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銀保監發〔2019〕12號
各政策性銀行北京市分行及總行營業部、各國有商業銀行北京市分行、轄內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銀行、北京中關村銀行、北京農商銀行、轄內各村鎮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北京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分行、轄內各外資銀行: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做好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工作部署要求,切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現就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續貸業務、支援民營企業發展提出以下監管指導意見。
一、開展續貸業務的總體要求
(一)堅持服務首都功能定位和服務實體經濟原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主動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和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服務實體經濟需要,緊扣城市發展規劃主題主線,繼續深入治理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金融服務亂象,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服務中的“通道”、“過橋”環節亂象,在滿足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要求下積極開展小微企業續貸業務,降低融資總成本,提高小微企業貸款規模佔比,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二)明確續貸業務的開展範圍
小微企業續貸業務是指按照中國銀保監會積極創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服務模式的要求,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後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經其主動申請,提前按新發放貸款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在原貸款到期前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發放貸款結清原貸款的業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聚焦企業原有貸款品質形態和有效信貸需求,對於原貸款品質形態正常,出現臨時性資金周轉困難,但經營可持續、發展有前景、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應深入企業調查,逐一分析研判,不簡單斷貸、抽貸和壓貸,應通過積極開展續貸業務等手段幫助企業紓解困難。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應加快疏解的非首都功能行業領域的企業,應審慎開展續貸業務。對於確已無力還款,或債權債務關係複雜、資不抵債且不能通過兼併重組盤活資産的企業,以及具有“僵屍企業”特徵的企業,嚴禁以續貸為名義掩蓋或緩釋風險暴露。對於不從事生産經營的(資本)投資管理型企業集團和房地産開發企業,不適用續貸業務政策。
二、開展續貸業務的基本條件
(三)借款人申請續貸應符合以下條件要求
1.依法合規經營,生産經營狀況正常,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和市場前景;
2.信用狀況良好,還本付息積極、主動、按時,未有惡意欠息欠貸行為和不良記錄;
3.原貸款資金用途符合貸款合同約定,未發生挪用行為;
4.貸款投向、用途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環保政策和信貸政策,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和産業結構調整方向;
5.申請續貸的期限、金額應不超過原貸款合同約定。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續貸應符合以下監管要求
1.具備良好的資産品質分類管理能力和完善的資産品質分類管理制度;
2.積極支援原信貸資産品質分類屬於正常類的貸款辦理續貸業務,但對品質存在明顯下遷趨勢的正常類貸款,應審慎辦理續貸業務;
3.嚴格禁止為原信貸資産品質分類為關注類和不良類貸款辦理續貸;
4.續貸評審(貸審)未能全票通過的應審慎辦理,但對評審(貸審)人員持續行使否決和棄權的表決行為,其本人需提供公平公正的書面説明,並報告上級行;
5.轄內法人銀行京外分支機構開展續貸業務的,還應遵守當地監管部門的政策要求。
三、完善續貸業務制度及管理體系
(五)建立健全續貸管理制度及流程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落實中國銀保監會續貸政策及相關要求,根據小微企業客戶特點,結合本機構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續貸業務管理體系,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辦法,細化續貸業務辦理條件,明確續貸業務工作所涉及的各相關部門及其職責,持續優化續貸業務流程,形成前、中、後臺既相互支援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機制。
(六)強化資訊系統對續貸業務支援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續貸業務開展需求,對會計核算系統、財務管理系統、信貸管理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等進行升級完善,對開展續貸業務企業進行標識,並具備電子臺賬管理能力。
(七)提升續貸辦理效率併合理定價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續貸業務建立綠色審批通道,縮短審批時間,做到應續盡續。支援通過系統全面收集分析企業數據提前預判企業續貸資質,並進行分層管理,以提高續貸效率。在利率政策未調整前提下,銀行業金融機構續貸利率應不高於續貸前貸款利率水準,嚴禁借續貸業務搭車收費,變相抬高企業融資成本。
四、加強續貸業務風險管理
(八)嚴格落實貸前調查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續貸業務應當多渠道掌握企業經營與財務狀況、對外融資和擔保情況、關聯關係以及企業主個人資信等資訊,做好續貸客戶貸前調查,客觀準確判斷和識別續貸風險狀況。
(九)完善風險緩釋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企業續貸申請的,應在原貸款到期前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同時,續貸貸款的風險緩釋措施應不弱於原有貸款,並視情況落實抵押、質押、保證等風險緩釋措施。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保險機構開展業務合作,提高企業增信水準和續貸率。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探索新模式新方法解決續貸抵押操作中的程式性問題,切實保證新舊擔保的無縫銜接,防止擔保懸空。
(十)合理確定風險分類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續貸貸款存續期間,如未新發生導致貸款風險分類下調的實質性風險因素,續貸貸款風險分類應與原貸款保持一致。續貸業務本身不作為下調風險分類的因素。續貸後的貸款分類,應當劃為正常類。
(十一)強化續貸貸後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完成續貸相關流程之後,應進一步加大貸後管理力度,對續貸企業監測頻度和實地調查回訪頻度應不低於原有貸款,確保及時掌握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做好風險評估和預警,必要時採取措施防範和控制風險。
(十二)防範人員道德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續貸業務,應將具備還款能力但企圖搭政策便車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排除在外,防範企業道德風險。同時,強化員工日常行為監測和管理,嚴格禁止員工利用搭橋融資等“倒貸”行為為本人和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改進續貸業務激勵考核機制
(十三)優化考核指標及權重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修訂完善內部考核指標,確保員工從事續貸業務所付出的精力、所承擔的責任與所享受的考核激勵相匹配,充分調動其積極性、能動性。應適當提高小微企業授信尤其是續貸業務的考核權重,其中,應降低從業人員的利潤考核權重,增加貸款戶數的考核權重。應為基層機構和業務人員開展續貸業務提供必要且充分的行銷費用及其他資源支援。在對各分支行行長和領導班子的考核中,應結合實際充分考慮續貸業務開展情況。
(十四)落實盡職免責機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快制定續貸業務盡職免責的配套措施,修訂原有不合理制度,設定風險容忍度,對正常範圍內的風險損失實行盡職免責,激發服務小微企業的內生動力。原則上,與原有貸款相比,風險敞口未擴大、擔保強度未降低的續貸業務發生問題,應納入盡職免責範圍。
六、建立續貸業務監管考核機制
(十五)完善監管考核體系
北京銀保監局將充分利用監管大數據平臺,構建並不斷完善小微續貸業務監管考核體系,通過續貸金額、續貸客戶數量、正常類貸款到期續貸率等指標,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續貸業務進行監測、分析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重要因素納入監管評級和評價範圍。
(十六)開展續貸業務監管督導
北京銀保監局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實地督導等措施,加強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續貸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持續監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續貸業務情況在全轄範圍內定期進行通報。對於落實政策不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視情況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十七)建立續貸業務報送制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續貸政策的工作方案應於2019年3月31日前正式報送北京銀保監局,相關配套制度作為附件一併上報。此後制度如有更新應及時上報。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應向我局報送續貸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和《北京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續貸業務監測表》(通過1104系統區域特色模組報送,報表模板以區域特色模組下載模板為準)。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續貸業務開展情況、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相關建議等內容。首次報告及報表應於2019年4月15日前報送,內容為2019年一季度情況。
附件:北京銀行業金融機構續貸業務監測表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