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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財金融〔2012〕1082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發佈日期] 2012-06-15
  4. [有效性]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於印發《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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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金融〔2012〕1082號

各區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銀行、華夏銀行、北京農商銀行,轄內各銀行,首創擔保公司、各擔保機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1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社保局關於營造創新創業環境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6號)有關規定,促進失業人員創業和就業,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有關部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就業渠道、挖掘和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通過鼓勵失業人員自主或合夥創業帶動更多人員就業,進一步加強符合規定的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個體經營、自主和合夥創辦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更好地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理>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社保局關於營造創新創業環境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利息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貼息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小額擔保貸款不超過20萬元,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不超過10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的利率一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最高可上浮3個百分點。實際利率由經辦銀行與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財政按實際利率據實貼息,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第四條 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對象為本市失業人員自謀職業依法開辦的個體工商戶或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登記失業人員、持有《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持有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辦理了轉移就業登記並取得相關證明的農村勞動力。本辦法所稱小企業是指按照國家企業劃型規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貼息借款人是指申請財政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受託擔保機構是指政府部門委託運作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與受託擔保機構簽訂《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經國家批准的銀行業金融企業。經辦銀行是指上述商業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經辦機構。

第二章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申請和審定

  第八條 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或信用社區出具相應擔保文件、商業銀行核貸、財政部門審核貼息的程式,辦理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手續。

  第九條 貼息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按如下程式辦理。

  貼息借款人向提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社會保障事務所提交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書面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個體經營用)》一式三聯,分別由社會保障事務所、受託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留存。社會保障事務所根據《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持有的資料和《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記載的情況與承諾對貼息借款人的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從事微利項目等。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上簽章確認,隨小額擔保貸款項目資料轉受託擔保機構。

  因貼息借款人持有的個體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是否具體載明所從事的微利項目內容,而決定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中做出相應的承諾及相應的第三人信用擔保。

  貼息借款人持有個體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僅載明是微利項目的,無須第三人對其承諾擔保。

  貼息借款人持有個體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寬泛的,貼息借款人應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中承諾享受財政貼息期間只經營微利項目否則退還已享受的財政貼息資金;貼息借款人在享受財政貼息期間只經營微利項目的承諾應由除配偶外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獨立民事行為能力有獨立生活來源的人員以個人信用進行擔保,擔保人擔保內容為監督和督促貼息借款人履行諾言、貼息借款人違背承諾時協助追補已享受的財政貼息資金。

  以承諾形式獲得微利項目貸款財政貼息的貼息借款人在享受微利項目貸款財政貼息期間改變經營範圍並超出規定的微利項目應從即月起自行支付相應的貸款利息財政貼息終止,並在提出申請財政貼息借款的社會保障事務所填寫自行終止財政貼息通知書。

  第十條 受託擔保機構辦妥項目擔保手續後,應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上確認已擔保並加蓋公章,留存的一份作為項目存檔和財政貼息復核的依據,另一份隨《同意擔保通知書》交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一條 建立信用社區的,貼息借款人的申請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審核同本辦法第九條,信用社區、受託擔保機構、商業銀行的審核程式根據信用社區協議,按照各自的職責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二條 經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依照《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貼息政策特殊支援,申請個體工商戶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

  第十三條 微利項目是指下列經營項目:

  (一)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項目。

  (二)從事非農業經營項目:

  1.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複印打字、理髮、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

  2.零售業:指為方便城鄉居民,開辦的小型綜合零售商店、小超市形式開辦的便利店、售貨攤等主要面向居民等最終消費者的銷售活動,包括以網際網路、電話方式的銷售活動,也包括在同一地點後面加工生産前面銷售的店舖(如麵包房)的活動,(種子、飼料、牲畜、礦産品、生産用原料、化工原料、農用化工産品、機械設備等生産資料的銷售除外,大型綜合百貨商店、大型超級市場、主營酒類、煙草製品、醫藥、醫療器材、燃料、汽車、摩托車、珠寶首飾、古玩、字畫、郵幣卡零售除外)。

  3.住宿和餐飲:

  (1)住宿業是指有償為顧客提供臨時住宿的服務活動(出租房屋、公寓等長期提供住宿場所的活動除外,按照國家規定評定的星級賓館、飯店、酒店除外,招待所、會議中心、培訓中心、休療養所除外)。

  (2)餐飲業是指在一定場所,對食物進行現場烹飪、調製,並出售給顧客主要供現場消費的服務活動(賓館、飯店、酒店、火車、輪船內設的非獨立餐飲服務除外,各類茶館、酒吧、酒館、咖啡廳、咖啡屋、咖啡館等除外)。

  4.工藝美術及日用品製造業:指以美術技巧加工製造各種與實用相結合併有欣賞價值的工藝品,分為日用工藝品(即經過裝飾加工的生活實用品)和陳設工藝品(即專供欣賞的陳設品),以及加工製造日常生活用雜品。(以貴金屬(金、鉑、銀)及其合金以及鑽石、寶石、翡翠、珍珠等為原料的珠寶首飾及有關物品製造除外)。

  5.搬家、配送等服務業。

  6.遞送服務業:指國家郵政系統以外的單位提供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運輸、發送服務,以及為顧客提供快速、便捷、靈活的商務快送服務。

  7.居民服務業:指在社區內主要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和方便的活動。

  (1)家庭服務:指為居民家庭提供保姆、家庭護理、廚師、洗衣工、病床護理等家庭服務的活動。

  (2)洗染服務:指專營的洗衣店、幹洗店、洗染店。

  (3)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指專業理髮、美容和保健服務(保健按摩、足底按摩及泡腳、健美健身、醫療護理、整容服務除外)。

  (4)攝影擴印服務:包括攝影服務、照相館服務、圖片社服務、照片衝擴印服務、利用電腦進行照片加工處理服務以及其他攝影擴印服務。

  8.辦公服務業:指為商務、公務及個人提供的各種辦公服務,包括:翻譯、電腦打字、排版、列印、裝訂服務,複印、傳真、電話服務,名片印製、刻章服務,噴繪、曬圖服務,標誌標牌、銅牌、獎盃、獎牌、獎章、錦旗設計製作服務,以及其他辦公服務,(石、玉、象牙等藝術篆刻、印刷廠的批量印刷活動除外)。

  9.其他服務業:指為社區居民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辦公設備、家用電器以及其他日用品的修理服務,對建築物、辦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潔和消毒服務(汽車、摩托車維護與保養,零售和維修一體的門市部,衛生防疫站除外)。

  第十四條 貼息借款人所持有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無超出第十三條所規定範圍,並以此作為符合財政貼息依據。

  第十五條 本辦法個體工商戶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經營項目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選定的,在實際操作中可依照其説明辨別。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無法明確辨別的項目,由所在區縣財政局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見,對審定為財政貼息的由所在區縣財政局會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出具貼息意見書,作為該項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項目附件。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從事既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財政貼息項目,也不屬於國家限制的經營項目,但屬於能夠挖掘就業崗位安排較多失業人員就業的項目,由所在區縣財政局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財政貼息項目意見,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備案,對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第十八條 貼息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貼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證: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

  (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

  (四)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申請和審定

  第十九條 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的,應當向註冊登記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縣財政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財政部門審核貼息的程式,辦理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手續。

  第二十條 貼息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為本市失業人員的,企業一次招用失業人員達到3人以上(含3人)20人以下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市財政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貼息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為本市失業人員的,企業一次招用失業人員達到20人以上(含20人)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市財政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據實全額貼息。

  第二十一條 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微利項目的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且法定代表人為本市失業人員的,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

  第二十二條 貼息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的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按如下程式辦理:

  貼息借款人向註冊登記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書面申請,貼息申請須和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同時提交。填寫《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用)》一式四聯,分別由註冊登記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受託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留存。註冊登記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縣財政局根據《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持有的資料和《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記載的情況對貼息借款人的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從事微利項目等。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上簽章確認後,連同其他材料送交擔保公司和經辦銀行。

  第二十三條 貼息借款人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證;

  (二) 創辦人、合夥人或股東的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場所證明;

  (四)企業章程及合夥協議書以及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

  (五)企業與所招用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六)所招用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

  (七)企業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證明;

  (八)企業招用失業人員花名冊;

  (九)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受託擔保機構辦妥項目擔保手續後,應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上確認已擔保並加蓋公章,留存的一份作為項目存檔和財政貼息復核的依據,另一份隨《同意擔保通知書》交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四章 受託擔保機構、商業銀行及貼息借款人資格復核

  第二十五條 與受託擔保機構簽訂《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在開展財政貼息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前,應向市財政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 經辦銀行在貼息借款人按《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辦妥擔保等相關法律文件,申辦小額擔保貸款和微利項目財政貼息時,應對貼息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復核,並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上簽署復核意見,留存的一份作為要求財政審核撥付貼息資金的依據。對復核發現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條件的應做出書面説明,通知貼息借款人、社會保障事務所、受託擔保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區縣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 經辦銀行對貼息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復核的資料除辦妥擔保等相關法律文件和各審核部門簽署確認的《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外,還應要求貼息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復核:

  (一)貼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證;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

  (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

  (四)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經辦銀行對貼息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復核的資料除辦妥擔保等相關法律文件和各審核部門簽署確認的《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外,還應要求貼息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的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復核:

  (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證;

  (二)創辦人、合夥人或股東的居民身份證;

  (三)創辦人、合夥人或股東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

  (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場所證明;

  (五)企業章程及合夥協議書以及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

  (六)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財政貼息的審核、撥付

  第二十九條 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資金按季度撥付。

  每季度末,商業銀行總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營業總機構)將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數額匯總後,編制《本季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本季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明細表》一式三份,分別報送受託擔保機構、市人力社保部門和市財政局。

  受託擔保機構在收到商業銀行送來的匯總和明細項目表後,根據《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核對貼息項目,並對項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進行復核,發現不符的將調整內容做出書面説明後連同最後確認結果報市財政局。

  市人力社保部門在收到商業銀行送來的匯總和明細項目表後對貼息借款人的身份和是否從事微利項目進行復核,發現不符的將調整內容做出書面説明後連同最後確認結果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商業銀行報送的匯總表、明細表,以及受託擔保機構的核對情況和市人力社保部門復核確認結果進行審核,相符後撥付貼息資金。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按《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我市市級預算資金撥付管理局內操作規程>的通知》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預算資金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辦理,從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補助”政府預算科目中支付。

第六章 微利項目的補充和公佈

  第三十二條 微利項目的補充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就業崗位為目的,根據我市各區縣的具體情況確定。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區縣財政局提出,按照規定程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中央有關部委備案後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向社會公佈的微利項目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微利項目均為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依據。

第七章 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區縣財政局要對轄區內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審核工作進行指導;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做好財政貼息審核的組織和協調工作;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對基層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財政貼息的審核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對檢查或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和反映,保障財政貼息政策落到實處。區縣財政局要及時將本轄區內財政貼息審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通報市財政局,應定期將本轄區內已確認的財政貼息項目數量、涉及的資金規模及再就業情況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總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營業總機構)要按月將本行發放的按規定符合財政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數量、貸款數額、應貼息額等情況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要隨時掌握本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資訊。

  第三十七條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應建立貼息借款人信用備查簿,記錄貼息借款人申請和承諾等有關內容。

  第三十八條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要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做好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審查工作,及時通報申請貼息人的情況;對已確認符合財政貼息的申請貼息人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和銀行停止貼息。

  第三十九條 市財政、市人力社保及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要對財政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資金的發放、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市人力社保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作中實際情況,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具體流程進行完善,為失業人員就業創業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市財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組織或委託審計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資金進行檢查或抽查;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確保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第四十條 對申請貼息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騙取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一經發現將追回已貼利息、登記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對認真審核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項目,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損失及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京財金融〔2009〕654號)和《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京財金融〔2008〕1987號)同時廢止,原辦法執行中發生的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項目貸款期滿且貼息資金撥付到位後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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