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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發佈日期] 2022-01-26
  4. [有效性]

北京自貿試驗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食品生産許可工作規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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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自貿試驗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和經開區)普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産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自貿試驗區所在各區域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經開區行政審批局(以下簡稱各區局)按照行政區劃,承擔相應區域內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産企業許可(以下簡稱食品生産許可)。

  上述許可事項中,不含特殊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類別。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和經開區食品生産許可工作標準、工作時限、工作程式、許可類別、證書樣式、許可證有效期、許可業務系統,均應與全市保持一致。

  第四條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食品生産許可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食品生産許可制度和規範;對自貿試驗區和經開區食品生産許可工作進行督導、檢查、評價;培訓許可核查人員隊伍。

  承擔自貿試驗區和經開區特殊醫學用途食品、保健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嬰幼兒輔助食品和食鹽的生産許可;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和經開區食品生産許可,執行本規範;《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4號)中已有規定,且未在本規範中重申的事項,執行《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4號)。

  各區局應制定本單位承接食品生産許可工作的制度和流程,明確責任部門、崗位人員和職責。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食品生産許可的主體應符合《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和經開區符合條件的主體提交食品生産許可事項,應通過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申請。

  第八條  以下情形應申請“食品生産許可新辦”事項:

  (一)首次申請食品生産許可的;

  (二)食品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提出許可申請的;

  (三)生産場所遷址,申請辦理許可的;

  (四)食品生産者的生産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産要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的。

  食品生産許可新辦事項的申請材料,應符合《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九條  以下事項發生變化時,食品生産者應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食品生産許可變更”事項:

  (一)現有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二)主要生産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

  (三)食品類別發生變化的;

  (四)生産場所改建、擴建的;

  (五)其他生産條件或生産場所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産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

  食品生産許可變更事項的申請材料,應符合《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條  食品生産者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依法提出延續食品生産許可的,應按照《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産者依法登出食品生産許可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交《食品生産許可登出申請書》。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和經開區承辦區局受理部門應依據《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三條  承辦區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應符合《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規定的完整性、規範性、合規性要求;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以下事項可以不實施現場核查:

  (一)僅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僅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的;

  (三)食品生産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且生産工藝流程、設備設施和車間佈局等不發生變化的;

  (四)僅申請核減許可類別或明細,且不影響其他許可類別生産條件的;

  (五)申請登出食品生産許可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需要組織現場核查的,由承辦區局從全市許可核查人員庫中抽取許可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核查組不少於2人,至少應有1名獲得組長資格的核查人員,和1名承辦區局核查人員參加。

  現場核查應執行《食品生産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及《食品生産許可審查通則》的流程和要求。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産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現場核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的項目得分進行判定。

  第十七條核查完畢,應現場製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現場核查報告》,由申請人簽字確認並交申請人留存一份。

  第四章  決  定

  第十八條  承辦區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承辦區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生産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決定作出後,承辦區局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向申請人送達《食品生産許可證》電子證書,或《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五章  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條  各區局應在發證後三個月內,對生産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落實食品生産企業風險分級管理,實行年度全覆蓋的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

  第二十一條  各區局應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産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9號)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産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對通過檢查、抽檢等發現的問題線索開展飛行檢查和跟蹤抽檢。

  發現食品生産者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應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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