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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水保〔2017〕365號
  2. [發文機構] 水利部
  3. [發佈日期] 2017-11-13
  4. [有效性]

水利部關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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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2017〕365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2017年9月,《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行政許可事項,轉為生産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規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程式和標準,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決貫徹國務院決定精神,全面停止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變相開展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確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自國務院決定發佈之日起,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新受理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申請。對國務院決定發佈之前已受理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申請,終止審查程式,向申請人作出説明。

  二、落實生産建設單位主體責任,規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

  (一)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産建設項目投産使用前,生産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審批決定等,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示範文本見附件1)。第三方機構是指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相應水土保持技術條件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薦、建議和要求生産建設單位委託特定第三方機構提供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服務。

  (二)明確驗收結論。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後,生産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審批決定、水土保持後續設計等,組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的結論(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式樣見附件2)。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後,生産建設項目方可通過竣工驗收和投産使用。

  (三)公開驗收情況。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産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後,通過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對於公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和意見,生産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給予處理或者回應。

  (四)報備驗收材料。生産建設單位應在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後、生産建設項目投産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報備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生産建設單位、第三方機構和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分別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産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及報備的程式和要求,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簡化。

  三、嚴格執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確保人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

  生産建設單位自主驗收水土保持設施,要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標準、規範、規程確定的驗收標準和條件,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變更的編報審批程式的。

  (二)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測的。

  (三)廢棄土石渣未堆放在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未按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未達到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等材料弄虛作假或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

  (八)未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九)存在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四、強化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後監管,做好對生産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做好報備管理。對生産建設單位報備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會公開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證明,並在門戶網站進行公告。對報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應格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生産建設單位予以補充。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利部水保〔2016〕310號文件已下放審批許可權的除外),生産建設單位應向水利部進行報備。

  (二)嚴格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紮實推進“放管服”改革,規範高效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服務;要依法嚴格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規定的項目堅決不予批准,嚴守生態紅線。要充分發揮技術服務機構和專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科學化水準。要嚴格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堅持重大變更範圍和條件,避免隨意擴大變更範圍,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先行進行查處。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進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要嚴格規範檢查程式和行為,突出檢查重點,強化檢查效果,督促生産建設單位落實各項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監管,以自主驗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規定程式、是否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為重點,開展對自主驗收的核查,落實生産建設單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和管理維護主體責任。

  (四)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跟蹤檢查中發現的未依法依規辦理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手續、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以外傾倒廢棄土石渣、不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生産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證明的,視同為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對核查中發現的弄虛作假,不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驗收的,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生産建設單位,並責令其依法依規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達到驗收標準和條件後重新組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且生産建設單位將生産建設項目投産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實行聯合懲戒。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建立完善生産建設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水土保持信用評價制度,將監督檢查發現、查處的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資訊納入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資訊平臺,並報送國家統一的信用資訊平臺、記入誠信檔案,實行聯合懲戒。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職責許可權,參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切實推進和規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工作。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水利部發佈的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執行。

水利部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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