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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稅總發〔2016〕18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發佈日期] 2016-02-03
  4. [有效性]

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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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規範和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工作,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水準,推進徵管信息化與現代化深度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稅務總局制定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3日

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工作,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水準,推進徵管信息化與現代化深度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中涉及的納稅申報管理、減免稅管理、第三方涉稅資訊管理、稅源管理、稅收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指引,引導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規範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強化風險防控。應當創新資訊採集機制,深化資訊應用,通過大數據分析與應用,形成數據採集標準化、第三方數據利用智慧化、稅源管理明細化和動態化的工作模式,逐步實現城鎮土地使用稅科學管理。

  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法治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與程式,嚴格執行稅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維護稅法權威性和嚴肅性,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二)效率原則。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簡化辦稅流程,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的負擔。

  (三)規範原則。通過規範管理、規範操作,促進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的統一性,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管理的協同性。

  第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要深入開展以地控稅、以稅節地工作,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綜合治理能力,構建稅務、國土聯動的部門間合作長效機制,拓展數據共用範圍,實現涉稅資訊的互聯互通、邏輯關聯和自動比對,深化數據分析和應用,將大數據優勢轉化為管理優勢,防範稅收流失,降低徵收成本,提高徵管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章 納稅申報管理

  第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稅申報的管理,做好納稅服務,引導納稅人及時、準確地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格由《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以下簡稱減免稅表)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以下簡稱稅源明細表)組成。納稅人填報稅源明細表後,稅收徵管資訊系統自動生成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表,經納稅人確認並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或手寫簽字後完成申報。

  第七條 納稅申報管理的總體要求是:

  明細管理。要求納稅人逐一申報全部土地的稅源明細資訊;地理位置、土地證號、宗地號、土地等級、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別進行土地稅源明細申報;稅源明細資訊發生變化的,進行變更申報。

  動態管理。根據納稅人申報,在稅收徵管資訊系統中連續、完整地記錄土地稅源明細資訊的變更情況,即記錄每一土地稅源發生的每一次涉稅資訊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應納稅額的變化,實現稅源資訊變化的全過程記錄、可追溯和動態管理。

  自動關聯。建立納稅申報表、減免稅表、稅源明細表的自動關聯關係,當納稅人稅源明細申報的資訊發生變更時,納稅申報表、減免稅表的相關資訊一併變更。

  房地關聯。土地稅源資訊要與該土地上的房産明細申報資訊相關聯,房産、土地稅源要依照“地-樓-房”一體化方式管理。

  第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地方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積極推行網路申報,鼓勵納稅人使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申報,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通過電子地圖顯示土地等級和稅額標準,方便納稅人查詢和填報。

  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要求納稅人在首次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時,逐一申報全部土地的稅源明細資訊。

  稅源明細申報的輔導和準備工作可以安排在納稅申報期前進行。

  第十條 納稅人首次申報之後,土地及相關資訊未發生變化的,再續申報時僅要求納稅人對稅收徵管資訊系統自動生成的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表進行確認,並電子簽名或手寫簽字。

  第十一條 納稅人的土地及相關資訊發生變化的,應要求納稅人進行稅源明細資訊變更申報。變更申報的情形包括:

  (一)土地使用權屬發生轉移或變更的,如出售、分割、贈與、繼承等;

  (二)減免稅資訊發生變化的;

  (三)土地納稅等級或稅額標準發生變化的;

  (四)土地面積、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礎資訊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導致稅源資訊變化的情形。

  第十二條 納稅人進行稅源明細資訊變更申報後,稅收徵管資訊系統生成新的稅源明細記錄,標注變更時間,並保留歷史記錄。新的稅源明細記錄應當經納稅人核對,確認無誤後,進行電子簽名或手寫簽字後生效。

  稅收徵管資訊系統根據變更後的稅源明細資訊,自動生成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表,經納稅人電子簽名或手寫簽字確認後完成申報。

  第十三條 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交的稅源明細變更資訊進行核對,確認納稅人足額納稅後,在稅收徵管資訊系統內對有關稅源明細資訊進行標記,同時保留歷史記錄。

  第三章 減免稅管理

  第一節 核準類減免稅管理

  第十四條 核準類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是核準類減免稅項目。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核準。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困難情形發生後,於規定期限內受理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應當於年度終了後規定期限內,受理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

  第十六條 核準減免稅時,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審核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的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相關資料;

  (四)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各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大小及本地區管理實際,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省、市、縣地方稅務機關的核準許可權,做到核準程式嚴格規範、納稅人辦理方便。

  第十八條 對納稅人提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減免稅資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更正;

  (二)申請的減免稅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三)申請的減免稅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全部減免稅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受理納稅人提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的,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申請資料與法定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進行核查,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符合規定條件、標準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准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實行減免稅事項分級管理,依據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困難減免稅許可權,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按照減免稅面積、減免稅金額等進行區分,採用案頭核實、稅務約談、實地核查、集體審議等方式核準。

  第二十一條 需要對納稅人減免稅申請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核查,並形成核查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第二節 備案類減免稅管理

  第二十二條 備案類減免稅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類減免稅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申報的同時提交減免稅備案資料。

  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資格條件期間,已備案的減免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未發生變化的,減免稅資料可以一次性報備,無需要求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再次報備。

  第二十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減免稅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證明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的相關證明(認定)資料;

  (四)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報送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對納稅人提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備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備案的減免稅資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更正;

  (二)備案的減免稅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三)備案的減免稅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全部減免稅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

  地方稅務機關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備案資料進行收集、錄入,受理減免稅備案後,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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