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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95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發佈日期] 2015-12-29
  4. [有效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池 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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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5號

  現將電池、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電池 塗料徵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鉛蓄電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稅率徵收消費稅。

  二、生産、委託加工電池的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2016年1月及以後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使用調整後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和我國電池、塗料行業生産經營的實際情況,電池、塗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為:

  (一)電池4%;

  (二)塗料7%。

  四、外購電池、塗料大包裝改成小包裝或者外購電池、塗料不經加工只貼商標的行為,視同應稅消費稅品的生産行為。發生上述生産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池 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第四條所稱“省級以上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指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品質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頒發、現行有效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使用CMA徽標),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具備相應電池、塗料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

  六、納稅人生産、委託加工《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電池、塗料,可按類別提供檢測報告,但納稅人在提供檢測報告時應一併報送該類産品明細清單,且明細清單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應與會計核算、銷售發票內容相一致。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池 塗料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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