加蓋公章後生效。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政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告知承諾書應在申請人提交所需材料時一併提交並存檔。
第九條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人蓋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形式齊全,內容完整的,在0.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的決定。
第三章 事中事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許可機關應在核發食品生産許可證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食品生産許可核查人員和監督檢查人員,按照食品生産許可現場核查要求,對申請人開展監督檢查,並給出相應結論。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結論分為“虛假承諾”,“未完全履行承諾”或“符合承諾”三種情形。
第十二條 以下情形應認定為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
(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不適用於所申請食品類別,或明顯不滿足該類別的生産要求的;
(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實際情況與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且不符合其申請的産品類別所要求的生産條件的;
(三)依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進行評價,有零分項或得分率低於90%(不含)的。
第十三條 以下情形應認定為申請人未完全履行承諾:
(一)依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進行評價,有扣分項,但無零分項,且得分率高於90%(含)但未達到滿分的;
(二)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真實,但未能全面反映實際生産條件或存在其他瑕疵的。
(三)其他不符合其承諾的情形。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未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且依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評價,無扣分項的,應認定為申請人符合承諾。
第十五條 申請人“符合承諾”,以及“未完全履行承諾”如期整改後符合承諾條件的,作出維持食品生産許可的決定。
第十六條 申請人未完全履行承諾的,許可機關應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經許可機關復查確認,整改結果歸入許可檔案;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或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由許可機關作出撤銷食品生産許可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的,由許可機關作出撤銷食品生産許可的決定,並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撤銷食品生産許可後,食品生産監管或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場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通過告知承諾獲得的許可類別的生産經營活動。
屬於虛假承諾的,應按照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從事食品生産行為予以處罰,無證生産期限自其承諾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獲得許可時起算。
第十九條 許可撤銷程式統一執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式暫行規定》。許可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時,應告知救濟程式,以及信用公示期及信用修復途徑,同時告知在信用公示期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産許可事項。
第四章 信用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未完全履行承諾但於規定時限內整改完成的,為輕微違諾失信;未完全履行承諾且於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仍未能達到條件,被撤銷許可的,為一般違諾失信;作出虛假承諾,被撤銷許可的,為嚴重違諾失信。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一個月,最長公示期為六個月;嚴重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公示期屆滿的違諾失信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違諾失信懲戒的除外。
一年內,申請人在同一領域內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對待;一年內,申請人在同一領域內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對待。申請人違諾失信行為資訊將作為其風險等級評定的參考指標。
信用公示期內,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産許可事項;嚴重違諾失信名單中的企業不得再次通過告知承諾程式申請食品生産許可。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參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違諾失信資訊公示、修復和異議處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産許可核查人員是指通過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考核並獲得許可核查資格的執法人員;監督檢查人員是指對提出申請的食品生産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