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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勞社廳函〔2003〕315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3. [發佈日期] 2003-07-07
  4. [有效性]

關於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説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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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社廳函〔2003〕315號

江西省、廣東省、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你們關於勞社廳函〔2001〕 44號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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