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知識産權領域“放管服”改革措施,完善商標審查制度,更好滿足市場主體差異化需求,服務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國家知識産權局制定《商標註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試行)》,現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商標註冊申請快速審查請求書.docx
2. 商標註冊申請快速審查辦事指南.pdf
國家知識産權局
2022年1月14日
商標註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服務國家高品質發展,落實知識産權領域“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依法快速審查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的商標註冊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商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註冊申請,可以請求快速審查:
(一)涉及國家或省級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賽事、重大展會等名稱,且商標保護具有緊迫性的;
(二)在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特別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期間,與應對該突發公共事件直接相關的;
(三)為服務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推動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實施確有必要的;
(四)其他對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
第三條 請求快速審查的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全體申請人同意;
(二)採用電子申請方式;
(三)所申請註冊的商標僅由文字構成;
(四)非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申請;
(五)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與第二條所列情形密切相關,且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列出的標準名稱;
(六)未提出優先權請求。
第四條 請求快速審查商標註冊的申請,應當以紙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標註冊申請快速審查請求書;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三)中央和國家機關相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其辦公廳出具的對快速審查請求的推薦意見;或者省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出具的對快速審查請求理由及相關材料真實性的審核意見。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受理快速審查請求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准予快速審查並依法作出審查決定。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快速審查,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式審查。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准予快速審查的,應當自同意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第七條 在快速審查過程中,發現商標註冊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快速審查程式,按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式審查:
(一)商標註冊申請依法應進行補正、説明或者修正,以及進行同日申請審查程式的;
(二)商標註冊申請人提出快速審查請求後,又提出暫緩審查請求的;
(三)存在其他無法予以快速審查情形的。
第八條 快速審查的商標註冊申請在依法作出審查決定後,依照法律有關規定,相關主體可以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註冊申請提出異議,對駁回或部分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提出駁回復審。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處理商標註冊申請快速審查應當嚴格依法履職、秉公用權,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確保快速審查工作在監督下規範透明運作。
第十條 易産生重大不良影響的商標註冊申請的快速處置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標局承擔商標註冊申請快速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商標註冊申請快速審查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