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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文物〔2002〕276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物局
  3. [發佈日期] 2019-10-28
  4. [有效性]

北京市文物局關於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提交材料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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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02〕276號

各區縣文委、文物保護單位管理使用單位:

  為更好地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使認定工作更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凡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的單位,需要提交以下申辦材料:

  1、申請函。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名稱,擬報文物保護單位的現狀照片、歷史沿革、地址、産權歸屬、上級主管單位、現存文物建築的保存情況,擬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

  2、有關專家對擬報文物保護單位的評價和論證意見。

  經審核材料符合規定的,由市文物局召開專家論證會,將論證意見和材料統一上報北京市政府或國家文物局審批,並根據北京市政府或國家文物局的審批結果,對認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單位,提出具體管理要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樹立保護標誌。

北京市文物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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