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成員國。為加強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的進出口管理,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使國內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與世界瀕危物種保護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現決定將《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所列非原産我國的所有野生動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鴕鳥、非洲象、斑馬等),分別核準為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對這些野生動物及其産品(包括任何可辨認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産我國的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一樣,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管理;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同樣依法查處。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