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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衛辦指導發〔2016〕20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16-05-20
  4. [有效性]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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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是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重要舉措,是尊重家庭在計劃生育中的主體地位、增強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的必然要求,是科學把握出生人口態勢,精準提供婦幼健康、優生優育、計劃生育服務的基礎性工作。現就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本着以人為本、便捷高效、服務引領、資訊支撐的原則,全面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引導群眾負責任、有計劃地生育,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登記對象和登記內容

  (一)登記對象。夫妻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的,實行生育登記,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應當在生育前進行生育登記;生育前未登記的,可在生育後及時補登。

  (二)登記內容。生育登記的內容一般包括夫妻雙方的婚姻資訊、居住資訊和現子女資訊等。

  登記時,夫妻雙方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結婚證等有效證件

  三、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

  (一)登記機構。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區域生育登記服務的組織領導工作。

  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具體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衛生計生工作人員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二)登記方式。夫妻可在一方戶籍地、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辦理生育登記。

  無法親自辦理生育登記的,可委託村居(社區)衛生計生工作人員代為辦理。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移動客戶端等資訊平臺辦理生育登記。

  四、宣傳倡導和服務保障

  (一)宣傳倡導。加強對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培訓和宣傳,提高衛生計生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對生育登記服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明確生育登記程式、登記內容、登記方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資訊等,便民利民,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二)服務保障。衛生計生服務機構要及時為生育登記對象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提高母嬰健康水準。方便群眾辦理住院分娩補助、生育保險等手續。

  五、工作要求

  (一)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高度重視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制定具體辦法,明確責任處室,加強工作統籌,確保任務落實。

  (二)優化整合衛生計生服務資源,加強基層網路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基層計劃生育協會和計劃生育專幹的作用,落實必要工作經費,確保基層有人理事、有錢辦事。

  (三)大力推進生育登記、孕産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等資訊共用,運用信息化手段,優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確保資訊安全。

  (四)加強對生育登記服務制度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及時總結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好典型;對工作不力、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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