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5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有關規定,《協定》將於2022年3月18日起對馬來西亞生效實施,《辦法》第二條所述的成員方同時增加馬來西亞。
二、《協定》項下輸南韓、馬來西亞的原産地證書為可自助列印證書,自《協定》對該成員方生效之日起實施,相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77號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