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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文物〔2003〕459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物局
  3. [發佈日期] 2019-10-28
  4. [有效性]

北京市文物局關於申請市級、區縣級和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原址重建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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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物〔2003〕459號

  為加強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凡申請市級、區縣級和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原址重建的部門,需要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函。內容包括: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原址重建的原因。加蓋公章。

  2、文物專家對該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價值的鑒定意見。

  3、擬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現狀實測圖紙、照片、勘察報告、復建設計方案。包括:

  反映復建工程設計依據的歷史資料、照片等相關文件;

  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徵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工程設計概算;

  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圖樣要求按照建築工程繪圖規範繪製,並詳細標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稱、材質及型號。

  建築群總圖——位置圖1/5000;比尺;總平面、總立面、總剖面力1/200——1/500比尺。總圖中應標明建築群內的古樹、碑碣及其他附屬文物的相對位置。

  建築群中的主體建築——各層平面、各立面、各斷面圖,均用1/50——1/100比尺;鬥拱、門窗、匾額及其他體量較小的構件大樣圖,用1/20、1/5或1/10比尺。

  油飾彩畫工程應附設計説明相關照片、資料、必要時附彩畫小樣圖譜等。

  照片資料包括建築各種角度的全景和單體建築的全景、各面外觀及內部結構、構件細部,如果遇有價值較高的附屬文物或建築裝飾和碑碣、題銘等到的照片資料,應隨設計文件上報,照片資料不小於10*10釐米。

  4、以上文件為A4規格,圖紙為A4、A3規格裝訂成冊。一式二份。

  申請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文物保護條例》的規定。文物原址重建不能影響其本身的文物價值,對文物遺存必須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復建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申報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相應的資質。有保證原址重建工程能夠落實的資金。

  經審核材料符合規定的受理,徵求國家文物局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

北京市文物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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