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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勞社廳函〔2001〕44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3. [發佈日期] 2001-03-08
  4. [有效性]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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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社廳函〔2001〕44號)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已領取養老金人員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髮放問題的請示》(黑勞社呈〔 2001)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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