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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政府
  3. [發佈日期] 2022-01-06
  4. [有效性]

2021—2023年豐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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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滿足農民對機械化生産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落實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支援引導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産業鏈現代化水準,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突出穩産保供

  將糧食、蔬菜等重要農産品生産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範圍,應補盡補。提升轄區內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的機械化水準,保障首都主要農産品供應。將溫室大棚骨架及配套設備、糧食烘乾、畜禽養殖等方面的成套設施裝備按規定納入農機新産品購置補貼試點範圍,加快推廣應用步伐。

  (二)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

  推廣使用智慧終端和應用智慧作業模式,深化北斗系統在農業生産中的推廣應用,確保農業生産數據安全;通過開展農機專項鑒定,重點加快農機創新産品取得補貼資質條件步伐,儘快列入補貼範圍;對暫時無法開展農機鑒定的高端智慧創新農機産品,通過農機新産品購置補貼試點予以支援。

  (三)補貼標準“有升有降”

  一是提升部分重點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包括玉米籽粒收穫機等糧食生産薄弱環節所需機具、山區特色産業發展急需的新機具,智慧、複式、高端農機産品。二是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後的輪式拖拉機等機具品目的補貼額,到2023年將其中央財政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並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範圍。

  (四)提升監督服務效能

  一是提升信息化水準,繼續推廣應用手機APP、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三合一”系統,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二是加快補貼資金兌付,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優化辦理流程,探索補貼額較低的機具免於現場核驗,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三是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數據資訊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從嚴整治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四是按照《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的實施意見》(京財監督〔2021〕378號)要求,對於直接兌付到個人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待條件成熟後推進相關工作。

  三、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主要用於支援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等方面。

  購機者將申請錄入“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後,經區農業農村局形式審核並公示無異議後,區財政局予以補貼,不足部分(包括中央資金和市級資金)由區級資金先行墊付,市級財政于當年年底清算後足額補齊。

  在資金使用方面著力探索創新方式。組織開展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探索創新補貼資金使用與管理方式,包括作業補貼、貸款貼息、融資租賃承租補助等補貼方式,提升農民購機用機能力。探索利用市級資金加強農機信息化建設,結合5G、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進一步方便購機者辦理補貼,強化補貼機具使用效果追蹤。

  四、補貼對象、範圍及標準

  (一)補貼對象

  本區從事農業生産的個人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組織。

  購機者可向戶籍所在地、登記註冊地或實際生産經營地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為保障首都主要農産品供應,在本區登記註冊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申請固定安裝類設備補貼,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該外埠基地所屬情況、在外埠從事農業生産和年供應本市農産品數量的證明材料。

  (二)補貼範圍及標準

  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分為中央財政補貼範圍和市級財政單獨補貼範圍,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補貼額度以正式發佈的“年度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額一覽表”為準。

  1.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及標準。根據我市實際,從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佈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中選取15大類39小類142個品目,利用中央補貼資金進行補貼。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規定標準執行,依據同檔産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測算比例不超過30%。圍繞糧食生産薄弱環節、山區特色農業生産急需機具以及高端、複式、智慧農機産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産品提高中央資金補貼額度,其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35%。

  2.市級財政單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及標準。在“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範圍”以外,選取我市農業生産和産業化發展急需的6大類12小類67個品目機具,利用市級資金進行補貼,依據同檔産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50%。主要包括設施農業、畜牧水産養殖、農産品加工等行業急需的成套設備,自動化、信息化、智慧化和適用性強的農業裝備。

  原則上,個人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上限累計不超過50萬元,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上限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確有需求的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如需突破上限規定,需由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正式出臺規則進行審定。

  五、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區農業農村局與區財政局延續2018年-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期間的原有模式,在豐台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框架下,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嚴格按照要求落實補貼政策。

  (二)細化分工,明確責任

  1.區農業農村局職責。會同區財政局研究制定本區補貼實施方案,細化風險防控和機具核驗工作制度,完善內部控制規程,開展績效評價、查處違規經營行為等工作。負責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材料形式審核、提交補貼資金兌付申請、補貼機具監管等工作。

  2.區財政局職責。配合區農業農村局制定本區補貼實施方案,完善管理規定和相關制度,查處違規經營行為。按照市級要求,組織實施年度預算編制,開展績效評價相關工作,保障本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工作經費,負責補貼資金兌付及監管。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

  依託辦理服務系統,嚴格辦理時限,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暢通産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産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準,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進一步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整合應用。

  (四)公開資訊,接受監督

  綜合運用宣傳材料、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生産經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佈近三年本地區補貼受益資訊,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

  全面貫徹本實施方案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産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産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農發〔2019〕162號)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産銷企業承諾制,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資訊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

  附件:1.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要求

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要求

  一、補貼機具資質

  按照《關於北京市提前實施國家第四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的通告》(京環發〔2021〕6號)要求,2021年12月1日(含)後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補貼機具需在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內,且具備以下資質。

  1.中央財政補貼機具。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範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産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産企業、産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産日期、執行標準等資訊的銘牌。

  2.中央財政農機新産品購置補貼機具。對尚不能通過農機專項鑒定取得補貼資質的創新産品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申請農機新産品購置補貼試點,重點補貼建設標準成熟的烘乾設備及配套設施、溫室大棚骨架和標準化豬舍鋼結構、智慧養殖(含漁業)設備、果菜初加工成套設備、蜜蜂養殖及蜂産品初加工成套設施裝備等,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農機專項鑒定産品和農機新産品購置補貼試點産品使用中央資金可突破全國補貼範圍。全面貫徹落實《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決定》,積極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加快農機創新産品獲得農機試驗鑒定證書步伐,並按規定列入中央資金補貼範圍。

  3.中央財政資質採信機具。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採信農機産品認證結果範圍,按照農業農村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要求和規定執行。根據實際情況,如需開展補貼機具資質直接採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工作,按有關規定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

  4.市級財政單獨補貼機具。(1)産品出廠合格證;(2)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産企業、産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産日期、執行標準等資訊的銘牌。(3)經備案的産品執行標準;(4)産品檢驗(檢測)報告。以上資質第(1)(2)(3)項為必須提供項;第(4)項如産品涉及強制性或已發佈國家標準的則為必須提供項,否則為選擇性提供項。

  二、補貼額度測算要求

  本市農機購置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度和測算要求具體如下。

  (一)中央財政補貼機具

  依據同檔産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測算比例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佈的最高補貼額。實行降低補貼標準的機具品目單獨分檔測算補貼額。在確保資金供需緊平衡的基礎上,可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産品提高補貼額,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於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後實施。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和玉米去雄機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式控制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二)市級財政單獨補貼機具

  依據同檔次産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上限,測算比例不超過50%。

  中央和市級資金補貼機具,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本市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直接採信周邊省份市場銷售均價的最低值。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全面公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加強宣傳,引導購機者根據各檔次的補貼定額自主議價,不再對外公佈具體産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産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或市級單獨補貼比例超過70%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並組織對相關産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調整。

  三、實施範圍和資金使用要求

  (一)實施範圍

  在本市順義區、大興區、昌平區、平谷區、房山區、通州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門頭溝區、豐台區、朝陽區、海澱區13個涉農區和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實施。北京首農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視同區級統一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管理。

  (二)資金使用要求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於其他任務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市級財政依法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鼓勵區級財政安排補貼資金,對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給予補貼。

  結合實際情況,開展作業補貼、貸款貼息、融資租賃承租補助等農機購置綜合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後組織實施。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執行。

  四、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後補、區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産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並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後,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機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資訊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發佈實施規定

  各區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佈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細則、操作程式、機具核驗規範、諮詢投訴舉報電話等。

  (二)組織機具投檔

  市農業農村局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等文件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佈投檔結果,並導入辦理服務系統。

  (三)受理補貼申請

  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線上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區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中央財政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相關區(單位)應及時發佈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四)審驗公示資訊

  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等文件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於現場實物核驗。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後,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註明原因,並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並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佈補貼申請資訊,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資訊。

  (五)兌付補貼資金

  區級財政部門在審核同級農機主管部門提交的兌付申請等材料後,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財政授權支付或直接支付)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佔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並及時與同級農機主管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並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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