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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
  3. [發佈日期] 2022-01-06
  4. [有效性]

市屬國有文化企業選聘職業經理人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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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完善市場化選人用人機制,激發企業領導人員創新活力,推動市屬國有文化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雙百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國企改辦發〔2020〕2號)、北京市《關於深化市屬國有文化企業改革的意見》(京政辦發〔2017〕45號)、《北京市國企改革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0-2022)》(京辦發〔2021〕6號)、《北京市市管企業選聘職業經理人工作辦法(試行)》(京組通〔2018〕38號)等文件精神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經理人,是指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原則選聘和管理的,在充分授權範圍內依靠專業管理知識、技能和經驗,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是經理層副職和相當於副職層級的專業管理人員,有條件的企業可選聘經理層正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文資中心)所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中市場化程度高的或其他有特殊業務需要的企業。

  第四條 職業經理人選聘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黨組織領導把關與董事會依法選聘相結合。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注重實績。

  (四)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人才價值。

  (五)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六)權利與責任義務統一、激勵與監督約束並重。

  (七)依法依規。

  第五條 企業董事會依法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負責組織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決策審批程式、組織開展選聘、參與考察、決定聘任或解聘、開展考核、兌現薪酬等工作;市文資中心負責審核把關,從工作啟動、人員選聘到聘後管理等方面,加強全流程監管,並對擬聘人選及解聘、續聘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上報審批程式。

第二章 選聘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開展選聘工作應當在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範圍中進行:

  (一)主業處於競爭行業或領域,市場化程度高。

  (二)企業黨組織健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作用發揮充分。

  (三)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規範,董事會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依法得到有效落實。

  (四)經營管理責權清晰,財務、法務管理規範,內部控制、風險防範制度健全。

  (五)具有良好的企業文化環境,鼓勵競爭、崇尚創新。

  第七條 在急需緊缺的業務領域開展試點。對市場環境産生重大變化、發展戰略或經營模式面臨重大轉型的企業,以及經營管理長期打不開局面、業績持續下滑、面臨較大經營困難的企業,可加大選聘經理層正職力度。

  第八條 職業經理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中共黨員優先。

  (二)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廉潔從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職業信譽,能夠忠實執行企業戰略規劃和董事會決議,自覺維護企業及股東利益。

  (三)熟悉宏觀經濟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市場及相關文化産業情況,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有過硬的專業素質和治企能力,市場感覺敏銳,善於捕捉商機,善於推進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

  (四)具有文化企業、金融機構、相關專業機構工作經歷或其他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工作經歷,以往業績突出。

  (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職業資格或職稱。

  (六)具有正常履職的身體條件,心態良好,能夠適應複雜環境,勝任崗位工作。

  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選,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

  第九條 選聘的職業經理人為副職的,其分管業務應當具有相對獨立性,主要是:

  (一)負責獨立業務板塊或拓展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新産品、新市場業務。

  (二)負責市場行銷、資本運作、科技文化創新及實踐、精品內容創作生産、文化傳承、文化金融、財務法律、風險管理、資訊技術等市場競爭性或專業性較強業務。

  (三)企業有其他特殊需要的業務領域。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和《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企業相關制度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犯罪和嚴重行業不良誠信記錄的,受紀律處分期間或者尚在影響期內的,不得聘任為職業經理人。

第三章 選聘方式和程式

  第十一條 選聘職業經理人可採取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選聘職業經理人一般經過下列程式:

  (一)企業提出選聘需求,形成工作方案,經黨組織研究、董事會審議後上報審核。方案應當包含企業基本情況、選聘理由、選聘人數、職位職責、任職條件、選聘方式、選聘程式、聘期工作目標、薪酬獎懲、考核規定、退出規定、組織保障和進度安排等內容。

  (二)通過一定選聘方式産生初步人選。

  (三)企業黨組織集體研究,提出建議人選。

  (四)對建議人選上報審核。

  (五)企業董事會審議決定,履行聘任手續。

  第十三條 通過公開招聘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的,由企業面向社會發佈招聘公告,組織報名及資格審查,對人選進行專業知識、能力素質測試和面試,産生初步人選。

  第十四條 通過委託推薦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的,由人才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提出的職位職責、任職條件等要求尋訪人選,進行能力素質測試、面談,向企業推薦人選。企業對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和必要的面試、考察,産生初步人選。

  第十五條 鼓勵內部人員通過直接轉換身份、綜合考核評價等方式優先競聘職業經理人。對於內部人員參與競聘職業經理人的,個人應當先行提出申請,承諾競聘成功後放棄原有身份、解除(終止)聘任關係後不得要求恢復原有身份,並遵守職業經理人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與職業經理人簽訂聘任合同、勞動合同和績效考核責任書(年度、聘期),以契約方式明確聘任崗位、聘任期限、職責要求、工作目標、權利義務、考核方法、薪酬獎懲、履職待遇及業務支出、續聘和解聘條件、廉潔要求、違約責任等內容,根據需要約定社會責任、保密管理、競業禁止等事項。

  企業內部人員聘任為職業經理人的,應當依法就相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原則上勞動合同期限與聘期一致。

  第十七條 董事會與職業經理人簽訂聘任合同,聘任期限應與勞動合同保持一致。根據聘任合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與總經理簽訂年度和聘期《績效考核責任書》,董事會可以授權總經理與其他職業經理人簽訂年度和聘期《績效考核責任書》。

  《績效考核責任書》內容一般包括:雙方基本資訊,考核內容及指標,考核指標目標值、確定方法及計分規則,考核實施與獎懲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職業經理人實施年度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應以中長期目標為主,年度考核應以當期目標和聘期目標的年度分解任務為主。

  企業董事會根據行業性質、發展階段、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情況,結合外部市場環境,按照權責清晰、目標具體、指標量化、結果可衡量的原則,科學確定職業經理人考核內容及指標。

  考核指標目標值應當結合本企業歷史業績、同行業可比企業業績情況等市場對標方式綜合確定,確實體現職業經理人價值貢獻,具有較強的挑戰性,力爭跑贏市場、優於同行。

  第十九條 職業經理人實行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與績效相掛鉤的薪酬分配製度,根據行業特點、企業發展戰略目標、經營業績、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市場水準等因素,由企業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聘期激勵。

  基本年薪是職業經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績效年薪是與職業經理人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相掛鉤的浮動收入,原則上佔年度薪酬(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於60%。

  聘期激勵是與職業經理人聘期績效考核結果掛鉤的收入。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聘期激勵先考核後兌現,可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延期支付。

  同時,建立風險抵押、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風險承擔機制,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職業經理人聘期由董事會決定,原則上不超過3年,初次聘任設1年試聘期。試聘期考核合格的辦理正式聘任手續,不合格的解除聘任。

  第二十一條 職業經理人聘任期滿,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和聘期考核結果,並徵求本人意見,決定是否續聘,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二條 職業經理人聘任關係終止或解除的,應當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考核與激勵約束

  第二十三條 企業董事會制定職業經理人績效考核辦法,重點考核《績效考核責任書》約定的績效指標完成情況。

  第二十四條 建立職業經理人履職日常監督機制。企業董事會定期聽取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彙報,對未按時間進度完成階段目標或經營管理中存在突出問題的,督促其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五條 年終和聘任期滿,企業董事會對指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年度績效考核以年度為周期進行考核,一般在當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聘期考核一般結合聘期屆滿當年年度績效考核一併進行。

  (一)企業董事會依據由上級委託指定或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審計的財務決算報告核定財務指標完成情況,可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審計或專項稽核檢查。

  (二)企業董事會對社會效益等非財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對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或技術性較強的成果,可由專業機構或行業專家參與檢查、評審。

  (三)企業董事會根據經上級核定的績效考核結果,經審計、審查的財務數據和工作成果,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並反饋給職業經理人。職業經理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董事會反映。

  第二十六條 企業董事會依據考核結果兌現職業經理人薪酬待遇,實施獎懲,決定聘任(或解聘),強化剛性兌現。

  對績效成績突出的職業經理人,可授予其一定的超額利潤分配權。對在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專項任務或在企業深化改革、轉型升級、創新發展、開放合作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職業經理人,可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七條 建立完善職業經理人資訊披露、風險防控、內容導向和意識形態安全監督、審計監督和紀律法律監督等監督約束機制。

  (一)資訊披露。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企業應當逐步加強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經營情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資訊披露,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風險防控。企業應當完善風險防範機制,加強重要業務與事項、高風險領域與環節內部控制,確保不存在重大缺陷。監管機構要對職業經理人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防止薪酬虛高。

  (三)內容導向和意識形態安全監督。抓好科學考核,做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引導職業經理人強化陣地意識,履行好國有文化企業應承擔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建立堅持正確導向、履行社會責任評價機制。

  (四)審計監督。企業應當對職業經理人履職中的重大財務異常、重大風險隱患、重大投資項目等開展專項審計;正職職業經理人聘任期滿的,依據相關規定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五)紀律法律監督。企業應當加強職業經理人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核把關。對職業經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及合同約定的,依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追究相應責任;黨員違反黨紀的,依紀依規予以黨紀處分或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完善職業經理人履職保障機制,支援其行使合同約定的經費使用、資源調配和人員提名等職權。職業經理人提名企業外部人選的,應符合企業發展需要和專業要求,按企業有關選任程式聘用,聘期原則上與職業經理人一致。

  職業經理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參照企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符合北京市有關人才引進政策的職業經理人,可享受相關待遇,優先推薦參選國家和北京市重大人才工程。

第六章 市場化退出

  第三十條 建立職業經理人市場化退出機制,依據職業經理人聘任合同約定和績效考核結果等,出現以下情形的,應解除(終止)聘任關係。

  (一)試用期考核結果不合格或經濟指標下降10%(含)以上的。

  (二)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目標值完成度在70%以下)。

  (三)聘期內累計兩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目標值完成度未達到100%,在70%-100%之間)。

  (四)聘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稱職的。

  (五)嚴重違紀違法、嚴重違反企業工作紀律或管理制度,以及存在嚴重不誠信行為的。

  (六)聘任期間對企業重大決策失誤、重大資産損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或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

  (八)聘期未滿但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九)試聘期內或試聘期滿發現不適宜聘任的。

  (十)董事會認定不適宜繼續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職業經理人應該按照簽訂的聘任合同完成聘期目標,期間原則上不得辭職。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辭去聘任職務的,應按照聘任合同的規定執行。職業經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去聘任職務:

  (一)重要工作任務或重要工作項目尚未完成,需要本人繼續完成的。

  (二)聘期內發生相關責任問題需要整改和處理的。

  (三)其他原因不應立即辭職的。

  第三十二條 解除聘用和勞動關係後(聘期屆滿考核合格但不再續聘的除外),原則上不得兌現當年績效年薪、聘期激勵和其他中長期激勵收入。

  第三十三條 職業經理人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簽訂的聘任合同有關條款,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按程式報批並實施離任審計。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解除(終止)與職業經理人聘任關係的同時,如有黨組織職務應當一併免去,並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職業經理人是中共黨員的,其黨組織關係由企業黨組織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加強日常監督,將職業經理人納入企業人員監督範圍。職業經理人因私出國(境)證件由企業黨組織集中保管,因私出國(境)時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請假報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職業經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職業經理人的政治素質。建立健全符合職業經理人的特點的培養體系,提升職業經理人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第三十八條 聘任期間以及退出後,職業經理人對任職期間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對職業經理人的監督體系,黨組織、董事會等治理主體,以及上級紀檢監察、巡視、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做好履職監督工作。堅持以預防和事前監督為主,建立健全提醒、誡勉、函詢等制度機制,及早發現和糾正其不良行為傾向。

  第四十條 職業經理人在聘任期間應當維護企業國有資産安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不得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産。職業經理人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職業經理人管理制度、開展職業經理人選聘工作,報市文資中心審核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文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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