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基[2002]36號
各區縣教委:
多年來,我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對中小學校接收外省市學生借讀已作出明確規定。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首都社會經濟的發展,大量流動人口已經投身到首都建設的各個方面,流動人口中兒童、青少年在我市中小學就讀的逐年增多。為加強對中小學借讀工作的管理,妥善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接受基礎教育的問題,特別是確保我國義務教育的普及和提高,現就加強我市普通中小學接收借讀生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借讀生的界定
凡無本市正式常住戶口的兒童、青少年在本市普通中小學校就讀的,均為借讀生。
二、借讀手續
申請入本市中小學校借讀的外省市學生,一般應由其家長(監護人)持學生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該生在當地沒有監護就學條件的證明材料(學生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有學籍的,還應持學籍所在學校開具的同意外出借讀的證明)和其家長(監護人)在京居住或暫住證明等,向學生暫住地區管片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即可入校作為借讀生。
其中,申請在京中小學借讀接受義務教育的,按照《北京市對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暫行辦法》(京政辦發〔2002〕19號)和《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對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教基〔2002〕31號)執行。有關辦理程式主要是由其父母持申請借讀者戶籍所在地鄉(鎮)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該兒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戶籍證明、其父母的身份證、在本市的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等有關證明,向暫住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再持其為學生開具的“在京就讀批准書”,到暫住地管片學校申請借讀。學校按照區縣規定的辦法安排學生。
學校對按本通知第三部分規定應予接收學生借讀的,應及時為其辦理借讀手續;學校確實沒有空額時,要提請區縣教委協調解決。學校對於不能出示本通知第三部分規定證明的學生的借讀申請,應視本校辦學實際和申請人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接收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學生借讀。
三、接收持有不同證明借讀生的規定
(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持區縣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隨軍家屬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持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證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後人員子女持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開具的介紹信和進站函;在京投資臺商及其僱員(台胞)子女持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讀批准書;本市引進人才子女、留學回國人員子女持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請在京中小學就讀時,可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學校聯繫。學校應批准其借讀申請,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戶口對待,免收其借讀費。
其中,學校對知青子女和隨軍家屬中的學生不規定借讀期限。學校對博士後子女按進站函上標明期限、台胞子女按批准書批准期限、引進人才子女和留學回國人員子女按居住證簽定期限約定借讀期限;對超過約定期限又未持上述證明辦理延續借讀手續又要求繼續借讀的,在新的學期應按一般借讀生辦理借讀手續。
(二)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戶口的學生,持父(母)的北京市戶口簿及我市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學生與父(母)關係證明,直接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管片學校聯繫借讀。學校對服務片內的應予接收,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戶口對待,免收其借讀費,不規定借讀期限。
(三)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持我市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學生開具的“在京就讀批准書”,到暫住地管片學校申請借讀。學校對服務片內的應予接收,按市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借讀費。
(四)無“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的子女,持家長單位人事部門證明及博士學位證書;港澳、華僑、外籍華人學生,持市僑辦開具的在京中小學就讀批准書,可直接到暫住地管片學校申請借讀。學校對服務片內的應予接收,按規定標準收取借讀費。
(五)父母屬公派出國且在京受監護的學生,持父母雙方單位派出國工作證明;父母雙方由國家機關、單位安排在邊遠地區工作或做流動性工作且在京受監護的學生,持國家機關、單位開具的證明,由監護人直接到學生居住地管片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予接收。學校按規定標準收取借讀費。
(六)凡經國務院辦公廳或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外地駐京機構,其編制內工作人員的子女,持北京市經濟委員會主管部門開具的證明及駐京機構開具的證明,直接到學生居住地管片學校申請借讀,學校應予接收。學校按規定標準收取其借讀費,其借讀期限約定在學生父或母在京工作期限之內。
(七)上述未涉及但北京市教委有文件對一些學生在京中小學借讀做具體規定的,學校應按文件規定執行。
四、借讀生的管理
(一)借讀生應在借讀學校填寫借讀登記表。借讀生在借讀的學校具有臨時學籍,不列入學校正式學生學籍名冊。
(二)借讀生借讀期限一般為一學期至一學年(按政策特殊規定和約定的除外),經學校同意可以延長。
(三)借讀生借讀期間,在參加學校的學生活動、社團組織、評優選先和受獎勵與處分等方面,與其他在校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一樣,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無特殊需求的情況下,學校應將借讀生與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戶口的學生混合編班。
(四)借讀生離校時,發給其借讀證明,註明借讀年級和年限、在校表現、學習成績;符合畢業資格或結業條件的,發給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證書字號中注“借讀”字樣。
(五)對不是按北京市正式常住戶口對待的借讀生,學校不予辦理轉學手續,也不予辦理在京升高一級學校的報名手續。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戶口對待的且在約定借讀期限內的借讀生,可與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戶口的學生一起參加小學、初中入學和報考普通高中。
五、按規定繳費
借讀生應按規定標準繳納借讀費。在公辦校(辦學體制改革試點校除外)小學、初中借讀,繳納借讀費後,不再繳費雜費,但應按收費卡規定項目、標準繳納有關費用。
各區縣教委要高度重視中小學校的學生借讀工作,加強中小學借讀生的管理,尤其要依法保證在京長期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各區縣應將本通知轉發至各中小學貫徹執行,並按本通知的規定從實際出發制定本區縣有關中小學借讀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教委基礎教育處備案。
20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