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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資發監督規〔2021〕103號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2-02-27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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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發監督規〔2021〕103號

各中央企業:

  《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已經國資委第74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資委    

2021年12月13日  


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經營風險管控機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有效防範和化解重大經營風險,根據《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監督規〔2019〕101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是指企業在生産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資産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各類生産經營管理風險事件。

  第四條  企業是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制度和運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暢通報告渠道。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國資委對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及處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企業建立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責任體系,做好重大經營風險事件的研判報送、應對處置、跟蹤監測、警示通報及問責整改等工作,對於涉及違規經營投資的風險事件,按有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六條  企業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後應當快速反應、及時報告,客觀準確反映風險事件情況,確保國資委及企業集團能夠及時研判、有效應對、穩妥處置,並舉一反三做好風險預警通報工作。

  第七條  企業生産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風險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重大經營風險事件並及時報告:

  (一)可能對企業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影響金額佔企業總資産或者凈資産或者凈利潤10%以上,或者預計損失金額超過5000萬元。

  (二)可能導致企業生産經營條件和市場環境發生特別重大變化,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

  (三)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被司法機關或者省級以上監管機構立案調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處罰、行政處罰。

  (四)受到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機構管制、制裁等,對企業或者國家形象産生重大負面影響。

  (五)受到國內外媒體報道,造成重大負面輿情影響。

  (六)其他情形。

  第八條  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按照事件發生的不同階段,分為首報、續報和終報等三種方式。

  第九條  首報應當在事件發生後2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狀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影響,向企業董事會及監管部門報告情況,以及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情況。對於特別緊急的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應當在第一時間內以適當便捷的方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條  續報應當在事件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發單位基本情況,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發展趨勢判斷、風險應對處置方案、面臨問題和困難及建議等情況。

  對於需要長期應對處置或整改落實的,應當納入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月度或季度監測臺賬,跟蹤監測事件處置進度,並定期報告重大經營風險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終報應當在事件處置或整改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基本情況、黨委(黨組)或董事會審議情況、已採取的措施及結果、涉及的金額及造成的損失及影響、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及原因分析、問題整改情況等。涉及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一併報告問責情況。

  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後報送國資委。

  第十二條  國資委根據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品質評估情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反饋企業。對於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存在品質問題的,要求企業及時進行修改或重新編制報送。

  第十三條  企業在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及處置階段,應當視情向所屬企業及時預警提示或通報重大風險事件情況,做到重大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並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及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重大經營風險事件進行初步評估,按有關職能和工作分工,由相關廳局督促指導企業做好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應對工作,跟蹤處置情況,加強重大經營風險管控和防範。對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深入分析原因、研究管理措施,視情及時向企業預警提示或通報。

  第十五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國資委將印發提示函、約談或通報,情形嚴重的依規追究責任:

  (一)嚴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的。

  (二)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敷衍應付,導致發生重大資産損失或嚴重不良後果的。

  (三)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應對處置不及時、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資産損失或嚴重不良後果的。

  (四)需要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七條  企業安全生産、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維穩事件等相關風險事件報告工作不適用本規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加強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監督〔2020〕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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