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大軍區、各軍兵種、總參謀部、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武裝警察部隊:
軍隊工資制度改革後,為了解決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的生活待遇,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將《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生活待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隨軍隊工資制度改革調整生活待遇。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實施範圍
(一)1981年以來納入國家安置計劃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關於解決一九八一年前軍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離休幹部待遇問題的請示〉的通知》(中辦發(1991)11號)規定,改為軍隊離休幹部待遇的離休幹部;
(二)1958年以來移交政府安置、執行軍隊幹部退休生活費標準的退休幹部;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志願兵。
二、增加離休退休費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離休退休的幹部,按同職級在職軍官、文職幹部的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基礎工資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離休退休費,具體標準見附件1。
1988年9月底以前離休退休的執行地方原高教、科研、衛生、工程、文藝等一至六級的專業技術幹部,按照附件1明確對應的軍隊幹部專業技術等級一至六級,增加離休退休費。
(二)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離休的幹部,離休費按離休時基本工資的全額計發。
(三)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退休的幹部,退休費,職務工資和軍銜(級別)工資,軍齡20年(含)以下的,按85%計發,軍齡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發1%,最高不超過100%;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軍齡工資每年1元)全額計發。退休幹部中立功受獎的,在高原、邊防、海島等艱苦地區工作的,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被評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等級的,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等,需提高退休費比例的,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幹部,原按基本工資百分比計發的退休費,調整為:軍齡工資全額發給,其餘部分按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退休幹部的退休費比例重新確定。
(四)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志願兵,比照退休幹部增加退休費的標準增加退休費,具體標準見附件1。原按工資百分比計發的退休費,調整為:軍齡工資全額計發,伙食費標準計入退休費的部分予以扣除,其餘部分按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退休幹部的退休費比例重新確定。
1993年10月1日以後批准退休的志願兵(士官),退休費,軍銜等級工資,按退休幹部職務、軍銜(級別)工資計發比例和規定執行,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全額計發。
退休志願兵立功受獎、在艱苦地區工作和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等提高退休費比例的,按退休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駐西藏地區的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的軍齡工資,由現行的每年1元調整為2元。
三、執行軍人職業津貼
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執行軍人職業津貼,具體標準見附件2。
四、現行補助補貼的歸併和保留
(一)離休幹部原享受的洗理費、書報補助費、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肉蛋菜價格補貼、燃料價格補貼、伙食補助、糧油煤價格補貼、福利補助費,一部分併入離休費,一部分予以保留。副團職以上離休幹部的166元補助補貼,併入離休費56元,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正營職以下離休幹部的164元補助補貼,併入離休費54元,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
(二)退休幹部的各項補助補貼,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由原來按安置地政府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調整為按照軍隊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併入退休費的標準為,副團職以上56元,正營職以下54元。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
退休幹部的補助補貼按統一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後,不再執行安置地政府規定的補助補貼。1993年10月後已享受的予以沖銷。
按照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給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發生活補助費的通知》((1993)政幹字第631號規定發放的生活補助、福利補助和伙食補貼,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後,已分別併入退休費和保留的福利補助、伙食補貼中,從1993年10月起停發,此後已發的予以沖銷。
(三)有些地區離休退休幹部執行軍隊規定的補助補貼標準,副團職以上超過166元的部分,正營職以下超過164元的部分,併入離休退休費。
(四)離休退休幹部除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併入離休退休費和保留福利補助、伙食補貼的標準外,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的1979年起發放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工資改革增加的生活補貼費,1988年軍隊幹部工資結構調整增加的工資,從1994年1月起,併入離休退休費。
離休退休幹部的防暑降溫費、房租補貼(原住房補貼,下同)、政府特殊津貼、早期回國定居專家的生活津貼,離休幹部的公勤費、交通費、服裝費、榮譽金、1至2個月離休費的生活補貼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部分離休幹部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計發的每年1至2個月的生活補貼,從1994年1月起,以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離休費為基數計發。
(五)退休志願兵的各種補助補貼,併入退休費18.5元,保留福利補助25元,副食補貼35元。1985年工資改革增加的生活補貼費,從1994年1月起,併入退休費。防暑降溫費、房租補貼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五、地區津貼
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的地區津貼,均統一執行軍隊的規定。現享受地區性補助的人員,暫按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地區性補助數額計發,待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出臺後,再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六、審批手續
1993年12月31日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增加離休退休費、軍人職業津貼等待遇,由所在地政府地區級以上管理部門審批(審批表式樣見附件5、6、7)。
職務等級不明確的離休退休幹部增加離休退休費和軍人職業津貼,參照附件3確定。
七、經費開支
這次調整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所需經費,1993年10月至12月增加的經費和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1994、1995年的軍人職業津貼、伙食補貼經費,從軍費開支;由總後勤部分年度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從1994年1月起(其中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的軍人職業津貼和伙食補貼經費,從1996年1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開支。
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隨工資制度改革調整生活待遇,亦按上述規定辦理。需武警部隊開支的經費,由武警部隊分年度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
八、其他
(一)1993年10月1日以後逝世的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可按照本辦法調整生活待遇,並按規定補發有關經費。
(二)被拘留或立案審查的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現繼續發給離休退休費的,可按照本辦法調整生活待遇;停發離休退休費的,暫不調整生活待遇,待結案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後計發各項生活待遇費用的基數,按照附件4的規定執行。
(四)軍隊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後,各項生活待遇均按軍隊統一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不再執行安置地政府規定的各項補助補貼。上述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的各項生活待遇,由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商定,共同發文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有關單位執行。
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調整各項生活待遇所需經費,當年(以發文時間為準)剩餘月份的由軍費開支,從第二年1月起,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解決。凡由軍隊和武警部隊開支的經費,由總後勤部和武警部隊撥給民政部門。
本實施辦法,除已明確規定執行時間的項目外,其餘從1993年10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商財政部同意後統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