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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發改價格〔2021〕1947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2-01-07
  4. [有效性]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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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2021〕1947號

銀保監會、證監會:

  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證券期貨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21〕65號),自2021年1月1日起,銀保監會恢復徵收銀行業監管費、保險業監管費,證監會恢復徵收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對北京證券交易所自開市之日起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現將相關監管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保險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證券期貨業機構監管費收費標準暫按照暫免征收政策出臺前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證監會對北京證券交易所徵收的證券業務監管費執行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相同的徵收標準。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會同你部門對相關收費標準進行全面評估,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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