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基[1996]074號
各區(縣)教育委員會、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勞動局,各中等專業學校,各技工學校:
為使教育、勞動部門搞好非農業戶口高、初中畢(結)業生材料的移交工作,現就有關手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按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各普通中學于當年7月1日後發畢(結)業證書。對不要求升入高一級學校的高、初中畢(結)業生和未被高一級學校錄取的高、初中畢(結)業生,由原畢(結)業學校將其材料于當年10月5日至10月20日期間,移交給學生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
二、未被高一級學校錄取,準備在原中學或其他補習學校補習一年,第二年將繼續參加高考、中考的應屆高、初中畢(結)業生的材料,必須按以上規定時間,由原畢(結)業學校移交給學生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第二年此類學生參加高考、中考時,按戶口所在區(縣)的往屆高、初中畢(結)業生辦理有關報考手續。
三、初中畢(結)業生不準備報考高一級學校的,也應填寫《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統一招生報名單》,除升學志願欄不填寫外,其目一律要填寫清楚,包括區(縣)招生辦公室填寫的畢業、升學統一考試成績和班主任填寫的畢業鑒定等。報名單備註欄應加蓋區(縣)教委、教育局主管科室的審核公章。
四、已被高級中等學校錄取,但未于指定日期內到錄取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也未辦理延期註冊或請假手續,按“各類學校錄取的新生,開學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即取消入學資格”的規定被錄取學校取消入學資格的初中畢(結)業生,錄取校(技工學校除外)應將其材料于當年9月底前退回原區(縣)招生辦公室,區(縣)招生辦公室應給送回學生材料的學校開具收條作為憑證。區(縣)招生辦公室將收到的退回的學生材料交給學生原畢(結)業學校,再由學校于當年10月5日至10月20日期間移交給學生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技工學校按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頒發“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市勞培發[1992]6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移交的高中畢(結)業生的材料為高中學生檔案材料,包括:北京市高中畢業生登記表、北京市高中學生評語表、北京市高生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體格檢查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身體素質測驗登記卡、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北京市高中畢業生體檢表。有的高中畢(結)業生檔案中還有高中畢(結)業生家庭情況調查表。移交的初中畢(結)業生的材料包括:北京市高級中等學校統一招生報名單、初中畢業生體檢表。
高中畢(結)業生中共産黨員的組織檔案和初中畢(結)業生中國共青團員的組織檔案,按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組織關係轉移手續。高中畢(結)業生中共青團員的組織檔案歸人高中學生檔案材料一併轉移。
六、要嚴格履行移交手續。各中學應按高中畢業生、結業生和初中畢業生、結業生分類,以學生戶口所在街道(鄉、鎮)為單位編造花名冊(一式三份),連同學生材料一併送到學生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經雙方蓋章後辦理移交。花名冊應統一式樣(見附表),花名冊由學校留存一份,交區(縣)勞動局兩份。區(縣)勞動局應將花名冊其中的一份轉交學生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科備查。
七、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學畢(結)業生的材料在移交給勞動部門後,勞動部門暫不予以失業登記。
八、有關教育部門向勞動部門移交中、小學肄業生(指退學生和被開除的學生)材料事宜,仍按原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勞動局1990年6月2日印發的《關於教育部門可隨時向勞動部門辦理城鎮居民戶口的中、小學肄業學生材料移交的通知》(京教行字[1990]第17號)及時辦理。
請各區(縣)教育委員會、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將此通知轉發至各普通中學、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和有關的成人中專學校;請各區(縣)勞動局將此通知轉發至各街道和鄉、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