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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民委發〔2018〕49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18-06-05
  4. [有效性]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確定並報送“十三五”期間全國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名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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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發〔2018〕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財政廳(局),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保障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産供應,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産生活的特殊需要,並進一步規範管理,按照中央“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民委等四部門關於“十三五”期間進一步完善扶持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優惠政策的請示》,結合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均衡性轉移支付方式,經研究決定,請你們自行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團)“十三五”期間全國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以下簡稱“民品企業”),並將確定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按要求報送國家民委,由國家民委統一備案後抄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現將民品企業的確定原則、確定標準、申報材料、確定程式及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確定原則

  (一)保障供應。為確保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産供應不脫節、不斷檔,各地不得減少《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2014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中當地已經生産的産品種類,確保特需商品生産供應充足。

  (二)突出特色。立足本地區實際,兼顧生産民族特色鮮明的特需商品的中小企業。同一區域、産品趨同的同類型企業,應選擇具有一定經濟實力、能夠承擔民族特需商品生産,積極響應供給側改革的企業。對積極吸納少數民族群眾就業、再就業的企業,優先考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民族地區的企業。對不按《目錄》生産或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生産企業,不予認定。

  (三)嚴格審批。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團)民品企業,由省級民族工作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人行部門,嚴格依據《目錄》審批。

  (四)動態管理。對以後不再生産民族特需商品的民品企業,要採取動態管理的方式,適時清理、調整。

  (五)總量控制。根據少數民族群眾生産生活的特殊需要,控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團)民品企業數量,原則上不得突破“十二五”期間民品企業數量。民族貿易縣內從事少數民族特需商品收購、加工生産、銷售的企業,原則上應列入民族貿易企業範疇。

  二、確定標準

  (一)此次確定的民品企業必須是法人企業,須誠信守法、運營規範,有健全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償還貸款有保證,有一定生産經營規模和産品輻射範圍。

  (二)民品企業生産的商品必須是《目錄》中所列的商品(不含白棉布),企業中少數民族職工佔有一定比例。企業生産和銷售的《目錄》商品應佔該企業生産、銷售總量的一定比例。

  (三)民品企業必須有所生産的《目錄》商品的展示室或展示櫃,並已經建立了基礎檔案制度、《目錄》商品生産和銷售的臺賬制度。

  (四)確定的清真食品類民品企業,必須是當地民族工作部門認可的、具有“清真食品”生産經營資格的生産加工型法人企業。要嚴格將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動物肉類及其衍生物的食品範圍之內。生産不含肉類、動物油脂、乳類成份食品的企業,不具備清真食品類民品企業申報條件。

  (五)確定的民族成藥類民品企業所生産的民族成藥,必須具有國家正式的批准文號和藥品品質標準,符合國家藥品管理有關規定。

  (六)確定的邊銷茶類民品企業,要按照商務部等8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邊銷茶産銷管理的通知》(商運發〔2006〕272號)的有關要求,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必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核準經營範圍時標明的“生産加工邊銷茶”字樣。

  (七)凡在工商年檢過程中列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企業,不得成為民品企業。

  三、申報材料

  (一)民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二)“十二五”期間的民品企業繼續申報的,必須提供2017年度《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基礎檔案》。首次申報民品企業的,要以2017年度為基礎填報《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基礎檔案》。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民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國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的意見》(民委發〔2015〕26號)。

  (三)《目錄》商品展示室或展示櫃照片、註冊商標複印件和産品包裝材料及産品照片。

  (四)清真食品類民品企業,必須提供民族工作部門核準的“清真食品”經營資格證明複印件,民族工作部門在複印件上註明“與原件相符”,同時註明經辦人和聯繫電話,並加蓋公章、填寫日期;民族成藥類民品企業,必須提供所生産的民族成藥批准文號和藥品品質標準。

  (五)申報企業須提交保證所提供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原件。

  四、確定程式

  (一)省級民族工作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人行部報材料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由省級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將民品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國家民委備案。

  (二)國家民委負責對各地上報的民品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進行匯總後統一備案。備案後將名單抄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三)為便於備案管理,請於2018年8月31日前將確定的民品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文字材料一式1份,電子版1份)一併報送國家民委經濟發展司民貿處。

  (四)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未列入“十三五”期間全國民品企業備案名單的企業,不再享受扶持民品優惠政策。

  五、有關要求

  確定民品企業,是一項政策性強、影響面廣的工作。各地民族、財政、人行部門一定要認真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密切合作、嚴格把關,支援具有民族特色的好企業,真正把優惠政策銜接好、落實好。

  聯繫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甲49號

  國家民委經濟發展司民貿處

  郵編:100800

  電子郵箱:mw8915@sina.com

  聯繫人:葉青

  聯繫電話:(010)66508915

  附件:1.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基礎檔案

     2.2017年度少數民族特需商品銷售情況專項表

     3.申報企業承諾函(樣本)


附件1

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基礎檔案

附件1: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基礎檔案.jpg

附件2

2017年度少數民族特需商品銷售情況專項表

附件2:2017年度少數民族特需商品銷售情況專項表.jpg

  填表説明;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種類嚴格按照《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2014年版)》中的規範名稱填寫,例如:民族織錦(壯錦)、少數民族成藥(蒙藥)等。如果填寫的商品種類《目錄》中不存在,視為無效。


附件3

申報企業承諾函

  本企業承諾:此次填報的《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基礎檔案》、《2017年度少數民族特需商品銷售情況專項表》及所附上報的所有材料,是完全真實有效的。本企業未列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未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企業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法人代表(簽名):

  企業全稱:

企業簽章:          

簽署日期: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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