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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勞籌發字〔1988〕559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3. [發佈日期] 1988-12-31
  4. [有效性]

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銀行北京分行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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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勞籌發字[1988]559號

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各區、縣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各分局,各專業銀行辦事處、支行,中央在京各企業主管部勞動人事司(局),各外商投資企業:

  為適應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改善外商投資環境,促進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下同)的發展,改革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原勞動人事部《頒發〈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的通知》(勞人計(1986)44號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佈《北京市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京政發(1986)43號文)規定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實行社會統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的範圍和對象

  凡在我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鄉鎮集體和個體所有制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均納入我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範圍。

  列入上述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中,除臨時工、農民合同制工人外,凡具有城鎮戶口的中方在職職工與退休、離休職工和依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按月領取生活費的退職職工(以下簡稱退職職工),均屬於統籌對象。

  二、退休養老基金統籌項目

  1.下列項目列入統籌:

  (1)退休職工的退休費;退職職工的生活費;離休幹部的原標準工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離休職工按參加革命工作歷史時期相應發給的生活補貼。

  (2)退休、退職、離休職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物價補貼和5元生活補貼費。

  (3)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補充通知》規定發放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費。

  (4)按市勞動局、市老幹部局等部門有關規定發放的退休職工困難補助和退休老工人及離休幹部定期生活困難補助。

  (5)退休、退職、離休職工的醫療費(具體支付辦法,附後)。

  (6)因工致殘飲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休、離休職工的護理費。

  (7)退休職工的易地安家補助費和離休幹部的易地安置補助費。

  (8)退休、退職、離休職工的死亡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

  (9)退休、退職職工的管理服務經費。

  2.下列項目不列入統籌:

  (1)退休、退職、離休職工每人每月7.5元的副食補貼。

  (2)退休、退職、離休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

  (3)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活動經費、探親路費、洗理費、交通費補貼以及其他福利性費用。

  (4)未包括在統籌項目中的其他待遇。

  未列入統籌的項目,仍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

  三、統籌退休養老基金按下列方法核定、收繳和撥付

  1.統籌退休養老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籌、預提儲備”的原則進行徵集。按照市政府京政發(1986)43號文第13條規定:“合營企業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工資總額20%的資金,作為中方職工的養老儲備金”。此項養老儲備金即為統籌基金。目前,企業暫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16%繳納統籌基金。今後,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需要,經市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共同研究,對統籌基金的提取比例可適當進行調整。

  2.統籌基金按上月的實際發生數次月進行結算的辦法收繳和撥付。各企業要如實填報《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繳納中方職工統籌退休基金月報表》(表式另發,以下簡稱《月報表》),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月報表》報送所在區、縣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各區、縣統籌辦公室對企業《月報表》及本區、縣範圍內各街道勞動部門填報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統籌退休基金支付月報表》(表式另發,下同)審核匯總後,必須在每月10日前將本區、縣《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基金繳撥月報表》報送市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

  3.統籌基金的收繳與撥付,在1989年4月1日前,委託銀行分別採取“託收無承付”和“委託銀行付款”(或轉帳支票)的結算方式。以《月報表》為依據,各區、縣統籌辦公室於每月10日前填寫“託收無承付憑證”,委託其開戶銀行,將企業上月的應繳款劃繳到區、縣統籌辦公室的帳戶;市統籌辦公室於每月15日前按上述結算辦法,將企業上月的應繳款從區、縣統籌辦公室的帳戶劃繳到市統籌辦公室的帳戶。

  撥付統籌基金時,由市統籌辦公室於每月20日前填寫“委託銀行付款憑證”(或轉帳支票),委託開戶銀行將上月的應撥款從其帳戶劃撥到區、縣統籌辦公室帳戶;區、縣統籌辦公室按相同辦法,於每月25日前將上月的應撥款劃撥到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退職、離休職工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專項基金帳戶。

  區、縣統籌辦公室和本區、縣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事先要簽訂《北京市收繳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協議書》,以便委託銀行採取“託收無承付”辦法收繳退休養老基金。

  4.企業繳納統籌基金和街道勞動部門支付統籌基金年終時進行決算。各企業和街道勞動部門要在次年1月底以前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作出上年度統籌基金收、支決算,報送區、縣統籌辦公室審核匯總後,於2月底前報市統籌辦公室審核批准。根據實際情況,市統籌辦公室將通過區、縣統籌辦公室對各企業和街道勞動部門上年度應繳或應撥統籌基金進行多退少補。

  決算時,各企業計提統籌基金的工資總額,應按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計算,並與報送市統計局、勞動局等部門的年報工資總額相一致;退、離休費用的開支必須與財務部門實際支出的帳目一致。

  5.市、區、縣統籌辦公室對外商投資企業統籌基金的收繳與撥付,要單獨建帳。

  6.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退、離休職工實行街道勞動部門與原單位相結合,以街道勞動部門為主的管理辦法。自1989年5月起,按統籌項目規定應支付給退休、退職、離休職工的各項費用,由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退職、離休職工戶口所在街道勞動部門負責發放。各街道勞動部門要認真填報《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統籌退休養老基金支付情況月報表》,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報表報送所在區、縣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各街道勞動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基金和上述退休、退職、離休職工的管理工作。

  1989年5月以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退職、離休職工統籌項目以內的各項費用,仍由外商投資企業負責支付。為便於結算,1989年4、5兩月企業暫向所在區、縣統籌辦公室填報《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基金繳撥月報表》,自1989年6月報送5月統籌基金提取情況起,改按《月報表》填報。

  7.為保證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已退休、退職、離休職工各項費用的支付,本辦法實施後,凡有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退職、離休人員居住(以其本人戶口為準)的街道勞動部門,根據收到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退職、離休職工轉移單》,於1989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區、縣統籌辦公室報告本街道實有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退職、離休職工人數。市統籌辦公室將通過各區、縣統籌辦公室向有關街道勞動部門撥付一定數額的周轉金,1989年5月的統籌退休費用即從周轉金中支付。從次月起,按上月實際發放數進行結算。

  四、外商投資企業自向中方職工發放工資之月起繳納統籌基金。1986年6月1日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1989年3月報送2月份《月報表》時,應將自1986年6月以來提取的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儲備金扣除按規定開支的部分外,剩餘金額單獨報表,一次繳足。

  五、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上述規定時間報送《月報表》,凡逾期不報者,區、縣統籌辦公室一律按企業報送市統計局、勞動局有關報表中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進行扣繳,同時按遲報日期每日增繳應繳額3%的滯納金,並全部轉入統籌基金。

  六、市、區、縣的退休養老基金在工商銀行“144單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儲。存款利率,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專戶。

  七、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退休、退職、離休的政策和法令,遵守財經紀律和本通知的規定,不準弄虛作假。對於違反政策規定的,嚴肅處理。

  八、企業要如實填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退職、離休職工轉移單》,並於職工辦理退、離休手續的當月月底前報送給退、離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區、縣統籌辦公室和退休、退職、離休職工戶口所在街道的勞動部門。對已經退休、退職、離休的中方職工,各外商投資企業應於1989年3月底以前,按上述要求將他們的關係轉移交接完畢。

  九、各區、縣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和街道勞動部門均應根據企業填報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退職、離休職工轉移單》,建立《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退職、離休職工花名冊》。街道勞動部門應根據管界內所居住的外商投資企業退休、退職、離休人員的增減變化,及時向所在區、縣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填報《外商投資企業退休、退職、離休職工增減情況表》。

  十、外商投資企業因經營合同終止而關閉或改變企業性質時,企業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要提前報告所在區、縣統籌辦公室和市統籌辦公室備案。市、區、縣統籌辦公室,根據企業變化的情況,對職工退休養老基金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本通知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通知自1989年2月1日起執行。

  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退休基金統籌後中方退休職工醫療費管理的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勞動局、財政局、稅務局等聯合發佈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籌發字(1988)559號)規定精神,切實保障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下同)中方退休職工病有所醫,本着“保證醫療、克服浪費、嚴格制度、加強管理”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職工醫療費管理特製定此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的中方職工和按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的中方職工。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職工仍享受勞保醫療待遇。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職工的醫療費的提取、發放、報銷及管理工作,由市、區、縣退休基金統籌辦公室和各區、縣、街道的勞動部門負責。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職工自居住地街道勞動部門支付統籌退休費用之月起,即終止與原單位的醫療報銷關係。退休職工的醫療費從提取的統籌退休養老基金中支付。

  第五條    醫療費的使用支付辦法。

  中方退休職工門診看病,暫時取消“三聯單”結算辦法,實行門診看病付現金,憑單據和醫生開據的醫療處方對超過10元的部分,由退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實報實銷。

  為減輕中方退休職工的負擔,每人每月隨退休費一起發給10元醫療費周轉金。退休職工患病到醫院門診就醫自負各項醫療費,個人全年看病自負醫療費數額不超過120元的,其結餘部分歸己;超過120元的,其超支部分實報實銷。當退休職工患病住院治療時,停止發給門診醫療費周轉金,由退休職工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勞動部門向所住醫院預付住院醫療費,待退休職工病癒出院後進行結算。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職工看病就醫,要在戶口所在地區附近指定醫院治療(急診除外),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保醫療的規定,凡是違反規定的,其支出的醫療費一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各級管理機構要加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退休職工醫療費的管理,嚴格審查門診醫療費用的開支,防止出現漏洞。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離休人員醫療待遇也按此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89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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