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國令第〔〕676號
  2. [發文機構] 國務院
  3. [發佈日期] 2017-03-01
  4. [有效性]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3月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仲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2、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