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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人口發〔2004〕39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04-05-21
  4. [有效性]

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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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

國人口發〔2004〕39號

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等省(市)人口計生委:

  現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獎勵扶助對象的具體確認條件。有關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以該通知為準。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的有關規定,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年滿60周歲。

  一、關於“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一)“農村居民戶口”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試點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從是否屬於農業戶口、現戶口登記地址是否在村委會;是否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産為主要生活來源;是否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界定。

  (二)喪偶現無配偶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

  二、關於“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應按以下條件掌握:

  (一)獎勵扶助對象範圍為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佈前,沒有違反本省(區、市)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以其生育行為發生時,所在省(區、市)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三)生育行為發生時,所在省(區、市)尚沒有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數量的,以其後所在省(區、市)第一個規定生育數量的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三、關於“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養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的子女,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後,現存子女合計數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雙方均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再婚前後生育子女的現存數合併計算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養,該子女現存活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

  (五)獎勵扶助對象不包括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關於“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2004年的獎勵扶助對象應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60周歲的人員。

  獎勵扶助金按年計算,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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