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機場(集團)公司:
根據國務院有關工作要求,為充分發揮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效益,促進民航業協調、均衡、可持續發展,現就調整民航發展基金返還政策通知如下:
一、民航發展基金用於機場自主安排項目的額度,由現行按上年向旅客徵收部分的50%返還調整為按機場所在區域以及機場生産規模分類設定返還比例,具體見附件。
二、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向西部地區傾斜的原則下,根據機場發展實際對返還比例適時進行調整優化。
三、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方向應符合《財政部關於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規定。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施行。民航發展基金相關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民航發展基金用於機場自主安排的比例
財政部
民航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