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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2號
  2. [發文機構] 海關總署
  3. [發佈日期] 2022-02-28
  4. [有效性]

關於調整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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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2號

  為進一步提升我國港口綜合競爭能力,規範和便利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告2014年第33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取消內外貿同船運輸以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承運轉關運輸貨物備案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5年第24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若干海運政策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1年第72號(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的公告)等文件的規定,海關總署決定調整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有關事項。現公告如下:

  一、關於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業務

  (一)航運公司擬開展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業務的,應當參照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監管的相關要求,向主管地直屬海關辦理船舶備案手續。

  (二)同船運輸集裝箱箱體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公佈,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第240號修改)的標準。

  二、關於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

  (一)航運公司擬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的,應當參照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監管的相關要求,向業務經營地直屬海關辦理船舶備案手續。

  (二)擬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的國際航行船舶為中資航運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非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的,應當獲得交通運輸部核發的《中資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試點沿海捎帶業務備案證明書》後,方可辦理備案手續。

  (三)擬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的國際航行船舶為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的,應當獲得交通運輸部核發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開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批准書》後,方可辦理備案手續。

  (四)國際航行船舶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時,應當在符合交通運輸部限定的關於航線、貨物、可開展業務的時限等範圍內,根據海關轉關業務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航運公司不得將備案船舶轉租他人。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4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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