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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民救發〔2000〕516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發佈日期] 2000-12-15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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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救發〔2000〕516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總工會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1999]第271號令),進一步完善我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制度,切實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 據《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市人民政府[2000]第58號令),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於城市低保標準。

  (一)城市低保標準,按照維持本市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二)城市低保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準和財政承受能力,隨着本市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適時調整。

  (三)城市低保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人事局及市總工會等部門和組織研究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向社會公佈。

  二、關於城市低保範圍。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屬城市低保範圍。

  (一)納入城市低保範圍的主要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最低工資)及離退休人員領取離退休費,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仍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足額領取基本生活費後,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仍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期滿後未能再就業,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人員也可納入城市低保範圍: 

  1、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因公致殘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門管理的特殊救濟對象。

  2、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撫恤補助、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優撫孤老及其他優撫對象。

  3、未參加社會保險且已經停産多年,並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集體企業中的退休人員。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期間,未參加社會保險且已經停産多年,並無力支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此類企業由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確認,並向同級民政部門提供準確的名單。

  4、持有本市東城等八城區或者其他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者外地戶口的人員結婚,並在上述地區定居,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 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其他區域內的同類人員是否納入城市低保範圍,由各區縣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5、原為本市非農業戶口、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未及時辦理戶口手續且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人員。此類人員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區(縣)民政部門商同級公安和司法部門研究制定。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三)下列人員不屬於城市低保範圍: 

  1、外地來京就讀的在校學生。

  2、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實際生活水準明顯高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擁有自己出資購買的汽車、摩托車、手機等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安排子女擇校或者在民辦、私立學校就讀及飼養高級觀賞寵物等的城市居民。

  3、因徵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徵地超轉人員(指按照市政府規定,因建設用地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後,原有農民勞動力中超過轉工年限和適齡而不適宜安排工作的病、殘人員)、本人自願申請並經公證領取一次性全額安置補助費的人員。因徵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且未獲得安置而出現生活困難的家庭,由所在區(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相應政策給予解決。

  4、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不能説明用途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有關人員。

  5、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有關人員。

  三、關於城市低保資金。實施城市低保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由各區(縣)財政負責落實,列入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一)各級民政部門將年度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於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二)財政部門按審核後的用款計劃,提前做出預算,納入專賬管理,嚴禁擠佔、挪用,確保城市低保資金足額支付到位。同時,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合理、有效使用。

  四、關於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口(含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收入證明: 

  (1)在職人員收入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按照市民政局統一規定的格式填寫,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2)離退休人員需提供領取離退休費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3)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需提供由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 

  (4)其他有關收入的證明。

  4、相關證明材料: 

  (1)在勞動就業年齡(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求職)狀況證明。

  (2)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3)家庭夫妻雙方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或者外地戶口的,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的戶口證明。 

  (4)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

  (5)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和材料。 

  (二)居(家)、村委會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請、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基礎工作。

  1、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採取適當形式,在轄區內對申請家庭進行公佈,徵求群眾意見。

  2、對提出申請的家庭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提出具體意見後,將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3、特殊情況的處理: 

  (1)對於人戶分離(本區縣內及跨區縣)家庭的申請,由其現居住地的居(家)、村委會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將有關詳細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家)、村委會。

  (2)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家庭主體戶口所在地(或者由本人指定申請地)居(家)、村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 居(家)、村委會負責提供有關詳細證明材料,並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 請登記表》,登記備案。

  (3)在現戶口所在地居住不足6個月的家庭申請,由其原居住地居(家)、村委會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將有關詳細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現戶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會。

  (4)對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員中政策未明確規定的特殊對象,由居(家)委會或者村委會的主任、主管福利工作的副主任管片民警及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對其進行審議並 提出具體意見,確定是否受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

  (5)新建居民小區內未及時成立居(家)委會的城市低保工作,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並直接受理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同時,負責本條前4款涉及的相關 工作。

  (三)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居(家)、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準進行核查,並根據實際情 況填寫《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另行印製);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 將申請材料上報區(縣)民政局。

  (四)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核發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保障金領取證)並進行登記,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

  (五)在市、區(縣)福利院、光榮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養或者治療的民政對象,由有關民政部門審核,集中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

  (六)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民政部門應當自居(家)、村委會正式受理申請人提出申請(書面申請和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齊備)之日起,30天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在30天內下發"通知單",向申請人説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五、關於家庭收入核算 

  (一)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緣關係為基礎的一種社會生活組織形式;家庭成員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的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戶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 

  6、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1、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2、離退休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3、儲蓄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産獲得的收入; 

  5、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6、繼承的遺産和接受的贈予; 

  7、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三)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1、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式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2、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建金; 

  3、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4、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5000元以下);

  5、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的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等;

  6、民政部門管理的因公致殘返城知青的護理費; 

  7、按規定由在職人員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四)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根據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總收入和家庭人口確定。 

  1、申請家庭的當月收入,按其申請前三個月(含當月)的家庭平均總收入確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據是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等。 

  (五)在農村定居、非農業戶口與農業戶口混合的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計算,應根據其家庭中在職人員的工資、獎金等收入與其家庭成員從事農副業生産等其他收入的總和,按照家庭成員的戶口類型和人數,參照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和戶口所在地的農村困難戶定期補助標準,按 以下方法確定: 

  1、確定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比例=家庭月總收入/(非農業人口×當年城市低保標準+家庭人口×農村困難戶定補標準)×100% (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比例小於1的家庭中,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家庭成員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2、確定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月每人平均收入。根據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比例計算,公式如下: 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月每人平均收入=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比例×當年城市低保標準

  (六)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者按實際收入計算;在職人員、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等,參照本市當年相關的社會保障 標準計算收入。 

  1、剔除應繳納的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後,在職人員的收入計算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2、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其收入按照本市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 。 

  3、因病享受勞保待遇人員的收入計算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80%(疾病救濟金標準)。

  4、在失業保險期內、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第一年按實際享受的失業保險金額計算收入;第二年按本市當年失業保險金低限標準計算收入。 

  5、以上人員實際收入高於相關保障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七)已成家且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種原因(如離婚、喪偶及無住房等)而與父母同住的,其收入與父母的收入分開計算。

  (八)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的確定及有關費用的計算: 

  1、未經法律程式解除雙方關係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和扶養或者撫養關係、應盡義務等,按《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及《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險條例》第 二章"家庭保險"的有關條款執行。

  2、根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家庭人口,以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150%為起點, 確定其家庭應留生活費。計算公式如下: 家庭應留生活費=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150%×家庭人口

  3、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家庭(單位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或者等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150%的,視為無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超過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150%的 ,視為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其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應留生活費後的剩餘款項用於支付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4、夫妻離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養費或者撫養費按離婚判決(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執行。

  5、原係本市非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及超過16周歲的在校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 

  六、關於城市低保待遇及發放 

  (一)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況享受低保待遇: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按照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 全額享受。 

  2、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濟、民政部門管理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因公致殘返城知青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按照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全額享受;原救濟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人員,按原標準執行。 

  3、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撫恤補助、民政部門管理的優撫孤老,按照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全額享受。 

  4、未參加社會保險且已經停産多年,並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集體企業中的退休人員,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政策規定享受城市低保補助。 

  5、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期間,未參加社會保險且已經停産多年,並無力支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集體企業中的下崗職工,按照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全額享受(最長 不超過兩年;超過兩年的,按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核定)。

  6、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家庭,批准其家庭成員按照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二)城市低保待遇由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以貨幣形式(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發放,必要時經區(縣)民政局批准,也可給付實物;城市低保對象持有關證件,按期到指 定地點領取.

  (三)城市低保對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按有關政策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幫困待遇。 

  (四)城市低保對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與其簽訂"協議書",明確政府管理部門和城市低保對象的責任和義務。

  (五)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適當形式,在其戶口所在地居(家)、村委會予以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單位和個人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的家庭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30日內核查完畢 ,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七、關於城市低保待遇的複審、變更及遷移 

  (一)城市低保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狀況等,居(家)、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要堅持每半年複審一次。 對勞動就業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在必要時可隨時進行複審,及時掌握其收入變化和就業狀況,並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就業情況登記表》,作好記錄。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發生變化時,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按原審批程式,及時為其辦理提高、降低或者終止城市低保待遇的變更手續,並在其保障 金領取證和《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中進行相應登記;終止享受城市低 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領取證。

  (三)城市低保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即辦理遷移手續。 

  1、本區(縣)內遷移的,由區(縣)民政局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遷移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2、市內跨區(縣)遷移的,由遷出地的區(縣)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領取證,為城市低保對象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遷移證明》,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 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遷移手續;

  3、遷出本市的由其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登出手續,收回保障金領取證。

  4、民政部門為城市低保對象辦理遷移手續時,應在遷移證明上註明辦理時限(有效期30天),逾期不辦者需重新申請。 八、關於政府部門職責 城市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局是本市實施城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要分工負責,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協助做好城 市低保的相關工作。各區縣要成立由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城市低保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不斷完善城市低保工作。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居(家)、村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及經費保證,確保城市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積 極採取有效措施,支援勞動就業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自助自立,並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 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顧。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城市低保制度的貫徹落實。

  1、加強規範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準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2、加強動態管理,按家庭建立城市低保對象檔案,並將相關數據資料及時錄入電腦管理系統,提高辦公自動化和工作效率,切實做好城市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及城市低保標準的 調整等項具體工作。 

  3、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聯繫,落實配套幫困措施,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確保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4、加強城市低保政策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抓好業務培訓和總結交流經驗工作,提高工作品質和執行政策的準確性。 

  5、建立城市低保聯繫制度,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北京市在職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況反饋表》,及時向在職人員所在單位反饋情況,了解其收入狀 況等。 

  6、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指導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城市低保對象參加治安值班、打掃公共衛生、照顧孤老殘幼等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一般每月安排8-40小時),認真 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情況登記表》,作好每次 的勞動記錄。

  7、要做好及時向駐區單位宣傳城市低保政策的工作。 

  (三)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工作,制定城市低保資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檢查各區(縣)城市低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落實城市低保資金,為民政部門落實城市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

  (四)勞動保障及人事部門要積極協助民政部門,檢查和督促有關單位做好與落實城市低保制度密切相關的工作,同時開展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促使其再就業。 

  (五)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及人事部門要通力合作,切實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低保制度的銜接工作。 

  1、勞動保障、人事和財政部門要督促和檢查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等認真落實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職工工資(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及失業保險金等相關社會保障標準,確保各項社會保障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對不能按時、足額向有關人員發放以上相關社會保障待遇的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多方籌集資金,迅速解決。

  2、民政部門在審核、審批城市居民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過程中,要認真核查匯總有關人員因未能按時、足額領取相關社會保障待遇,造成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情況,如實填寫《北京市相關社會保障待遇未落實人員情況反饋表》, 及時反饋給勞動保障、人事和財政部門。 

  3、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勞動工資和人事部門應為困難職工出具真實、準確、有效的收入證明。 

  4、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應當為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出具真實、準確、有效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人事部門開辦的人才服務中心,應當為勞動就業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辦理求職登記,提供求職情況;同時上述部門及用工單位,應當為求職者出具真實、準確、有效的就業(求職)狀況證明。

  (六)統計、物價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援、密切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城市低保標準的測算和調整等工作。 

  (七)財政和審計部門要依法監督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 

  (八)各級工會組織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能,積極宣傳城市低保政策,指導和幫助特困職工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作。 

  (九)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城市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於依法行政和行政處罰 實施城市低保制度過程中,基層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認真地開展工作;城市低保對象在依法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同時,應當服從管理,遵紀守法,積極履行各項應盡義務 

  (一)從事城市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要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 

  2、濫用職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範圍和標準的。 

  3、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低保資金的。 

  4、玩忽職守,影響城市低保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城市低保對象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1、主動、及時通報家庭人口增減和家庭成員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後收入變化的情況,接受政府管理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複審。 

  2、在勞動就業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並主動就業,每季度提供1次求職證明或者就業狀況證明,彙報就業情況。 

  3、在勞動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尚未就業者(含下崗及失業人員等),應當參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培訓時間除外)。 

  (三)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領的城市低保待遇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居(家)、村委會,繼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3、不履行應盡義務或者"協議書"中所列條款的。

  (四)對受到行政處罰的城市低保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做好記錄,認真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行政處罰情況記錄表》;對終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要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停發)登記表》,收回保障取證。

  (五)城市居民對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復,對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對降低、終止城市低保待遇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訴訟。

  十、關於解釋和其他 

  (一)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施城市低保制度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

  (三)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市民政局下發的有關實施城市低保制度工作的文件內容中與本實施細則精神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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