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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
  3. [發佈日期] 2022-02-11
  4. [有效性]

平谷區促進文旅商體産業發展的扶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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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引導和鼓勵社會主體參與平谷文化、旅遊、商業、體育等産業建設,推動産業集群集聚,促進産業健康發展,根據《關於推進文化創意産業創新發展的意見》《關於推進北京市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的意見》《全域旅遊示範區驗收細則》《關於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平谷區註冊並納稅的法人(事業單位、機關法人除外)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支援範圍和重點

  (一)兼具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對區域文化、旅遊、商業、體育等領域引領作用明顯,自主創新能力突出的産業項目;

  (二)具有鮮明特色的文化、旅遊、商業、體育等項目;

  (三)文化和旅遊産業與農業、工業、科技等相關産業融合發展的項目。

第二章 支援方向和標準

  第四條 文化新業態獎勵

  (一)會議會展發展獎勵。對會議會展住宿費及場地租賃費給予主辦方資金獎勵(政府工作性會議、聯歡聯誼會等除外)。

  1.會議獎勵:在平谷區舉辦單日規模200人(含)以上,會期不少於1天,且單次會議消費金額20萬元(含)以上的國內會議,對場地租賃費和住宿費按審定發票金額的20%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在平谷區舉辦單日規模200人(含)以上,參會代表來自3個(含)以上國家和地區(含港、澳、臺),其中境外參會人員佔比30%以上,會期1天(含)以上的國際會議,對場地租賃費和住宿費按審定發票金額的30%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展會獎勵:在平谷區舉辦展會,參展企業達到100家(含)以上,按照場地租賃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主辦方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1)舉辦“高精尖”産業展會、服務業擴大開放重點領域展會或新興産業展會等,給予30%資金獎勵;(2)由龍頭企業組織舉辦的行業專業展會,且參展頭部企業5家以上,給予40%資金獎勵;(3)舉辦具有重大國際國內影響力的品牌會展活動,給予50%資金獎勵;(4)連續舉辦兩屆符合以上條件的展會,且實際消費水準不低於上一屆,給予60%資金獎勵;(5)“以展帶會”項目,符合會議扶持條件的,可同時申報相關會議獎勵。

  3.會展企業落戶獎勵:對在平谷區註冊經營或設立分支機構的會展服務類企業(含會展中心),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500萬元(含)、3000萬元(含)和5000萬元(含)的,分別給予15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一次性資金獎勵。

  (二)産業融合發展獎勵。整合區域優勢資源,對工業、農業、體育、現代服務業等産業與文化和旅遊業深度融合的項目,已完成並取得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按照項目審定投資額的30%給予項目主體資金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每年不超過5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別:農旅融合打造田園綜合體、文旅融合或文旅資源整合運營、商業綜合體或經營主體打造文化新空間、依法利用老舊廠房建設文化創意體驗園、與夜間旅遊相關的燈光秀、演藝、沉浸式娛樂等,符合平谷區“十四五”文化、旅遊等規劃的重點項目。

  (三)特色活動獎勵。對經區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在平谷區內自主舉辦的文化、旅遊、農業、商業等活動,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在活動舉辦完成後按照審定投資額的30%給予主辦方資金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1)活動人數1000人(含)以上;(2)媒體報道達到50家(含)以上或登上微網志、抖音等平臺熱搜榜單;(3)帶動平谷産品銷售額達到50萬元(含)以上。

  (四)實體書店建設獎勵。實體書店扶持為建設補貼項目和優秀獎勵項目,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獎勵。建設補貼項目和優秀獎勵項目為不同申報類別,同一申報單位每年度只能選擇一個類別申報,獎勵資金規模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政策詳見《平谷區促進實體書店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五)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獎勵。鼓勵和引導社會主體參與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包括圖書館、文化館、劇院、遊客服務中心、旅遊諮詢服務站、停車場、旅遊標識系統和智慧旅遊系統等),按公益部分審定投資額的50%給予項目主體資金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六)文藝創作獎勵。鼓勵藝術原創作品,對獲得國家級常設文藝獎項的文藝作品,給予申報主體20萬元資金獎勵。

  第五條 旅遊品牌提升獎勵

  (一)旅遊提質升級獎勵。鼓勵社會主體投資建設和提升A級旅遊景區和賓館飯店,對首次評定為國家5A、4A、3A級旅遊景區,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賓館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資金獎勵。對新評定為主題酒店、綠色旅遊飯店,給予50萬元資金獎勵。對獲得“北京市老年人文化旅遊接待基地”單位,給予一次性10萬元資金獎勵。對獲得“安全生産標準化二級企業”達標證書的旅遊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金獎勵。

  (二)精品民宿建設獎勵。鼓勵社會主體投資建設高端精品民宿,對總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已開業運營形成民宿聚集效應(原則上10戶以上)的高端精品民宿項目,按審定投資額的3%給予投資主體資金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含)的民俗旅遊接待戶、旅遊特色業態、鄉村民宿等單位,給予最高3年銀行貸款利息的全額補貼。

  (三)輸送團隊獎勵。組織境內外遊客遊覽平谷A級收費景區並停留2天1晚以上,全年接待人數超過1000人次(含),接待總量較上年度實現增長,按增長幅度以每人次10元標準,給予旅行社(服務網點)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年接待量達到20萬人次(含)以上的A級景區,年接待量達到5萬人次(含)以上的賓館飯店,年度接待遊客總量排名前三的全區A級景區、賓館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資金獎勵。對於旅遊企業培養的網紅,在抖音、快手短視頻等平臺粉絲量達到5萬人(含)以上,給予所屬企業一次性5萬元資金獎勵。

  (四)文旅商品研發獎勵。運用平谷區非遺、文物、景點、農副産品等文旅元素,研發並線上上或線下銷售的,具有自主知識産權和鮮明特色的文旅商品,單一商品在申報上一年度的平均銷售額達到5萬元(含)以上,對研發費用按照審定實際費用的50%給予項目主體資金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設立旅遊商品行銷中心、以售賣平谷特色文旅商品為主的專營店、專櫃和網店,運營3個月後,按照審定一年內投資額的50%給予項目主體資金獎勵,單個平臺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五)宣傳推介獎勵。對於區域內旅遊企業年度宣傳費用達到100萬元(含)以上,按審定實際費用的5%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 商業促消費獎勵

  (一)重點商圈建設獎勵。支援在01街區打造以首創悅洳匯及白各莊二期為核心的服務高校商圈,在02號街區打造以萬德福地塊現有資源為核心的活力商圈,在03號街區打造以城區南部啤酒廠地塊為核心的品質消費商圈,在06號街區打造以電視塔環島西北部地塊為核心的中高端消費商圈,在金海湖鎮打造以會展、酒店、商街為核心的金海湖特色休閒消費商圈,以及軌道交通平谷線TOD站點一體化(馬坊站、馬昌營站、平谷站)商圈。

  1.建立會商機制。對重點商圈、高端商業品牌引入、社區商業等新建、改造項目進程中所涉及的規劃、消防、地下空間利用、城市管理等行政審批事項及存在問題,由區商務局牽頭,相關單位及屬地政府共同進行會商解決。

  2.對於在重點商圈進行整體規劃設計、戶外廣告、牌匾字號、櫥窗展示、標識引導及管理資訊系統建設,按審定投資額的30%給予項目主體資金獎勵,單個商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對於在重點商圈形成平谷區域經濟貢獻的,兩年內給予項目主體産生區域經濟貢獻額全額獎勵,第三年按區域經濟貢獻額的50%給予資金獎勵。

  4.對於入駐商圈的特色品牌店,簽訂租賃合同五年(含)以上,實租面積在200平米(含)以上,且實際經營1年(含)以上的商戶,按照1元/天/平米標準給予補貼租金,享受期限為1年,每個商戶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特色商業街區建設獎勵。特色商業街區應符合平谷區分區規劃和十四五規劃,整個街區空間富有變化,定位準確、特色鮮明,且具有重大影響力和輻射力。

  1.西大門活力街區運營獎勵。在平谷萬德福廣場周邊,打造以動漫遊戲、益智類俱樂部、IP主題餐廳、休閒音樂酒吧、演藝茶館、小劇場、影視製作中心、主題特色書店、文創商品零售為主的活力街區,面積達到5000平米(含)以上,入駐商戶率達到70%(含)以上,文化類商戶入駐率達到70%(含)以上,且擁有20%(含)以上的知名零售企業、知名品牌;經認定後,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200萬元資金獎勵。

  2.專業型特色文化街區建設獎勵。入駐商戶以文化創意、青年創新、民俗文化、IP主題等具備文化創新特色的業態為主,且有某一類專業經營的店舖10個(含)以上,營業面積達到2000平米(含)以上,形成特定品牌,産生集聚效應;經認定後,給予運營主體100元/平米/年資金獎勵,最高可享受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重點商業單體建設獎勵。

  1.商業提質升級獎勵。對於大型商場或商業綜合體升級改造後,經營穩定,業績良好,日均客流量、銷售額等主要經營業績高於升級改造前,對改造升級項目給予資金獎勵。申報主體營業面積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升級改造投資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給予審定投資額的5%資金獎勵;升級改造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0萬資金獎勵。

  2.品牌引進獎勵。對於大型商場、商業綜合體或重點商圈成功引進國際品牌(不含港澳臺)企業和本土自主品牌(含港澳臺)企業及授權代理商在平谷區開設平谷首店、旗艦店及中華老字號,同時簽訂3年(含)以上租賃協議的;經認定後,每新增引進1個首店、旗艦店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金獎勵。

  3.商業新業態獎勵。支援線上線下融合的新零售、直播賣貨等消費新模式、商業新業態創新發展項目,對於線上平臺年均(項目建設期內自然年)交易額200萬(含)以上的項目,給予信息化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智慧設施購置審定實際費用的50%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4.宣傳推廣獎勵。支援大型商場和商業綜合體開展促進消費宣傳推廣活動,對於宣傳推廣、場租和展場搭建等費用,給予審定實際費用的30%資金獎勵,每項最高不超過2萬元,單個運營主體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七條 體育賽事産業獎勵

  (一)品牌體育賽事獎勵。對經區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在平谷區域內由企業和社會組織新引進或自辦的體育賽事活動進行獎勵。項目涉及奧運會參賽資格或積分的世界錦標賽、杯賽、公開賽等國際性高水準單項體育賽事,有國際水準隊伍或運動員參加的國際性高水準單項體育賽事,在活動舉辦後,按照審定實際費用的40%給予主辦方資金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有國際水準隊伍或運動員參加的全國性高水準單項體育賽事、市級品牌體育賽事,且參與活動人員超過1000人(含)以上,在活動舉辦後,按照審定實際費用的30%給予主辦方資金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體育産業提質升級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體育産業示範基地、示範單位、示範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80萬元、50萬元、30萬元資金獎勵。對新認定的北京市體育産業示範基地、示範單位、示範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金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體育旅遊示範基地和體育旅遊精品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資金獎勵。對新認定的北京市體育旅遊示範基地和市級體育旅遊精品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萬元資金獎勵。對新認定的全國水上(海上)國民休閒運動中心、全國水上運動俱樂部,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15萬元資金獎勵。新認定的國家航空飛行營地、航空運動俱樂部,給予一次性15萬元資金獎勵。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八條 發佈公告。區委宣傳部每年發佈項目徵集公告,明確申報流程及申報條件,並向社會公開發佈。

  第九條 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填寫項目申報書,並與其他申報材料一同報送區委宣傳部。

  第十條 聯合評審。區委宣傳部聯合區文旅局、區商務局、區體育局、相關鄉鎮街道等單位組成評審組,對項目進行聯合評審。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區委宣傳部委託第三方公司,對通過聯合評審的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現場踏勘核實,最終確定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

  第十二條 結果公示與資金撥付。評審結果在相關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對結果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履行資金撥付程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在平谷區註冊並依法經營納稅(申報第四條文化新業態獎勵中的會議會展發展獎勵、特色活動獎勵、文藝創作獎勵;第五條旅遊品牌提升獎勵中的輸送團隊獎勵;第七條體育賽事産業獎勵中的品牌體育賽事獎勵的申報主體可不受此條限制)。如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均在平谷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聯合申報,應以投資比例佔50%以上,且承擔主要法律責任的單位作為申報主體,合作單位應出具同意其作為申報主體的證明。

  第十四條 與平谷區其他扶持政策條款性質相同的內容或獲得平谷區相關部門給予資金補貼的項目和企業不重復享受,按從優政策執行。獎勵資金達到3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按照第一年度40%、第二、三年度各30%的比例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撥付前,獲得資金獎勵的申報單位需向區委宣傳部提交文旅商體産業發展獎勵資金管理使用承諾書。享受政策獎勵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承諾遵守以下條款:

  (一)按照使用要求合法使用資金,獎勵資金應用於文化、旅遊、商業、體育産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二)自項目申報之日起定期向區委宣傳部報送項目進展、業務數據、發展經營、資訊變更及扶持資金使用憑證等材料,配合完成項目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三)在享受扶持後在平谷區經營期限不少於3年。若企業違反承諾,則遷出之前實際享受的獎勵資金由企業全部退回。

  第十六條 獲得資金獎勵的單位應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按要求做好獎勵資金管理工作,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和審計。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佔獎勵資金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委宣傳部、區文旅局、區商務局、區體育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如與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一致的情況,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22年啟動項目申報工作,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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