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隨着國家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的頒發實施,1981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中的有些內容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為了妥善安置軍隊退休幹部,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就其退休條件、安置去向和生活待遇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休條件和審批許可權
1949年10月1日以後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辦理退休:
(一)擔任師級以上職務,且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的,或者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下同)滿30年、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二)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三)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
(四)未達到退休年齡,因戰、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五)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職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現役或在部隊服務,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幹部退休的批准許可權與其職務的任免許可權相同,對符合退休條件的幹部應及時批准退休。
二、退休安置去向
退休幹部的安置去向,本着從實際出發和妥善安置的原則確定。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進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
(一)在內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幹部,一般應就地安置。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艱苦地區工作滿15年(含)自願留該省、自治區安置的幹部,師職以上的可在省會安置,團職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級市安置。
(二)在高原缺氧和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沙漠地區工作滿15年(含)回內地安置的,或者因戰團公評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的,或者擔任師級職務的幹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區所在地安置。
對自願到縣(市)以下城鎮和農村安置的,應予以鼓勵。
(三)進北京市安置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復退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進北京安置條件的通知》([85]京安辦離退字第11號)執行;進上海市安置的,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發[1983]36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執行;進天津市安置的,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發[1983]161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執行。
(四)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和已納入國家安置計劃的退休幹部,其安置地點不再改變。
三、退休待遇
(一)軍齡10年(含)以下的退休幹部,其退休生活費按本人原薪金(工資,下同)的75%計發;軍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增加1年軍齡,增發本人原薪金的1%。
軍隊幹部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工作的和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後增加退休生活費,其數額仍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1981]39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軍隊幹部退休生活費的通知》(國發[1987]86號)的規定執行。
上述退休生活費合併計算後,總額不得超過本人原薪金。
(二)因戰因公負傷,評殘等級為二等乙級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幹部,其退休生活費按本人原薪金的100%計發。
(三)軍隊現職幹部普調薪金或者提高薪金標準時,給退休幹部適當增加退休生活費。具體辦法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定。
(四)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護理費。移交政府安置前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審批。
(五)軍隊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後,仍按現行規定,由地方財政開支給當地國家機關退休幹部的各種補貼和優待,軍隊退休幹部也同樣享受。
(六)軍隊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後,享受國家機關同職級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
(七)軍隊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由安置地區衛生部門負責,其待遇與當地相當職級的國家機關退休幹部相同。退休幹部(含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由中央財政按標準撥給地方財政,納入安置地區公費醫療體系,統籌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八)退休幹部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和5年以上徒刑的,取消其退休幹部待遇;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不享受退休幹部待遇。刑滿釋放後的待遇及管理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九)在本通知下達前,已經批准退休的軍隊幹部,其政治、生活待遇也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十)執行上述生活待遇規定所增加的經費開支,今年增加部分由軍隊解決;從明年起,已移交政府安置的,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解決。
四、做好軍隊退休幹部的安置工作,是一項政治任務。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提供必要的條件。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積極做好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五、軍隊退休志願兵除退休條件外,其他均執行本通知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月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