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物〔2003〕459號
為加強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凡申請市級、區縣級和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原址重建的部門,需要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函。內容包括: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原址重建的原因。加蓋公章。
2、文物專家對該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價值的鑒定意見。
3、擬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現狀實測圖紙、照片、勘察報告、復建設計方案。包括:
反映復建工程設計依據的歷史資料、照片等相關文件;
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徵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工程設計概算;
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圖樣要求按照建築工程繪圖規範繪製,並詳細標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稱、材質及型號。
建築群總圖——位置圖1/5000;比尺;總平面、總立面、總剖面力1/200——1/500比尺。總圖中應標明建築群內的古樹、碑碣及其他附屬文物的相對位置。
建築群中的主體建築——各層平面、各立面、各斷面圖,均用1/50——1/100比尺;鬥拱、門窗、匾額及其他體量較小的構件大樣圖,用1/20、1/5或1/10比尺。
油飾彩畫工程應附設計説明相關照片、資料、必要時附彩畫小樣圖譜等。
照片資料包括建築各種角度的全景和單體建築的全景、各面外觀及內部結構、構件細部,如果遇有價值較高的附屬文物或建築裝飾和碑碣、題銘等到的照片資料,應隨設計文件上報,照片資料不小於10*10釐米。
4、以上文件為A4規格,圖紙為A4、A3規格裝訂成冊。一式二份。
申請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文物保護條例》的規定。文物原址重建不能影響其本身的文物價值,對文物遺存必須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復建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申報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相應的資質。有保證原址重建工程能夠落實的資金。
經審核材料符合規定的受理,徵求國家文物局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
北京市文物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