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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僑會字〔1986〕11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3. [發佈日期] 1986-12-21
  4. [有效性]

關於轉發《〈關於對原在國外僑團、僑校、僑報長期工作的老歸僑生活補助問題的規定〉的補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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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僑會字〔1986〕11號

各區、縣僑務辦公室、(僑務科)、財政局、民政局:

  現將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財政部(86)僑政會字第020號文件《關於對原在國外僑團、僑校、僑報長期工作的老歸僑生活補助問題的規定》的補充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具體情況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原在國外僑團、僑校、僑報長期工作的老歸僑的生活補助金額調整為每人每月發給人民幣五十元至七十元。所需經費在各區、縣社會救濟費內解決。

  二、補助標準從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三、對上述老歸僑的生活補助工作,由民政局統一負責。請各區縣將原有三种老歸僑的姓名、性別、年齡、原僑居國工作時間、現在享受補助金額等情況填報《原在國外僑團、僑校、僑報長期工作的老歸僑生活補助審批表》,於一九八六年底前分別報送市民政局、市僑辦。今後如再有新增加者均由區縣僑務部門提供情況,填寫《原在國外僑團、僑校、僑報長期工作的老歸僑生活補助審批表》(一式三份)報送市僑辦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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