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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
  3. [發佈日期] 2022-02-10
  4. [有效性]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關於印發《北京市國有文化企業實物資産處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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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文化企業:

  《北京市國有文化企業實物資産處置工作指引》已經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2021年第33次領導班子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北京市國有文化企業實物資産處置工作指引

  為規範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文資中心”)監管國有文化企業的實物資産處置行為,有序推進實物資産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北京市國有文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京宣發〔2016〕50號)《北京市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京文資發〔2016〕18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範圍

  (一)本指引適用於市文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國有文化企業”)。

  (二)市文資中心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以及市有關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委託市文資中心管理的市屬文化企事業單位的實物資産處置,依照本指引執行。

  (三)本指引所稱實物資産包括國有文化企業擁有所有權或實際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産,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能正常經行銷售的存貨,以及其他具有物質形態的資産。

  二、處置原則

  (一)擬處置實物資産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處置的情形;權屬不明確或存在糾紛的,應當待權屬明確後進行處置。

  (二)着眼盤活資産、利用資産,經科學論證,對確無經營使用價值的實物資産,應當及時處置,避免貶值、損壞等。

  (三)處置實物資産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擇優原則,並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資産評估、進場交易等程式。嚴禁內部職工參與受讓,嚴禁通過化整為零方式規避監管。

  (四)擬處置實物資産為抵(質)押物時,處置行為應當符合《民法典》關於擔保的有關規定。

  (五)實物資産涉及司法訴訟的,應當依法履行法律責任,按照司法部門要求處置。

  三、處置方式

  本指引所稱實物資産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轉讓、無償劃轉、對外捐贈和贊助、置換、以資抵債、作價出資、報廢、出租等。

  (一)轉讓。國有文化企業採取産權交易機構掛牌、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將實物資産有償讓給他人的行為。

  (二)無償劃轉。國有文化企業實物資産無償讓給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一人公司的行為。

  (三)置換。國有文化企業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實物資産的所有權,從而獲得對方同等價值資産的行為。

  (四)以資抵債。國有文化企業以實物資産抵扣或償還債務的行為。

  (五)捐贈或贊助。國有文化企業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以無償贈與方式變更實物資産所有權並用於公益事業的行為。

  (六)作價出資。國有文化企業作為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註冊資本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按照協議或約定向公司交付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實物資産以取得股權的行為。

  (七)報廢。國有文化企業對達到使用年限、喪失使用功能,達不到使用要求或因自身性質或其他因素致損,經鑒定或按照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或維修費用過高的實物資産進行清理的行為。

  (八)出租。國有文化企業將實物資産整體或部分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並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四、制度依據

  國有文化企業處置實物資産除依據《北京市國有文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京宣發〔2016〕50號)相關規定外,還應遵守:

  (一)轉讓、無償劃轉、置換、以資抵債:《北京市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京文資發〔2016〕18號)。

  (二)對外捐贈和贊助:市文資中心《出資人監管事項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三)作價出資:《北京市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京文資發〔2016〕18號)《北京市國有文化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四)報廢:財務管理及行業管理等相關規定。

  (五)出租:市文資中心《所出資企業房屋出租管理暫行辦法》(京文資發〔2020〕20號)。

  (六)涉及對相關資産進行評估的:《北京市文化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京文資發〔2016〕17號)。

  (七)涉及房屋所有權處置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關於不動産登記相關規定。

  (八)涉及上市公司實物資産處置的,應同時遵守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五、處置程式

  (一)進行可行性分析。國有文化企業應着眼盤活資源,實現科學利用,對實物資産處置行為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分析,形成報告。

  (二)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國有文化企業應按照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決策機制等相關規定履行決策程式,形成決策文件。涉及職工安置、大額資産處置等情況,應按規定履行企業廠務公開程式。

  (三)確定資産價值。國有文化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委託中介機構對實物資産進行評估、按企業會計準則或相關規定作價等方式確定實物資産處置價值。

  (四)制定處置方案。國有文化企業應結合實物資産實際情況,制定處置方案,確定處置方式,並明確稅費交納、權屬辦理等有關事項。涉及職工安置的,應同時制定職工安置方案。

  (五)須逐級報市文資中心審核的實物資産處置事項,應報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1.實物資産處置請示;

  2.實物資産處置方案;

  3.可行性分析報告;

  4.內部決策文件;

  5.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審計報告或其他定價文件;

  6.實物資産處置協議;

  7.法律意見書;

  8.實物資産權屬證明及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

  (六)進行處置。轉讓單宗原值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或批次原值1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實物資産,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市文資中心指定的文化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實物資産轉讓未達到上述額度的,以及其他處置行為,鼓勵在市文資中心指定的文化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處置過程應堅持公開、透明,並加強過程中的風險防控。

  (七)資産交割。遵循款物兩清原則,雙方共同現場盤點,確認實物資産狀態,形成實物資産明細清單,雙方確認後簽署交割文件,進行實物交接。

  (八)賬務處理。國有文化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如實反映實物資産處置情況。

  (九)檔案管理。實物資産處置完畢後,國有文化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産權變更等相關手續,並加強檔案管理。

  六、職責劃分

  (一)市文資中心負責對國有文化企業實物資産處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實物資産處置事項。

  (二)國家出資企業應按照本指引及相關制度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實物資産處置內部管理制度,並指導所屬企業制定實物資産管理制度,規範實物資産處置行為,審核所屬企業實物資産處置事項,對所屬企業實物資産處置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三)國有文化企業應加強實物資産管理,建立實物資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範處置行為。

  七、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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