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勞就發[1998]129號
各區(縣)勞動局、人事局、教育(局)委員會,在京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
為規範勞動力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市勞動局、市人事局、市教委研究,現將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未正常就業的畢業生及退學學生轉為城鎮失業人員的檔案轉移、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已具有北京市城鎮正式戶口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下列人員的檔案可轉入其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納入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管理範疇:
(一)經學校批准的各類退學(含勒令退學及開除)學生;
(二)畢業生中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但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成行的;
(三)畢業生中經本人申請,市教委同意,不參加畢業統一派遣的;
(四)畢業生中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派遣的;
(五)畢業生中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
(六)因病暫緩分配,畢業後滿一年仍不能派遣的畢業生;
(七)其他原因未能按規定正常就業的畢業生。
二、檔案轉移手續:
(一)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中符合第一條規定的人員,由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關於將××同志轉為城鎮失業人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並由學校負責轉移檔案。
(二)未派遣或已由用人單位退回學校的京外院校畢業生及退學學生,由學校有關部門出具處理意見或證明,將檔案轉至北京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並負責轉移檔案。
(三)按計劃派遣到北京市的畢業生,由北京市人事局出具《決定》,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並負責轉移檔案。
三、檔案轉至區、縣勞動局前,有關部門必須將其入學前中、高考材料,在校期間的材料及以下材料歸入學生檔案:
(一)畢業生登記表;
(二)學習成績登記表;
(三)離校前的體檢結果;
(四)入黨(團)志願書;
(五)《決定》或學校處理意見(指京外院校);
(六)學校關於對學生學籍處理(包括退學、開除、勒令退學等)的決定;
(七)其他應該歸檔的材料。
四、學校或主管部門應自做出轉檔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學生檔案轉至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辦理轉檔手續時還應持下列材料:
(一)檔案轉遞通知單;
(二)檔案材料清單;
(三)辦事人員單位介紹信。
五、各區、縣勞動局應按照《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接收、管理檔案。
六、檔案轉出單位在開具《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同時,應通知畢業生或退學學生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三張;學歷證書;有關證明材料等到戶口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七、上述人員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後,就業不再按畢業生就業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